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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水作业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导致1人死亡,董事长、项目负责人和班长被判刑。|浙7

2017-05-31 ABC安全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杭富刑初字第959号

公诉机关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杭州华强水下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因涉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5年4月20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郑某甲。2010年9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2013年1月21日被假释,2014年6月6日假释期满。因涉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5年4月20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杭州华强水下工程有限公司作业班长。因涉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5年4月7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取保候审。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富检公诉刑诉(2015)9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郑某甲、吴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于2015年10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1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俞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郑某甲、吴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经营的杭州华强水下工程有限公司系上海三航奔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富阳市污水处理厂三期管网工程(排江管)项目部所属专业工程分包单位。后被告人陈某将水下作业工程转包给被告人郑某甲(自由职业者,无潜水员证)。2014年3月20日,被告人郑某甲因有其他潜水打捞业务,便让被害人郑某丁(自由职业者,无潜水员证)代某到该工程项目部进行潜水作业。当天下午,被告人吴某(系杭州华强水下工程有限公司作业班长)带领郑某丁等人到富春江江面上进行拆卸送桩管作业。下午13时30分左右,被害人郑某丁穿戴好潜水设备后下水拆卸b16号桩的连接螺栓,在拆卸完三颗螺栓后因水下流砂较大返回船上休息。15时15分左右,郑某丁再次下水拆卸第四颗螺栓时,身体陷入流砂中无法脱身,后经赶到现场的郑某甲等轮流下水施救才被救出水面,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另查明,杭州华强水下工程有限公司未制订潜水员施工作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相应操作规程,聘用无资质人员进行水下作业,被告人陈某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未能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被告人吴某安排未取得潜水员资格证书的人员进行潜水作业,未及时消除作业现场事故隐患;被告人郑某甲指使无资质人员进行水下作业,三被告人均对该事故负有重大责任。

案发后,杭州华强水下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害人家属就民事赔偿达成赔偿协议,已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128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郑某甲、吴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且有证人郑某乙、郑某丙、朱某、来某、徐某、陆某的证言,被告人陈某、郑某甲、吴某的供述和辩解,现场图及照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安全操作证及照片,浙江省重点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关于市污水处理厂三期排江管续建等问题的会议纪要,上海三航奔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水上水下活动许可证,企业营业执照,专业工程分包合同,死亡证明,死亡医学证明书,火化证明,上海三航奔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3.20”淹溺事故调查报告,富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上海三航奔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3.20”淹溺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富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人民调解协议书,死亡赔偿金收到证明书,被害方关于“3.20”事故综述,到案经过,户口信息单,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身为杭州华强水下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被告人郑某甲身为杭州华强水下工程有限公司水下作业工程项目承包人,被告人吴某身为杭州华强水下工程有限公司作业班长,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未能履行水下作业的监管责任,致使发生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被告人郑某甲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郑某甲、吴某当庭表示自愿认罪,且案发后,杭州华强水下工程有限公司已经赔偿被害方家属的损失,故均可酌情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本院根据被告人被告人陈某、郑某甲、吴某的犯罪事实、性质、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表现,依法确定其刑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郑某甲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吴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陶晓群

人民陪审员  杨凡力

人民陪审员  边洪良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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