触电事故死亡1人,管理人员2人被判刑!京1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门刑初字第20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祝×2,男,36岁(1977年8月6日出生);因涉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3年8月15日被羁押,同年9月11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江×,男,37岁(1976年4月26日出生);因涉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3年8月15日被羁押,同年9月11日被取保候审。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门检刑诉(2013)1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祝×2、江×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廖慧兰、代理检察员田园,被告人祝×2、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7月16日,四川省岳池电力建设总公司祝×1施工队负责门头沟区110KV切改工程中的拆除T高村营支T下村营支1号塔和2号塔之间旧线工程的施工。被告人祝×2系该施工队长,其指定不具备安全生产知识的施工人员担任安全管理员,未对施工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没有在施工开始前将绝缘手套、绝缘杆等绝缘工具运抵现场,施工期间没有到现场指挥作业;被告人江×系施工班长以及签发工作票中的监护人,在实际撤线作业过程中,未按照规程要求指挥现场作业,未严格落实工作票制度,对作业人员不按工作票和交底内容作业行为失管失查。13时许,工人蒋×因未对1号塔进行验电、未使用绝缘工具和合格的接地线,上塔作业,被电流击中,当场死亡。
案发后,相关单位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支付被害人家属赔偿款项共计人民币一百一十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祝×2、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霍×、王×1、郭×、马×1、祝×1、马×2、王×2、廖×、蒋×、高×的证言,尸体检验鉴定书,现场照片,受案登记表,安全协议,安全管理制度,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交底记录,工作票,死亡证明,赔偿协议,社会调查意见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祝×2、江×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对事故负直接管理责任,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应依法惩处。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祝×2、江×犯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祝×2、江×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其系初犯,案发后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得到赔偿,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祝×2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江×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杨振新
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李 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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