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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鲍毓明、李国庆和罗志祥互相配合时

李桑榆 公开审判 2020-08-31


 
1979年颁布的《刑事诉讼法》第5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1982年制定的《宪法》第135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卷),商务印书馆1963年版,第154页 

 
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最早见诸于法律,是1979年的刑事诉讼法。但在该法颁布之前,这一原则的雏形已经在党的文件中出现了。 1953年11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向中共中央报送《关于检查工作情况和当前检察工作方针任务的意见的报告》,其中写明了“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
法院、公安、检察署通过一系列的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比较完善的司法制度的保证,错捕、错审、错判的现象就减少到极小的程度。

这份建议报告颇为详尽地阐述了“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含义:“在苏联,刑事案件的起诉一般首先是由检察署进行侦查,检察署认为可以起诉的,才向法院提起公诉,由法院依法审理。如法院对检察署起诉的案件认为证据不足或未构成判刑条件时,也可发还检察署请其重新侦查或宣告无罪。” 1954年3月12日,中共中央批准上述报告,并转发县以上各级党委。同年6月,中共中央在批转另一份报告时进一步指出:“由于检察机关和法院、公安机关、人民检察委员会之间,既要有明确的分工,又要在工作上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各省、市党委和各级政法党组必须在典型试验时,抓紧领导、统一指挥这些部门,根据我们的实际情况,参考苏联的经验,研究规定这些部门之间的工作关系和工作制度。” 以史为鉴地来看,21世纪的包头,还不如上个世纪的前苏联。 2020年4月28日,包头王永明案的两名律师吴俊、王振江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稀土高新区法院提交辩护手续并阅卷。案件承办人是该法院的副院长郝喜喜法官,他热情地接待了律师。两名律师直言不讳:
你们法院没有管辖权。

热情的郝院长向他们出具了一份文件,里面写着:包头中院与包头市人民检察院协商,指定包头市稀土高新区人民法院管辖王永明案。这份文件的落款日期是2019年12月31日。 两位律师愣了,他们翻开检察院出具的起诉书,里面明明白白地写着,此案于2020年1月6日公安侦查终结。包头法院抢在了包头公安之前,这意味着法院成为
包头刑事诉讼程序的领跑者。

律师发愣的2天前,在北京,李国庆带了4个大汉去了当当公司,直奔保存有行政、财务公章的办公室,以股东的名义把几十枚财务章带走,并宣布全面接管当当,“罢免”妻子俞渝。当当不仅发布了“公章作废”的声明,而且还报了警。但是,跟包头法院的“抢管辖”相比
抢印章的李国庆还是太年轻了。

李先生你一通操作猛如虎,众目睽睽之下抢走印章,人尽皆知,纷纷吃瓜。反观包头法院,不比你李国庆抢得稳当?悄不作声,公安还没查完呢,就把管辖给抢先定了,等到郝喜喜院长告诉2位辩护律师的时候,包头法院已有5个月在
闷声发大财。

这种抢法,律师们也不能报警。包头公安被抢了,都没生气,你们这些外地来的律师,上什么头?
来了包头,就得包头。

王永明案就在包头被包头一直包头。 

 
1956年9月15日,刘少奇在中共八大政治报告中指出:“我们的一切国家机关都必须严格地遵守法律,而我们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必须贯彻执行法制方面的
分工负责和互相制约的制度。”

1957年底,各行业开始“大跃进”,法院也不例外。许多地方法院提出苦战一年到三年实现“无反革命、无盗窃、无抢劫、无强奸……”甚至“无民事纠纷”等口号,还提出口号:“审判工作要做到
党委、公安、检察、群众、当事人等都满意。”

为此,很多地方采取了公检法三家联合办案,实行“一长代三长”,也就是公安局长这“一长”代行其本身和检察长、法院院长“三长”的职权,实行“一员代三员”、“下去一把抓,回来再分家”。有的地方干脆将三机关合并为政法公安部,有的地方,检察机关并入公安机关,成为公安的法制室或者检察室。1958年6月23日至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联合召开的第四届全国司法工作会议上
这些做法被作为先进经验加以推广。

有鉴于此,我送给包头公检法四个字:
生不逢时。

2020年3月17日,包头中院抢完管辖的第77天,包头市稀土高新区检察院组织“大三长”(公检法一把手)、“小三长”(公检法二把手)联席会议,喊了公安、法院的领导及相关办案人员,对王永明等人:“能否认定涉黑、证据补侦情况,打财断血、破网打伞工作展开沟通交流,就犯罪违法所得认定、取保候审犯罪嫌疑人强制措施的变更等问题
达成统一共识。”

