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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见证遗嘱无效:收6000反赔118万+收500反赔336万|附判决书

法务之家
2024-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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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律师执业既要时刻小心谨慎,依法依规,还要不断提高专业能力,才能更好服务客户。

近日,两则见证遗嘱无效案例再次为律师行业敲响警钟。

注:以下内容均系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的裁判文书内容

一、律师收6000元见证费,遗嘱被认定为无效反赔118万。

一审法院认为:律师担任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的,应当在受委托的权限内,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律师事务所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的律师追偿。上海xxx律师事务所在履行自己职责中的过错,侵害了瞿x凤、瞿x华依遗嘱继承瞿x禾遗产的权利,由此给瞿x凤、瞿x华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的律师所订立的代书遗嘱却因严重违反法律程序而无效,进而使被上诉人实际丧失了获得相应遗产的遗嘱继承权。上诉人的律师在执业行为中显然存有过错,且造成了被上诉人的损失,上诉人所应承担的责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五十四条有明确规定。

附二审判决书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沪02民终103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xxx律师事务所,地址上海市杨浦区。负责人:祁xx,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孟xx,上海xxx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蔡xx,上海x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瞿x凤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瞿x华。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上海xxx律师事务所因与被上诉人瞿x凤、被上诉人瞿x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0民初47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1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海xxx律师事务所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者改判驳回被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本案案由应该是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法院确定的案由是损害赔偿纠纷,被上诉人并非适格的诉讼主体。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未查明被继承人瞿x禾在立遗嘱时能否用手签名,也未明确代书遗嘱的法定生效要件,没有查明上诉人为被继承人瞿x禾代书及遗嘱见证的客观事实及过程,只是机械地套用、借用了另案继承纠纷案件的判决内容。一审法院没有正确分配双方举证责任,被上诉人未对自己的主张完成举证责任,而上诉人已经完全尽到了自己的举证责任。一审法院判决应当适用与本案相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有关条文,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系适用法律错误。退一步讲,即使上诉人应对诉争代书遗嘱被认定无效负有一定过错,但也不应背负全部责任。综上,上诉人所作代书遗嘱的见证服务行为,是尽职专业合规的,上诉人此前以同样方式制作的见证遗嘱,一直都被法院生效判决确认。一审法院判决不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剥夺了上诉人合法权益。瞿x凤、瞿x华共同辩称,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被继承人瞿x禾有订立遗嘱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果遗嘱有效,被上诉人可以得到遗产。因上诉人的过错,诉争遗嘱被法院认定无效,导致被上诉人损失,二者之间因果关系明确。一审法院判决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瞿x凤、瞿x华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上海xxx律师事务所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币种下同)1,200,000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瞿x禾于2017年3月3日死亡,生前未婚,无子女。2017年2月28日,瞿x禾委托上海xxx律师事务所订立代书遗嘱,言明:“在我百年后,将我拥有的上海市广灵一路广中一村XXX号XXX室房屋产权,给我的弟弟瞿x华(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和妹妹瞿x凤(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两个人继承,每人各继承一半”。“立遗嘱人”处由xxx律师代瞿x禾签字,注明“x律师(代签)”,并由瞿x禾捺印。代书人为xxx律师,见证人为xxx和李某某两位律师。同日,上海xxx律师事务所对该份遗嘱出具律师见证书。瞿x禾支付律师见证费6,000元。2017年5月,瞿x凤、瞿x华以遗嘱继承纠纷为由起诉案外人瞿某1、瞿某2、瞿某3,要求按照遗嘱由瞿x凤、瞿x华各半继承瞿x禾名下上海市广灵一路广中一村XXX号XXX室房屋产权。一审审理中,证人李某某出庭作证称:“此次见证由xxx律师主要承办,据xxx律师说,2017年2月28日,瞿x华来事务所与xxx联系,称被继承人瞿x禾想订立遗嘱,并将相关人员的身份证件和房产证文本交与xxx律师。同日下午4点左右,我和xxx还有一个助理三个人到新华医院,为瞿x禾订立遗嘱。瞿x禾见到我们,就表示系争房屋由瞿x凤、瞿x华继承,瞿x凤、瞿x华一人一半产权。谈话过程中,我们询问了瞿x禾的身份情况、系争房屋地址等,从我们与瞿x禾的对话来看,瞿x禾神智清晰,只是中气不足,谈话中助理负责拍照,但未制作谈话笔录,也没有录音录像。了解被继承人意愿后,三人返回律所,根据之前瞿x禾的口头表述为瞿x禾制作遗嘱,房产证、瞿x华、瞿x凤的身份证复印件应该是瞿x华在委托的时候已经提交给xxx了,所以遗嘱中我们写了瞿x凤、瞿x华的身份证号码。之后我和xxx返回新华医院,分别用上海话和普通话为瞿x禾宣读遗嘱,并要求瞿x禾签字,但瞿x禾的手无力握笔,最后xxx在立遗嘱人处签字,让瞿x禾捺印,每份遗嘱有四个捺印,目的是为了保证有清晰的手印,印泥是我们随身携带的。被继承人捺印后,我们当场在见证书上盖了律所的公章。