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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作业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发生爆炸,导致33人死亡19人受伤,总经理被判刑。|鲁1

2017-06-03 ABC安全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章刑初字第34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彭汉雷,男,1968年7月7日出生于山东省济南市,汉族,大学文化,保利民爆济南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因涉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3年6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章丘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光明,山东大正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陈立为,北京市中银(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检察院以鲁章丘检刑诉(2014)6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汉雷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4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清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汉雷及其辩护人李光明、陈立为到庭参加了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检察院两次申请延期审理,本院予以准许。因案情重大复杂,经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彭汉雷身为保利民爆济南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在明知公司生产存在超员超量、震源药柱压盖、热合、拧螺旋套、装箱、封箱工序移入震源药柱生产线车间、增开1台装药机、乳化型震源药柱增加了加装起爆件工序违规在502工房安全距离范围内施工作业等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情况,为追求高产量、高经济效益,没有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致使在2013年5月20日10时51分,保利民爆济南科技有限公司101车间内震源药柱废药在回收复用过程中,混入了太安或起爆件,提高了危险感度,在4号装药机内受到摩擦、挤压、撞击的作用,瞬间发生爆炸,引爆了502工房内其他部位炸药,导致工房内工人及外部施工人员33人死亡,19人受伤,造成经济损失6600万元。

公诉机关就起诉的上述事实向法庭宣读(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彭汉雷身为保利民爆济南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在生产、作业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彭汉雷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

被告人彭汉雷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1、被告人彭汉雷系自首,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2、“5.20”爆炸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彭汉雷积极参与救援,庭审过程中自愿认罪、悔罪,对其应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3、被告人彭汉雷基本上履行了其法定职责,其行为与本案重大责任事故的发生关联程度最低、原因力方面最小,应当对其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法庭审理查明:被告人彭汉雷于2005年3月至2011年3月任保利民爆济南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任101车间主任,2011年4月至2012年4月任保利民爆济南科技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2012年4月任保利民爆济南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其职责为主持公司的全面工作;组织制定并颁布公司管理方针、目标、指标和管理方案;作为公司第一责任人,确保对综合管理体系进行全面策划,对公司的产品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负最终责任;落实组织机构和职责权限、确保组织机构、职责权限有效地运行和执行并得到持续的沟通;主持重要的质量、环保、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掌握本企业安全生产动态,定期研究安全工作,对本企业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等。

2007年7月至2011年6月,经审批,保利民爆济南科技有限公司陆续取得了年产12000吨膨化硝铵炸药、15000吨胶状乳化炸药、2500吨现场混装胶状乳化炸药、2500吨现场混装乳化铵油炸药及6500吨震源药柱的 30 49666 30 15265 0 0 3447 0 0:00:14 0:00:04 0:00:10 3446产许可。其中,年产12000吨膨化硝铵炸药和年产15000吨乳化炸药的生产线已作为一期工程于2010年7月通过验收并投产。年产2500吨的现场混装胶状乳化炸药生产线作为一期工程于2010年通过验收并投产。年产2500吨现场混装胶状乳化炸药、2500吨现场混装乳化铵油炸药和年产6500吨震源药柱的生产线作为二期工程一并实施。

保利民爆济南科技有限公司聘请五洲工程设计院设计乳化型震源药柱生产线项目,根据设计要求,乳化型震源药柱车间(502工房)为局部3层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地面安装有装药机4台(2用2备),操作定员11人,最大允许定员14人,最大允许存放药量2.5吨,车间门口有明显定员定量显示牌。车间可以生产现场混装乳化基质或乳化型震源药柱,但两种产品不得同时生产。生产乳化震源药柱时,502工房只生产乳化型震源药柱半成品,主要工序为:水相油相溶化、乳化、冷却、敏化、皮带输送、装药,装药时,各自动装药机将乳化炸药装填成药卷,然后由药卷输送皮带将药卷送到装车间,再由危险品专用运输车辆将药卷运往407包装工房进行后期加工(压盖、热合、打码、封箱),形成乳化型震源药柱成品。2012年1月31日,在502工房开始生产后不久,为方便生产,保利民爆济南科技有限公司增加2号岩石乳化炸药装药、装箱、封箱工序和乳化型震源药柱压盖、热合、拧螺旋套、打码、装箱、封箱工序。

2011年12月29日,山东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以下简称山东省国防科工办)在章丘市组织召开了保利民爆济南科技有限公司上述生产线试生产条件现场考核会议,一致同意迁建年产6500吨震源药柱生产线转入试生产阶段。2012年3月30日,山东省国防科工办下达了试生产震源药柱1300吨、现场混装工业炸药500吨的计划。2012年6月,试生产的乳化型震源药柱经检测,各项性能均达到了震源药柱标准要求,试生产产品稳定可靠,设备运转正常。2012年7月,中国煤炭科学研究总院对该生产线进行了安全验收评价。2012年9月该项目经验收,验收产品不包括含有太安起爆件的乳化型震源药柱。2012年12月,国务院工信部安全司同意通过对该项目的验收,保利民爆济南科技有限公司取得了年产6500吨震源药柱和5000吨现场混装工业炸药的安全生产许可,正式投入生产。2012年该公司实际生产震源药柱12937吨,超过许可能力近一倍,2013年1至4月已生产4554吨,严重超产。