一个多月后,周扬青发布微博曝光前男友,艺人罗志祥数次出轨,与公司旗下艺人、化妆师等女生都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甚至会进行“多人运动”。周扬青在微博里说:“如果不看我都不知道原来你还有另一部专门用来聊妹的手机,原来我不在的几乎每一天,你都会约女生来家里,关键还都是不同的……更过分的是,你们还会经常举行
正常人都无法想象的“多人运动”。

面对3月17日公检法联席会议的统一共识,王永明案的辩护律师们
都是被包头法院出轨的周扬青。

如果不看包头高新区检察院网站,我们都不知道原来包头市稀土高新区法院的院长、副院长,跟公安、检察开个会,就可以对案件的犯罪违法所得认定、取保候审犯罪嫌疑人强制措施的变更等问题,达成统一共识 更过分的是,高新区检察院,你审查起诉还没结束,就把公安、法院喊在一起,对王永明案进行讨论,为了达成统一共识,举行了
正常人都无法想象的多人会议

1958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司法工作“大跃进”座谈会,时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董必武,作为“分工负责,互相制约”原则的首倡者,对此坦诚地说了自己的不同意见:“提口号要实事求是,不着边际不好,……法院是最末一道工序,案件到法院判决后就执行了。
法院不能走在公安的前面,也不能摆在检察的位置上。

遗憾的是,包头法院,不仅走在了包头公安前面,抢先定了管辖,还摆在检察的位置上,跟检察院达成统一共识。 遗憾的是,由于1957年“反右”运动后,“左”的思想日趋严重,“分工负责,互相制约”的提法被视为右倾观点而遭到批判,强调互相配合而轻视制约的思想开始蔓延。1958年6月23日至8月20日全国第四届司法工作会议召开,会议批判了董老的观点,提出了“支持第一,制约第二”的口号,实际上是强调配合、削弱甚至取消制约。1959年10月26日到11月13日全国检察业务工作会议召开,提出了以“支持第一,制约第二”的原则取代原来的“分工负责,互相制约”的要求。 1960年秋,国家机关再次精简,进一步推动三机关合署办公,强化公安机关的职权。10月21日,公安部部长、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司令员兼政委谢富治主持下的中央政法小组会议向中共中央提出了公检法三机关合署办公的报告。11月11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中央政府机关精简机构和改变管理体制的批复》,决定: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三机关合署办公,由公安部党组织统一领导这在司法体制上否定了党的八大所确认的公检法分工负责和互相制约的制度。在刘少奇、彭真等领导人的过问下
中央政法小组会议3天后撤销了三机关合署办公的决定。

忆往昔,看今朝,王永明案重现三机关联合办案,令我想到一首著名歌曲: 在此,我要为参与王永明案联席会议的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稀土区公检法三家单位,点播三首歌曲:

外加一首:


拨乱反正后的1979年7月27日,彭真在全国检察长工作座谈会,全国高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院长会议第三次全国预审会议上的讲话中说:法院、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分工,好比一个工厂的三个车间、三道工序。2020年3月17日的包头司法,没有三道工序
好比一锅乱炖。
 

 
鲍毓明性侵养女事件被澎湃新闻、南风窗等各大媒体曝光的当晚,我一看,这人自称在我母校做研究员,太可耻了,我很快就写了篇公开信,建议西政尽快调查他,第二天上午,西政很果断地解聘了他。校友们都拍手称快。没想到
中国何止一个鲍毓明。

远超李国庆的“抢”、罗志祥的“出轨”的包头法院、检察院,其实只是二当家,王永明案真正的始作俑者,是
包头扫黑办里的“鲍毓明”——王刚。

据南风窗报道《涉嫌性侵未成年女儿三年,揭开这位总裁父亲的“画皮”》:李星星的抵抗情绪,总是被一套完整的说辞包围、瓦解。鲍某明一开始说,“我们做的事是很正常的,电影里大家都这么做。”后来说,“你不能把我们的秘密说出去,说出去你就不干净了,所有人都会讨厌你。”最后说,“这个世界上,只有我是对你最好的人。别人都是坏人,都想害你。”他反复纠正李星星说话的方式,不准说难受、痛苦,要说“伤心”,不准说“被爸爸按在床上”,要说“你喜欢爸爸,爸爸也喜欢你”。这一套具有体系功能的话语,消解李星星的意志,让她不敢离开。跟包头警察王刚用的权力控制话术相比
鲍毓明的精神控制都是落后的。

2010年,王永明的一位朋友孙某向他提出了借钱,当时在协商后,王永明就把钱借给了他。孙某则以一处房产给做了抵押。2012年,孙某因为还不上钱,就消失了。2016年,当初抵押的房产经过法院多次拍卖流拍后,经过协商,房产归到了王永明名下。这里请各位读者注意:
是孙某欠王永明的钱。

