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砍伐杨树,违规操作,导致1人死亡,三老板被判刑。|豫11

2017-05-14 ABC安全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确刑初字第00275号

公诉机关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男,197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4年5月22日被确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确山县人民检察院做出不逮捕决定,2014年6月5日被确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9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朱××,男,1977年6月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4年5月22日被确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确山县人民检察院做出不逮捕决定,2014年6月5日被确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9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男,1969年9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4年5月22日被确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确山县人民检察院做出不逮捕决定,2014年6月5日被确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9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确山县人民检察院以确检公诉刑诉(2014)2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朱××、陈××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4年9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建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朱××、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月21日上午,被告人张×、朱××、陈××在确山县竹沟镇鲍棚村大吴庄村村通公路路边砍伐杨树,违规操作,缺乏安全意识,致使骑车路过的陶某某被伐到的杨树砸伤,陶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提交了被告人张×、朱××、陈××的供述,证人陶一某、陈某某、祝某某等人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尸检报告,户籍证明及到案经过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朱××、陈××的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判处。

被告人张×、朱××、陈××对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21日上午,被告人张×、朱××、陈××在确山县竹沟镇鲍棚村大吴庄村村通公路路边砍伐杨树,违规操作,缺乏安全意识,致使骑车路过的陶某某被伐到的杨树砸伤,陶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张×、朱××、陈××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21万元,已履行,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张×、朱××、陈××表示谅解。

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韩某某证实:2014年5月21日上午,陶某某被树砸住抢救无效死亡一事的情况,我知道,陶某某被抬上车时我正好在场。2014年5月21日上午,我到竹沟镇鲍棚村大吴庄去干活,给烟叶苗培土。我正在干活时,郭沟的一个干活人接电话后说栓琴姐在大吴庄被树砸住了,陶某某是我婆家叔伯姐,我听到这个消息,我立即骑摩托车赶过去,我赶到现场,看到在大吴庄庄北村村通公路上聚集了一些人,公路上有杂乱的树枝,有两个人抬着陶某某往一辆小汽车上抬,陶某某在呻吟喊叫,我看到这情况,也跟着坐上车一起到了确山县中医院,医生说下午要做手术,因我的摩托还在现场,陶某某的丈夫王运成也随后赶到,我就回去了,下午做晚饭时医院回来消息说人已经死亡,我所知道的就这些。陶某某是怎么被砸住的,我赶到时人正被抬上车,在车上,我们害怕陶某某昏迷一直在喊她和她说话,没有时间问也没有时间说事情是怎么发生的,在医院医生让我喊陶某某不让她昏迷,我也没有时间问,陶某某是怎么被砸住的我不清楚。

2、证人宋某某证实:2014年5月21日上午,陶某某被杨树砸住抢救无效死亡一事的情况,我知道,我和陶某某是一个庄的,我们组距竹沟的鲍棚村有六七里路,现在鲍棚村正在搞建设新农村,我们村有还多人在那里干活挣些零花钱。我和陶某某一块骑自行车到鲍棚大吴庄去帮人家栽烟叶苗,盖熟料膜,培土,一天工资是干一亩地40元钱。昨天上午我们去是给烟叶苗培土,我们是骑自行车去的,快到大吴庄时,陶某某说她的自行车瞪着沉让我头前先走,我骑着车先走,走到大吴庄(村村通公路是东西路,路在大吴庄的庄北),我看到陈××(鲍棚小吴庄的)、张×(缸窑组)、朱松(缸窑朱洼组)三人正在村村通公路路北拿着电锯准备锯路边的杨树,张×看到我给我说话问我咋去?我说我在鲍棚干活,说着话我骑着车就走了,我到烟叶地地头还不见陶某某过来,我等了一会还不见过来,在鲍棚干活的我们泌阳缸窑的很多,我听人说陶某某被杨树砸住了,我就赶紧骑车拐回去,在我碰到张×他们锯树的地方,我看到路上有杂乱的树枝,在路北沟里有两节截了的树干,张×在现场,我没有看到陶某某。我问张×咋回事?张×说:正好树锯倒,正好陶某某走那过,没想到会砸住她,人已经用车拉医院去了。现场也没有人了,我和张×说了几句话我就到烟叶地干活去了,我知道的就这些。