2012年12月12日,济南民爆济南科技有限公司以《关于新增建震源药柱包装工房的请示》向济南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济南市经信委)提出申请,济南市经信委于2013年1月14日以《关于保利民爆济南科技有限公司新增建震源药柱包装工房的请示》向山东省国防科工办提出申请,2013年1月21日山东省国防科工办以《关于保利民爆济南公司采用自动化连续化生产技术进行乳化主装药型震源药柱生产线局部改造的批复》同意公司新建乳化型震源药柱包装工房一栋,并进行自动化连续化改造。后保利民爆济南科技有限公司一直在502工房西南侧进行乳化型震源药柱包装工房的廊道工程施工,2013年4月底或5月初,施工开始进入502工房生产区域。

2013年4月19日,保利民爆济南科技有限公司为迎接北京兴国环球质量认证中心安全、环保、质量“三体系”认证召开了准备会,由总经理彭汉雷召集、安全处处长张某甲牵头,参加人员另有孟某某、胡某某、刘某甲、卢某甲、韩玉林、董利民、张某戊、冯某乙、陈德胜,会议涉及三个方面的内容,其中包括为迎接检查将地面站热合机拆除移走、生产时不能超过规定人员、现场存放药量不能超过规定的数量等。会后,车间副主任张某乙接到通知将101车间的热合、打码等工序的设备从生产线拆除,人员到他处工作,张某乙安排带班主任做好了上述工作。2013年4月21日,101车间乳化线的维修工曹某某根据安排将101车间成品室内的热合机等设备拆卸移除。“三体系”认证检查时,张某乙通知车间多余人员撤走,101地面站内的四部机器只开启一台。检查过后,包装设备又搬回车间。

根据客户要求,为了增加炸药的起爆可靠性,保利民爆济南科技有限公司101车间生产带太安起爆件的震源药柱。在生产带起爆件的震源药柱过程中,每班都会出现因封口不严等缺陷产生的不合格产品,数量从几发到几十发不等。带起爆件震源药柱的不合格产品均由当班工人拆解,并将雷管座、起爆件和废药分别集中放置在责任班组的暂存间,等待下一个工作日上班时将废药加入乳化炸药中,起爆件回收复用。在拆解带起爆件震源药柱不合格品时,易出现起爆件封盖脱落或被划破,使太安药粉散落在废药中或将整个起爆件遗漏在废药中的现象。并且没有建立有效的起爆件使用管理制度,起爆件存放、领用、回收管理混乱。

2013年4月23日,震源药柱公司经理赵某甲让内勤房某某制作了一份加起爆件生产震源药柱的周生产计划变更申请单(变更原因:2177队在前旗施工,需加起爆件乳化震源药柱ZY60-2-G127吨,乳化震源药柱ZY60-1-G150吨),房某某制作该申请单后,震源药柱销售公司副经理张思胜签字同意,总经理彭汉雷于4月23日签署“请综合处根据药柱市场需求尽早安排”,副总经理孟某某于4月24日签署“拟同意,请综合处安排”,后该申请单交到综合管理处,最后安排车间进行生产。2013年5月18日502工房分甲乙两班生产,其中甲班上中班,共生产15箱带起爆件震源药柱、372箱不带起爆件震源药柱和229箱大直径乳化炸药,产生了带起爆件震源药柱废药(乳化炸药),并存放于502工房该班储物房内,5月20日再进行生产时工作人员将5月18日的剩余废药部分加入敏化工序的搅拌机内,致使震源药柱在回收复用过程中,混入了太安或起爆件,提高了危险感度,在4号装药机内受到强力摩擦、挤压或撞击的作用,瞬间发生爆炸,从而引爆了502工房内其他部位的炸药。爆炸发生时,1、2号装药机正在生产直径60毫米乳化型震源药柱,3号装药机未工作,公司擅自将4号装药机用于生产直径70毫米2号岩石乳化炸药,当时502工房实有操作人员34人(不含监控室1人),超出工房定员20人。适保利民爆济南科技有限公司在502工房西南侧进行乳化型震源药柱包装工房的廊道工程施工开始进入502工房生产区域,进行503-1廊道剪力墙及顶部支模板内绑扎钢筋作业。爆炸发生时,现场施工人员为15人,且正在502工房西南侧35米安全距离范围内(按规定应大于97.2米)。

