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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家电坏了谁来埋单?99%的朋友不知道!

2015-10-18 柳叶飞刀 法务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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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外打拼的上班族大多数都有过租房的经历,很多朋友因为居无定所,租房的时候喜欢拎包入住的方式,解决了所有问题。那么现实中真的是这样吗?很多朋友来咨询都提到一个问题,就是租房内的家用电器坏了,这个维修费谁负责?有的说是房东出钱,有的自认倒霉自己出钱维修,人在屋檐下不得不低头。不过,看过此文后,您一定会明白,租房家电坏了到底谁来买单?

带着这个问题,让我们先看一则案例:

小李姑娘2013年通过某房屋中介租了个房子,租期一年,出租房屋内配有部分家电包括电视、空调等,房屋中介提供的协议中写明了家电名称但未注明使用年限,同时约定室内设施(家电)维修费由房东承担。租住期间,空调发生了一次故障,小李通知房东后房东及时给修理了,之后小李按时支付房租,双方相安无事。

一年租期即将届满,小李准备再续租一年,这时房东找到小李说,这次你就别通过房屋中介签租房合同啦,还得交中介费什么的太麻烦。小李想了想,房东是一对老夫妻,也在同一个院里住,合同条款大致上是按房屋中介的内容,小李觉得应该没什么问题,于是就签了字。

续签合同后没多久就进入炎热的夏季,小李开空调才发现空调坏了不制冷,于是又通知房东空调坏了需要维修。但是这次房东却不肯配合修理,而是说在新签的合同中写明了家电故障由房客负责修理。小李查阅合同才发现,新合同中应当由承租方负担的费用选项中勾选了“室内设施(家电)维修费”一项,但小李在签字时并未发现这一点。并且房东说自己的空调是新购买的,不可能这样频繁发生故障,可能是小李使用不当造成。但是小李查找空调上的标签发现空调是2002年的,根本不是新买的。房东却说,不管空调是不是新的,合同里约定谁修就是谁修。

那么问题来了,这个空调的维修责任到底应该由谁来承担呢?

法务之家签约律师刘兆波认为:

按照合同法的规定,租赁房屋中的附属设施,包括各种家用电器,应当在房屋租赁合同内注明名称、规格型号、购买时间、使用年限等详细信息,同时,对于家电及其他室内设施的维修责任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由谁承担,出现故障时,有合同约定的应按合同约定执行。如双方在租赁合同中对室内设施维修责任未明确约定的,租赁房屋室内设施包括家用电器因自然消耗或合理使用而导致的故障和损坏一般应由房主承担维修义务,但如因承租方使用不当或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坏则应由承租方负责维修或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例中,续签合同明确约定室内设施(家电)维修费由承租方负担,按合同约定应当由小李负担维修相关费用。但同时本案例又有一个特别之处,导致空调维修责任的承担又发生了合同约定之外的变化:

根据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出台的《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使用年限和再生利用通则》,明确了家电安全使用参考年限,如,彩电8-10年、电热水器8年、空调器8-10年、洗衣机8年。超期服役家电具有多种危害,安全隐患大,长期使用过程中的开机、关机,工作过程中的骤冷骤热,加上尘埃污垢侵蚀、部件老化锈蚀,轻则故障,重则发生漏电、燃烧甚至爆炸的危险。

因此,承租方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应特别注意室内设施家电的使用寿命期限问题,承租双方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应明确约定关于家电使用和维修的相关条款,出租方应当保证所提供的家电无质量问题,且在正常使用寿命期限内。如出租方提供超期服役的家电给承租方使用,造成损害的应当由出租方承担。本案中,房主提供给小李使用的空调上标签标示日期已超过10年,房主明知该空调已处于超期服役状态下仍提供给承租方使用,不能仅凭合同约定转嫁和免除其维修更换的责任,给承租方造成损害的,也应当由房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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