3、证人陶一某证实:昨天上午,我到驻马店办事,我妻子给我打电话说我姑陶某某在竹沟鲍棚骑车路过被一棵正好放倒的杨树砸住了,我当时想着碰着了没有啥事,直到下午5点多我办完事赶到确山县中医院才知道人已经死亡,我到时锯树的人也在,我向他们了解情况,锯树的是三个人,一个张×、一个朱××、一个是陈××(音),他们说鲍棚搞新农村建设,路边的树需砍伐,他们在砍伐杨树时,正好陶某某骑着自行车路过,伐倒的杨树砸住陶某某,人送到确山县中医院抢救,医院让交押金2万元,他们往医院送过去治疗费8000元钱,押金没有凑够,他们又回去凑钱,钱还没有拿过来人已经抢救无效死亡,当时我姑父王运成想着人能抢救过来也没有报警,我过去后才通过110报了警。情况就是这样。

4、证人王某证实:2014年5月21日上午,我正在竹沟镇鲍棚村大吴庄烟叶苗地里干活,在烟叶地干活的人(我记不住是谁了)接了一个电话说我堂兄弟嫂子陶某某被树砸住了,我立即骑着摩托车往现场赶,现场在大吴庄北村村通公路上,我赶到时看到陶某某在路上仰面躺着,公路上有杂乱的树枝,路北沟里躺着有一棵杨树。我赶到现场,有一辆皮卡车也到现场,我和另一个男的(我没有注意是谁)抬着陶某某抬到车上,抬时陶某某在呻吟喊疼,人抬上车,韩春燕也赶过去,她也坐上车,陶某某被送往医院,我又回到烟叶 43 35541 43 15265 0 0 3958 0 0:00:08 0:00:03 0:00:05 3957里干活去了,昨天晚上我给我哥王运成打电话,王运成说人已经死亡,我所知道的就这些。陶某某是怎么被树砸住的我没有看到,我不清楚。

5、证人陈某某证实:一个骑自行车的女的被两个伐祝某某树的人伐树砸着了。

6、证人祝某某证实:我家村村通路上的树卖给陈××了,后来我听说陈××伐树砸住人了。

7、被告人张×供述:2014年5月20日陈××给我和朱××(又名朱××)说:“明天早上我们到大吴庄组北边村村通公路旁去伐八棵杨树,中欣公司的陈某某说那八棵杨树修水渠碍事。”2014年5月21日早晨我在朱××家吃饭,陈××给朱××打电话说让我们去大吴庄组伐那八棵杨树,随后我就和朱××开着农用三轮车带着摩托锯及绳子、砍刀来到大吴庄组北边村村通公路那八棵杨树处,陈××已经在那里等着了,到那后陈××告诉我们这里的八棵杨树已经以1360元钱的价格买下了我们开始把那八棵杨树伐倒,刚开始的三棵树是我和陈××在一旁扶着树防止树向一边倾斜,朱××拿着摩托锯锯树根,我们以这样的方式将前三棵杨树伐倒。在我们伐第四棵树的时候陈××没说什么话就走了,我看见陈××在我们伐树的西南两间房子处在和吴某某说话。朱××把绳子扔到第四棵杨树上,一头系有装满沙子的矿泉水瓶的绳子从树杈上坠下来,随后朱××把绳子栓到树上,由于树的南面有房子,害怕树倒下是砸到房子,我就面朝西南往东北拉绳子。朱××就用摩托锯在那棵杨树的根部东侧锯树,锯了一会在树根东部锯口上侧倾斜着锯掉一块树,随后我就用绳子拉着树把那棵树靠到东侧没有伐的一棵杨树上,这时朱××看着四周没有人就面朝东锯我们伐的那棵树的根部西侧没有锯断的部分,当时我头朝上,面朝西南拉着绳子把树往东北拉,我正拉着树时听见朱××大叫几声“别过来,别过来!”,我就往南侧的村村通公路上看,我看见一名骑着自行车的50多岁的妇女已经来到我们伐树处的村村通公路上了,我们正在伐的那棵杨树正在向村村通公路上倒,那个骑自行车的妇女抬头向上看,这时我们伐的第四棵树在她头顶上方大约30厘米左右处,那名妇女双手胡乱扭动自行车把,随后我们正在伐的那棵杨树就砸在了那名妇女身上了。我随后就把绳子一扔来到了被砸的那个妇女身旁,我看到那名妇女头朝北侧面躺在她骑的自行车上面,我们伐的第四棵树的树头部的树枝罩在那名妇女身上,随后我就把那名妇女从树下给拖了出来。我一看这名妇女我认识,是我邻庄的叫陶拴琴,我就喊她的名字,把陶拴琴喊醒了,过了一小会中欣公司的车就过来了把陶拴琴拉走了,朱××随着中欣公司的车就过去了。中欣公司找我们三人给他们买树伐树没有给我们利益。5月21日上午我和朱××、陈××三人伐那八棵杨树时,我们三人也没有确定谁负责安全,就是互相说在干活中小心注意安全。5月21日上午,伐那八棵杨树时布置没有警戒。我们是合伙生意,利益平分。我们三人平常没有具体分工,一般是我和朱××负责锯树。