遗嘱一式三份,一份律所保留,一份留在瞿x禾的病床上,另一份交给瞿x华、瞿x凤保管。此次见证收取了律师费,也出具了律师费发票,但我没有看到过委托合同,律师费发票复印件也是庭前xxx交给我的。”一审法院另查明: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27日作出(2017)沪0109民初19198号民事判决,认为系争遗嘱并非代书人在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时的当场记录,而是代书人根据自己的记忆在事后整理的版本,整理过程中也没有遗嘱人口述时的谈话笔录、录音录像等资料可供参考,并不符合时空一致性的要求,无法证明遗嘱系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遗嘱应由遗嘱人签名确认,原告(瞿x凤、瞿x华)与证人均未提供遗嘱人立遗嘱时无法握笔的证据,故遗嘱人仅在遗嘱上捺印并不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求,认定2017年2月28日瞿关禾的遗嘱无效,上海市广灵一路广中一村XXX号XXX室房屋产权由瞿x凤、瞿x华、瞿某2、瞿某1、瞿某3按份共有,各占20%产权份额。一审判决后,瞿x凤、瞿x华不服,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中,瞿x凤、瞿x华提供新华医院呼吸内科孙x渊医师于2017年10月16日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瞿x禾入院时双上肢肌力严重下降,无法抬离床面,难以完成书写动作。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未将该证明作为新的证据予以采信,并于2017年12月25日作出(2017)沪02民终10065号民事判决,认为瞿x禾所订立的代书遗嘱并非代书人在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时的当场记录,而系代书人返回律所后根据记忆整理而成,且无整个过程的录音、录像等证据予以佐证,故不符合代书遗嘱时空一致性要求,也无证据证明该遗嘱系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一审法院认定遗嘱无效且按法定继承处理,并无不当,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8年4月18日,法院前往新华医院调取瞿x禾2017年2月22日至2017年3月1日住院病程记录,该记录显示上述期间瞿x禾日日神志清晰。一审审理中,依瞿x凤、瞿x华申请,法院委托上海八达国瑞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对上海市虹口区广灵一路个一村XXX号XXX室房屋2017年12月25日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估价结果总价值1,980,000元。上海xxx律师事务所对估价报告有异议,申请重新评估,因未提供证据证明估价报告存在法律规定应予重新评估之情形,故未获准许。一审法院认为,律师是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律师担任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的,应当在受委托的权限内,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瞿x凤、瞿x华之兄瞿x禾生前委托上海xxx律师事务所代书并见证遗嘱,目的是通过熟悉法律事务的专业人员提供法律服务,使其所立遗嘱具有法律效力。作为专门从事法律服务的机构,上海xxx律师事务所应当明知瞿x禾的这一签约目的,在收取对价后,有义务为瞿x禾提供完善的法律服务,以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但在代书遗嘱过程中,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时,上海xxx律师事务所指派的两位律师既没有做谈话笔录,也没有录音录像,而是回到律师事务所后仅凭自己的记忆整理出遗嘱版本,致使代书遗嘱因不符合时空一致性的要求,无法证明系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被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认为无效,瞿x禾名下的房屋按法定继承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律师事务所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的律师追偿。瞿x禾立遗嘱行为的本意,是要将遗嘱中所指的财产交由瞿x凤、瞿x华继承。现瞿x凤、瞿x华不能按遗嘱继承瞿关禾遗产的根本原因,是上海xxx律师事务所没有给瞿x禾提供完善的法律服务,以致瞿x禾立下了无效遗嘱。上海xxx律师事务所在履行自己职责中的过错,侵害了瞿x凤、瞿x华依遗嘱继承瞿x禾遗产的权利,由此给瞿x凤、瞿x华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至于上海xxx律师事务所辩称遗嘱被确认为无效是瞿x凤、瞿x华在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中存在重大失误所致,事实证明即使瞿x凤、瞿x华提供了瞿x禾因病无法正常握笔书写的证明,也无法改变代书遗嘱不符合法定生效要件的客观事实,故该抗辩意见不成立。至于赔偿范围,应以瞿x凤、瞿x华因遗嘱被生效判决确认为无效而被减少的继承份额为限。判决:上海xxx律师事务所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瞿x凤、瞿x华经济损失1,188,000元。案件受理费15,600元、评估费6,638元,由上海xxx律师事务所负担。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一审查明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上诉人的有关律师,因违反代书遗嘱订立的法律程序,导致所订立的代书遗嘱被法院认定为无效遗嘱,上述情形已被生效法律文书认定为法律事实。根据上诉人的律师在被继承人瞿x禾遗嘱继承纠纷案件中的陈述以及法院查明的被继承人瞿关禾订立代书遗嘱时的身体及精神状态,被继承人瞿x禾具有遗嘱能力。依据被继承人瞿x禾所订立的“代书遗嘱”的相关内容,若该代书遗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所规定的代书遗嘱的法律要件,或者上诉人的律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其他遗嘱方式完成被继承人瞿x禾委托的订立遗嘱事务,则被上诉人瞿x凤、瞿x华可以取得被继承人瞿x禾的遗产,但上诉人的律师所订立的代书遗嘱却因严重违反法律程序而无效,进而使被上诉人实际丧失了获得相应遗产的遗嘱继承权。依据上述法律事实,上诉人的律师在执业行为中显然存有过错,且造成了被上诉人的损失,上诉人所应承担的责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五十四条有明确规定,一审法院也已论及,本院予以认同并不再赘述。关于上诉人应承担的损失范围,一审法院的认定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确认。上诉人主张不应承担全部的责任,缺乏相应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600元,由上诉人上海xxx律师事务所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李x昌