让王永明没想到的是,孙某不只借了他的钱,他还向一位在包头市公安局东河分局工作的民警王刚借了近20万元。王刚多次找王永明探讨向孙某要钱的事情,最后协商后,王永明告诉王刚,等抵押房产处理后,除去自己的本息,如果还有剩余,把剩余的钱给王刚。这里请各位读者注意:
是孙某欠警察王刚的钱。

2016年12月,王永明的妻子和外甥前往欠钱的一户人家协商还钱的事情。在这个过程中,欠钱者辱骂前去要钱的王永明妻子,并打了她一个耳光,导致双方发生了肢体冲突,外甥把对方打伤,构成轻伤害。因为此事,王永明的妻子在2017年被刑拘了37天。王刚找到王永明,提出了
让王永明替孙某还钱。

其中在一份录音中,王刚提出:
只要给他二十万元就可以帮王永明的妻子办理取保候审,把她放出来。 

王永明拒绝后,只是和被打伤的一方进行了赔偿,最后互相达成了谅解。王永明本以为此事结束了,然而2018年,王刚为了尽快把钱要回来,开始三番五次的找王永明要钱,但都没有成功。王永明的女儿王然对津云锋声的记者说:
这个钱是孙某欠王刚的钱,现在王刚反而让我们父亲来还钱,本来这个钱就是和我父亲没有任何关系。

找王永明要钱被多次拒绝后,王刚开始找到王永明的妻子,在一份录音中,王刚说道:
你们宁愿钱充了公也不愿意给我?那这就是最后一次见你了。
你们家完了,以后咱们可能也没机会再见面了,就没有关系了。


 过了一段时间,王刚再次找到王永明的妻子说道:
你不给我钱,有好多人联系我治你了,知道吧。我这几年就研究你们家了,你们儿子女儿哪上班、什么情况,我比谁都清楚,你给不了我钱,你儿子也得给我。

在王刚说完这些话过了4个月后,王永明突然被包头市公安局东河分局的民警带走。在同一天
王刚带队也把王永明的妻子被带走。

在将近半个月时间里,王然和家人没有接到任何公安局的通知,经过多方打听后,才知道
王永明和妻子是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公安机关带走。

在王永明被抓前后,他曾接到多个朋友打来的电话,提醒王永明要小心一点
公安局有人要整他。

2018年一名叫做牛棋(化名)的人给王永明打电话,在录音中牛棋对王永明说道,他在和王刚等人一起吃饭时,王刚说
你要不给解决这点事,明年王永明你就有事啊。

2019年4月4日,王永明被抓后,因为身体原因,被取保候审,前往北京看病治疗,在这期间一个叫做刘云(化名)打电话告诉王永明,录音中,刘云表示,王刚叫他去写关于王永明的材料,如果刘云不去的话,就出警带他去。但是被刘云拒绝了。刘云说:
人家没弄我,我告人家个啥?

在电话里,王刚说:
你可以来告他扰民和非法拘禁啊。

王永明在北京住院期间,王刚曾再次以办案民警的身份找到王永明,在医院里王然和王刚因为她父亲的事情吵了起来。王然告诉记者,当时王刚在医院走廊里,指着她说:
我告诉过你,也告诉过你妈,我就是想整谁就整谁。

父亲、母亲被抓和现在一些被追诉的罪名,王然认为:
这都是王刚主导的。

2019年5月份,王永明在北京武警总医院住院治疗,王刚给王永明又打一个电话说:
给我43万元,不要转账,要现金。


当时王然想着,赶紧把钱给他,让他能放过父母。她把43万元凑齐后,就交给了一名中间人。 2019年11月份,王刚再次找到王永明的家人,拿着报案材料告诉王然:
你爸完了,你看有那么多人举报他。

王然发现,之前告诉她父亲有公安要整他的刘云、王丽(化名)等
朋友都成了报案人。


“现在举报我父亲的人,基本上都是和我们家有债务关系”,王然说,现在他的父亲就像被痛打落水狗一样,莫名的多出来一些罪名。“我的父亲现在生命垂危,希望有关部门能公正办案,救救我的父亲
还我们家一个清白。”


 
1994年4月11日,湖北省京山县发现一具女尸,公安机关认定该女尸系佘祥林的妻子张在玉,且为佘祥林所杀害。同年10月25日,荆州地区中原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佘祥林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1995年1月6日,湖北省高院复核时,发现佘祥林案
存在八个疑点问题。