8、被告人朱××供述:2014年5月21日早上6点多陈××给我和张×打电话让我们到大吴庄伐树,我和张×开着三轮车7点多来到大吴庄。我们就按照陈××指定的8棵树开始采伐,在伐到第二棵树时,那棵树有20公分粗,我用汽油锯在杨树的南面锯了树杈,以便让杨树往南面公路上到,我们好解树,装车。张×把绳子系在树杈上拉着树也是为了让树往公路上到,我锯树锯了有三分之二,树向南倾斜,这时从西边过来一个骑自行车的妇女,我大声喊站住不能过来,树要到。那个妇女还向前走,我一看就把汽油锯从树杈里抽出,张开双手拦截那妇女,也没有拦住,那妇女继续向前冲,就在那个妇女冲到倾斜的树底下时,杨树倒下了,把那个妇女连人带车砸到到地上。我和张×一看书砸着人了,就跑上去把压在那名妇女身上的树枝抬起来,把妇女从树枝中拉出来,那妇女嘴流血了,我认识那名妇女叫陶某某。这时陈××也跑了过来,我们伐树时陈××在西边据现场20米远的锯末厂说事。陈××就联系车把陶某某往医院送,随后过来一辆皮卡车把陶某某送走了。

9、被告人陈××供述:大约一个月前负责开发竹沟镇鲍棚村新农村建设的中欣公司找着我和朱××、张×三个人为他们负责购买并砍伐阻碍公司开发的鲍棚村村村通公路两旁的树,我们三人同意了,随后我们三人一直在为中欣公司买树并伐树。5月18日下午中欣公司群工部的陈某某给我打电话说:要我和朱××、张×三个人去购买大吴庄组北面村村通公路两旁的杨树并进行砍伐。当天晚上我们三人正在大吴庄组北面村村通公路砍伐其他的杨树时碰见祝某某了,我就想买祝某某她家位于大吴庄组北面村村通公路旁的八棵杨树,我就问祝某某值多少钱?祝某某说值1600元,当时我嫌有点贵没有谈成。5月19日我又见着祝某某并问她家的八棵杨树价值多少?祝某某说:1400元,我又嫌贵没有谈成。5月20日下午我和朱××、张×三个人来到祝某某家的八棵杨树处仔细把树量了量,看看是否值1400元钱,我们三人量了以后商量意见是:问问祝某某是否能少30元或者50元的,如果能少就把树买下。5月21日早晨7时30分许我骑着摩托车来到祝某某家,用1360元钱把祝某某位于大吴庄组北面村村通公路两旁的八棵杨树买下了,祝某某把1360元钱从我手里接着后表示同意把树卖给我。我从祝某某家出来发现张×和朱××两个人开着农用三轮车已经在祝某某家杨树旁的村村通公路处等着,三轮车上装着砍伐树用的摩托锯、绳子、砍刀、小手锯。随后,张×和朱××就拿着绳子往其中一棵杨树上套绳子,我就对张×和朱××说:注意安全,随后我就去找吴某某要钱,在伐树处西面两间房子西面处我找着吴某某,就和吴某某在说话。我和吴某某正说话时我听见朱××在喊着什么,具体喊的什么我没有听清,随后我听见树倒在地上的声音,之后我又听见有人喊:树砸着人了。我就急忙向伐树处跑了过去,在伐树处村村通公路上张×抱着一名五十多岁的妇女在喊,那名妇女嘴边流血了,在那个妇女的旁边的村村通公路上有一棵被伐倒的杨树。我就给一旁的群众陈某某说:快打120,随后我就给陈某某打电话叫中欣公司派车接那个妇女,随后公司的车过来了我就给朱××2000元钱叫朱××随着那个妇女去医院,随后我又叫张×向那个妇女住的医院送了6000元钱。

10、确山县公安局(2014)第026号尸检报告证实,陶某某系闭合性胸部损伤而死亡。

11、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证实了案发现场情况。

12、赔偿协议、谅解书及收条证实了被告人张×、朱××、陈××民被害人亲属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协议并取得谅解的情况。

13、户籍证明及到案经过证实了被告人张×、朱××、陈××的身份及到案情况。

上述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朱××、陈××违反劳动安全管理法规,过失致人死亡,其行为均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朱××、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朱××、陈××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符合宣告缓刑的条件,可以宣告缓刑。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朱××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陈××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 民

审 判 员  牛丽珺

人民陪审员  方炳强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林 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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