审判员  王x寅

审判员  黄 x

二〇一九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陆 x

二、律师见证遗嘱被法院判决无效,500元律师费赔偿336万。

注:以下内容来源于微信公号“刘春城律师说法”

最近看到一份判决,广东某所的蔡律师,12年前因熟人介绍,只收了500元办一份律师见证遗嘱,后该遗嘱被法院判决无效,继承人起诉律所和蔡律师,2023年6月法院判决律所和蔡律师连带赔偿336万余元。

500元对3363769.6元,6728倍的风险,336万,一般律师需要多少年才能赚回来?风险与收益严重失衡,感觉律师远不如卖保险的,给车买个保险一年还大几千的保费,最多保一年,也远报不了300多万。可律师却要为10年前的行为负责。当然蔡律师也是学艺不精,一个人就敢办见证遗嘱,基本常识都没有。更毫无风险意识。

【案件简介】原告:张东某被告:广东某思律师事务所被告:蔡某,广东某思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原告张东某诉请:1.判令被告广东某思律师事务所赔偿原告财产继承现金差额损失、财产继承合同权益份额差额损失30%,共计1205万余元及利息损失;2、判令被告蔡某对上述款项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事实和理由:2010 年 5 月 6 日,原告母亲黄某兰及父亲张某进拟订立遗嘱,将其拥有的位于深圳市某路16号房屋由原告张东某独自继承。广东某思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指派负责人蔡某律师负责此事,由蔡某律师一人对遗嘱进行见证并出具《广东某思律师事务所见证书》。2010年10 月2日,原告父亲去世。2020年12月15日,原告母亲黄某兰和房地产公司就案涉房屋签署《搬迁补偿安置协议》,获得一定的拆迁补偿。    2021年3月15日,原告姐姐张冬梅起诉原告母亲黄某兰及原告,案由为继承纠纷。在该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主张应当按照《广东某思律师事务所见证书》由原告独自继承案涉房屋拆赔权益中属于张某进的 50%。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2月23日作出(2021)粤0307民初13816号民事判决,认定“案涉律师见证遗嘱应认定为代书遗嘱……案涉律师见证遗嘱仅有一名见证人在场见证,该代书遗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遗嘱形式,该遗嘱应是无效遗嘱”,即认定《广东某思律师事务所见证书》所“见证”的遗嘱属于无效遗嘱,并最终判决张冬梅享有案涉房屋拆赔权益的10%、黄某兰享有案涉房屋拆赔权益的 70%(包含其夫妻财产份额 50%),原告张东某仅享有 20%上述判决于 2022 年 5 月 1 日生效。基于无效遗嘱,原告损失了案涉房屋拆赔权益的30%的份额