于是,高院决定裁定撤销原判,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将此案发回荆州地区中院重审。荆州地区中院遂将此案退回湖北省检察院荆州地区检察分院,检察院随后再诉,中院再次退查。此间,湖北省行政区划调整,京山县划归荆门市管辖。原湖北省检察院荆州地区检察分院遂将此案邮寄至京山县政法委。1997年10月8日,荆门市政法委组织召开由市、县两级公、检、法三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的
案件协调三长会。

因省高院提出的问题中有三个无法查清,三长会决定对佘祥林案“降格处理,判处有期徒刑”。会议同时决定,先由京山县检察院向京山县法院提起公诉,如果佘祥林不服一审上诉,则由荆门市中院维持。 1998年6月,京山县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佘祥林有期徒刑15年。佘祥林上诉后,荆门市中院承办法官发现该案证据存在问题,要求退卷,这时他得知:
一审前的三长会就已经定了二审结果了。

领导都定了,你还退啥卷啊
必须包头。


于是,当年9月,荆门市中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05年3月28日,被佘祥林“杀害”11年之久的妻子张在玉突然现身。同年4月1日,佘祥林出狱,此时他已被羁押
3995天。


1999年5月8日,河南省商丘市某村发现一具男尸,公安机关认为该男尸系该村村民赵振裳,此前与其斗殴的同村村民赵作海有重大嫌疑,遂于次日对后者刑事拘留。但由于无名男尸身份并不能完全确定,且赵作海在检察机关推翻原供,商丘市检察院以“证据上存在重大缺陷”为由
两次将案件退回柘城县公安局。


2001年,全国展开刑案清理超期积压专项检查活动,柘城县公安局试图再次向检察机关移送此案。当年7月,县政法委、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召开
联席会议。


会议认定该案尸源问题仍没有确定,不具备审查起诉条件。 因该案拖延时间大大超过法定期限,2002年八九月间,市公安机关将该案又提交到商丘市政法委研究。市政法委召集公检法三部门主要负责人召开
案件协调三长会。


市里的三长会比县里的联席会议,高效太多,领导们达成统一共识:
要求商丘市检察院20日内必须诉至法院。


在尸源仍然不明的情况下,2002年11月11日,商丘市检察院提起公诉。同年12月5日,商丘市中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赵作海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作出后,赵作海未提出上诉。2003年2月13日,河南省高院裁定核准一审判决。 2010年4月30日,被赵作海“杀了的11年的“被害人”赵振裳出现。10天后,河南省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告赵作海无罪。 

 
问:包头的王永明案何以至此?答:
当包头公安的鲍毓明、法院的李国庆和检察院的罗志祥互相配合时,王永明就在包头被包头一直包头。

问:包头法院该当如何?答:1958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司法工作“大跃进”座谈会,时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董必武,作为“分工负责,互相制约”原则的首倡者,对此坦诚地说了自己的不同意见:“提口号要实事求是,不着边际不好,……法院是最末一道工序,案件到法院判决后就执行了。
法院不能走在公安的前面,也不能摆在检察的位置上。

李桑榆2020年5月16日

 参考文献:1.韩大元,于文豪.《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宪法关系》,《法学研究》,2011年第3期,第3页至第26页2.孙谦主编:《人民检察制度的历史变迁》,中国检察出版社2009年版,第284页、第285页3. 《加强检察工作保障国家建设》,人民日报,1954年5月21日4.孙琬钟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大事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539页。5.沈德咏主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论纲》,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年版,第114页、115页、153页、208页6.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5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3年版,第275页7.肖扬主编:《各国宪法关于司法体制的规定》,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8.佘祥林案,参见《人民日报》,2005年4月8日,《瞭望东方周刊》2005年4月14日9.赵作海案,参见《新京报》2010年5月11日,《法制日报》,2010年5月13日10.樊崇义:《“以审判为中心”与“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关系论》,《法学杂志》,2015年第11期,第1页至第10页11.左卫民:《健全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的思考》,《法制与社会发展》,2016第2期,第25页至第30页12.卞建林:《健全司法权分工配合制约机制的思考》,《河南社会科学》,2015第1期,第1页至第8页13.赵杨:《从“赵作海案”看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法制与经济(中旬刊)》,2010第7期,第82页至第83页

本文写作主要参考了文章《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宪法关系》,在此特别致谢作者韩大元教授、于文豪博士(单位:中国人民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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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多少罗志祥在包头案多人会议上“出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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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被羁押的王永明,已心衰多次、已昏迷多次,他换过肾、截过肢,对社会根本不具有危险性,完全符合法定的取保候审条件。希望包头法院尽快对其取保候审
依法保障基本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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