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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浅析设备安装工程的合同边界(4个要点)

白娜律师 法务之家 2022-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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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作者:白娜律师,13831191913,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本人擅长疑难民商案件诉讼与仲裁,专注于建设工程、劳动争议、行政诉讼与复议业务领域。全网首发,转载请注明原始来源和作者信息,侵权必究。

设备安装词汇在很多采购、安装、工程等合同中经常出现,以设备安装为内容的合同往往还有检测、调试等内容,司法实践中对涉及设备安装内容的合同性质存在较大争议,为更好识别设备安装所涉合同的法律性质,本文主要以设备安装建设工程与相关其他合同特点的区别对比做简要探讨。
一、设备安装合同的性质
建设工程合同(《合同法》269条)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合同法注释本》第161页“施工合同,主要包括建筑和安装两方面内容。建筑是指对工程进行营造的行为,安装主要是指与工程有关的线路、管道、设备等设施的装配。”《建筑法》第2条“本法所称的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条“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条“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2条“本规定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的企业”从上述规定可知,设备安装工程是建设工程。设备安装合同本质上是建设工程合同。
二、设备安装建设工程合同(简称工程合同)与买卖合同区别
买卖合同(《合同法》130条)是指出卖人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买受人给付价款的合同。
两者主要区别:1.标的,工程合同针对完成安装施工或工程建设,买卖合同则是以有偿方式转让标的物所有权。2.人身性,工程合同有一定人身性,承包人不得违法分包或非法转包,买卖合同卖方可以自己生产设备也可以从他人处购买或将生产工作完全由他人完成。3.标的物,工程合同是根据需方特殊要求完成的建筑物及配套设备的工程或工程的部分,买卖合同针对的是普通货物,多是种类物。4.特定性和流通性,工程合同满足需方特殊要求定制或施工,仅为需方利用,并非市场流通产品,买卖合同仅满足市场一般需求,标准化物品,这种通用产品具有市场流通性。5.标的物形成时间,工程合同在合同签订时标的物尚不存在,买卖合同多是可能合同签订时已经存在。6.独立性和自主性,工程合同有独立的分包范围,能自主掌控施工进度,买卖合同的安装行为仅为从合同义务,听从需方指示工作。7.主体要求,工程合同需要供方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买卖合同对供方主体无建筑资质要求. 8.责任承担,工程合同对施工质量(标的物本身外)、工期负责,买卖合同供方仅对设备本身质量负责。9.性能性及专业技术性,工程合同的使用性能(非货物本身质量)是达到对完成整个施工或项目的系统正常运行,保障作为建设工程的使用性能,需要专业的技术性。买卖合同只需保障设备货物本身质量。10.与建设行为的紧密性、附合性,工程合同的安装施工是建设活动,具备建设工程的工期、安全、施工管理等特性,构成建设项目配套工程的不可分割部分或成为建设工程(或其一部分),买卖合同的安装仅为附随义务,不具有建设行为的复杂特征。
三、与承揽合同的区别
承揽合同(《合同法》251条)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设备安装工程合同(简称工程合同)与承揽合同除了一般与特殊的关系外,也有如下主要区别:1.主体资质要求不同,工程合同要求承包人具有施工资质,而承揽合同是一般主体,无资质要求。2.标的不同,工程合同移交的是工程或配套设施等,工程合同标的物是建设为不动产(含类不动产)或附合成工程的部分,而承揽合同交付的是工作成果。3.强制监管性不同,建设工程涉及不特定大多数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国家对工程质量实行强制监督,而承揽合同不涉及质量的国家干预。
四、与工程总承包合同区别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第3条“本办法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承包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或者设计、施工等阶段实行总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GB/T50358-2017)2.0.29工程总承包合同“项目承包人与项目发包人签订的对建设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和试运行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承包的合同。”
《合同法》272条“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建筑法》第24条“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工程合同(即施工合同)与工程总承包合同(简称工程总包合同)除部分与整体或阶段的关系外,两者也存在一定区别:1.工程内容要求不同,工程合同仅是施工内容,不含设计,按图纸施工,而工程总包合同是包含设计和施工,按达到发包人要求的合同约定进行设计和施工。2.主体多样性不同(主体要求),工程合同需要施工资质,而工程总包合同需要同时具备施工和设计两个资质或组成施工、设计的联合体。3.项目管理要求不同,工程合同仅对施工过程实施一般工程管理,而工程总包合同则需要管理达到集约、高效、优化,目的是提高建设效率、提升经济效益,优化工程。4.风险、责任不同,工程合同是承担一般的建设工程质量责任,而工程总包合同,是对整个项目的设计、质量、工期、安全、造价等全面负责。工程总包合同更多体现的是工程整体性、全过程或阶段性的特征。

最后,合同性质不同,会影响案件的管辖、举证、法律适用、权利的主张与抗辩、民事责任承担等。以建设工程的视角鉴别涉及设备安装内容的合同性质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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