广东某思律师事务所及律师蔡某均辩称……张某进经熟人介绍委托蔡某提供案涉代书遗嘱法律服务仅收取了500元的律师费,张东某要求被告广东某思律师事务所承担所谓的损失1200多万元,不符合民事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违背公正、公平的基本原则。……     

 

【裁判要旨】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有二:第一,被告在代书及见证遗嘱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被告是否应就原告因无法继承张某进名下案涉房屋财产份额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第二,本案损失的范围如何确定    关于焦点一。本院认为,律师是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律师担任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的,应当在受委托的权限内,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用自己的专业法律专业知识为当事人提供准确、合法的法律服务。张某进生前委托被告广东某思律师事务所办理遗嘱见证,目的是通过熟悉法律事务的专业人员提供法律服务,使其所立遗嘱具有法律效力。作为专门从事法律服务的机构,被告广东某思律师事务所应当明知张某进的这一签约目的,在收取对价后,有义务为张某进提供完善的法律服务,以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但在遗嘱见证过程中,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案涉律师见证遗嘱为代书遗嘱,该遗嘱仅有一名见证人在场见证,该代书遗嘱不符合法 律规定的遗嘱形式,而被法院生效判决确认为无效,张某进名下的案涉房屋按法定继承处理,原告因此丧失了依照张某进的遗嘱本意独自享有张某进名下案涉房屋财产份额的权益。《律师法》第54条规定,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律师事务所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的律师追偿。张某进立遗嘱行为的本意,是要将遗嘱中所指的财产交由原告。现原告不能按遗嘱继承张某进遗产的根本原因,是被告广东某思律师事务所没有给张某进提供完善的法律服务,以致张某进立下了无效遗嘱。被告广东某思律师事务所在履行自己职责中的过错,侵害了原告依遗嘱继承张某进遗产的权利,由此给原告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又因被告蔡某是广东某思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及案涉代书及见证遗嘱的执业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七条“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之规定,被告蔡某应对其本人 在执业活动中因重大过失给广东某思律师事务所所造成的案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关于焦点二。本院认为,因无法继承张某进名下案涉房屋财产份额导致的各项损失金额,应以原告因遗嘱被生效判决确认为无效而被减少的继承份额为限,即案涉房屋在《XXX搬迁补偿安置协议》合同项下乙方权益份额的10%。原告主张应以案涉房屋在《XXX搬迁补偿安置协议》合同项下乙方权益份额的30%计算其各项损失,本院认为,虽然(2021)粤0307民初13816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张东某享有合同权益份额的20%,较之于被继承人张某进在见证遗嘱中确认其名下案涉房屋的50%份额归张东某,从形式上看原告减少的继承份额为30%,但根据(2021)粤0307民初13816号案件中黄某兰的陈述,以及黄某兰亦在案涉代书及见证遗嘱中确认其名下案涉房屋的50%份额归张东某所有的行为来看,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张东某因无效遗嘱所致损失为上述合同项下乙方权益份额的30%,故对原告该项主张本院不予采纳。……综上,被告广东某思律师事务所应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 3363769.6元 (639324.96元+76468元+2621760元+26216.64元)。2023年6月19日,法院判决:一、被告广东某思律师事务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张东某损失合计3363769.6元二、被告蔡某对上述第一判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两被告承担 27652 元。  

《民法典》继承编规定了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六种遗嘱形式。除了内容合法,每种遗嘱都有特定的形式要件要求。遗嘱是一种要式法律行为,每种遗嘱法律均规定了严格的形式要件,即使内容真实但不符合遗嘱的形式要件也很可能无效。遗嘱于立遗嘱人死亡后才发生法律效力,是死因行为,人死不能复生,一旦出错,根本无法补救。想当然害死人,遗嘱看似简单,但又极其复杂,就是专业律师也有马失前蹄的时候。但有些人摔倒了,可能很难爬起来了。《民法典》第1135条:“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这短短的46个字,让多少律师损失惨重。    律师见证遗嘱本质上是一种代书遗嘱,代书遗嘱必须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以确保代书遗嘱符合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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