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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登记的法理及其适用
本文发表于《中国房地产》2019年5月上旬期
地方经常遇到这样的案例:申请人以登记原始资料缺少公告、权属来源等材料为由,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错误,要求登记机构撤销登记。申请人可能提供,也可能无法提供相关的权属来源证明,仅有亲属关系等继承关系证明。很多时候登记发生在多年以前,甚至超过20年最长诉讼时效。由于档案保存等原因,登记机构难以按照复议机关或法院要求提供当时登记合法性的依据材料,可能被认为登记不合法而要求撤销登记。不动产登记相关法律法规及操作规范没有撤销登记的规定,《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释义》认为可以按照更正登记的程序来做撤销登记。笔者认为,更正登记和撤销登记的情形完全不同,发生原因也不相同,难以适用。撤销登记并非登记类型,从性质上看是对错误行政行为的纠正,《不动产登记法》应对此予以明确,限制登记机构擅自撤销登记,也要对法院由于登记瑕疵导致的登记错误予以撤销登记予以限制,只有在登记原因无效、不存在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况下方可予以撤销登记。
一、已经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不得擅自撤销
二、行政机关只能以撤销行政行为的方式撤销登记
三、不动产登记法应明确撤销登记的情形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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