2013年5月20日10时55分,章丘市公安局曹范派出所民警郑继涛、曹阳接到匿名群众报警称位于章丘市曹范镇的保利民爆济南科技有限公司发生爆炸。接到报警后,公安机关派员立即赶往现场并向上级部门汇报,济南市公安局、章丘市公安局组织工作人员进行调查,经现场勘查,确定爆炸中心现场为章丘市曹范镇境内的保利民爆济南科技有限公司震源药柱101车间502工房。通过大量调查走访、法医鉴定和DNA鉴定确定此次爆炸事故导致工房内工人及外部施工人员33人死亡,19人受伤(车间工人死亡30人、受伤4人,车间外施工队死亡3人、受伤9人,其他区域受伤6人,其中轻伤11人,轻微伤2人),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458.73万元。

爆炸发生后,保利民爆济南科技有限公司向集团公司有关领导汇报,向章丘市经信局报告事故的有关情况,拨打120报警,并向章丘市曹范镇政府请求社会支援。2013年5月20日,保利民爆济南科技有限公司震源药柱101车间502工房发生爆炸,当时被告人彭汉雷在公司主持工作,爆炸发生后其立即向上级部门及地方党委政府报告了爆炸情况,并在现场参与救援,明知他人报警而一直在现场处理事故善后工作,2013年6月17日章丘市公安局对该事故立案侦查,并将被告人彭汉雷唤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被告人彭汉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案发后,保利民爆济南科技有限公司积极应对,进行事故善后处理工作,积极救治伤者,赔偿死亡人员亲属的经济损失,并与死亡人员的亲属签订了赔偿协议书。

事故发生后,国务院成立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原因介入调查。爆炸发生后,熊建、胡某某、赵某甲、王乐等人于2013年5月27日临时起草了一份《带有起爆件废药乳化药柱处理的补充说明》,并于5月28日交到“5.20”事故国务院调查组。2013年6月14日,国务院调查组技术组认定,该事故系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认定事故的直接原因为:震源药柱废药在回收复用过程中,混入了太安或起爆件,提高了危险感度,在4号装药机内受到强力摩擦、挤压或撞击作用,瞬间发生爆炸,从而引爆了502工房内其他部位炸药。事故技术原因分析为:(1)含有起爆件的震源药柱不合格产品处理方式不当,是导致爆炸的直接原因;(2)擅自改变工序,违法增加生产品种及定员、定量,超产是导致伤亡及事故损失扩大的主要原因;(3)违规在安全距离范围内施工作业,是造成事故伤亡扩大的重要原因;(4)公司未按规定进行技术管理,增加了安全风险;(5)安全意识淡薄,为事故发生埋下了重大隐患;(6)弄虚作假,躲避安全监管。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5.20”事故伤员鉴定表、保利民爆济南科技有限公司“5.20”爆炸事故伤员信息表及死亡人员赔偿情况表、保利民爆济南科技有限公司“5.20”爆炸事故损失情况说明、明细账及单据证明:保利民爆济南科技有限公司“5.20”事故造成19人受伤(其中11人轻伤,2人轻微伤),33人死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458.73万元的情况。

2.生物物证鉴定证明:分别对33名尸体及尸块作出DNA鉴定,确定人员身份及亲属。

3.法医学尸体(块)检验鉴定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5.20”爆炸案中死亡的人员情况及受伤人员的伤情情况。

4.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明:2013年5月20日11时许,保利民爆济南科技有限公司震源药柱车间发生爆炸,造成多人死亡。中心现场为震源药柱车间,车间为依山而建的三层楼体结构,东西长15米,一楼南北长39米,三楼南北长48米,楼高10.5米,层高3.5米。车间北靠山坡,东、南、西三面为防爆墙。现场南侧距离震源药柱生产车间南墙边38米处为在建的包装工房,现场西侧距离震源药柱生产车间西墙边11米为在建的连接廊道在建东口,连接廊道最北侧距离震源药柱生产车间西墙边30米。车间一楼发现6处炸点,其中5处为明显炸坑,零1处为地面凹陷。

5.101车间人员录像观看情况证明:事故发生前101车间有四台装药机,其中三台在工作。当时有王曾身、彭新焕、李延华、王传静、景梅花、张卫红、武治燕、齐明焕、刘文平、李成峰、姜诗慧、刘阳、刘英、曹维花、李汝刚、李永山、贾亮、王军、张印、李云峰、刘海泉、杜泽东、宗习泉、王志娟、刘慧莉、张凡荣共计26人爆炸前在101车间工作。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明:从张某丁使用的计算机上提取101车间的电子文档《凝心聚力抓生产开拓创新促发展》的文章,其中提到地面站中每天开3台机器,每台机器需要4人操作,靠拼人员、拼时间来满足市场的需要,有利于安全生产等。

7.国务院调查组出具的《技术组调查报告》证明:2013年6月14日,国务院调查组对保利民爆济南科技有限公司的企业基本情况、事故生产线的审批验收情况及实际状况、人员伤亡等情况进行了调查,分析了造成事故的原因,认定了“5.20”爆炸事故为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直接原因为:震源药柱废药在回收复用过程中,混入了太安或起爆件,提高了危险感度,在4号装药机内受到强力摩擦、挤压或撞击作用,瞬间发生爆炸,从而引爆了502工房内其他部位炸药。事故技术原因分析为:(1)含有起爆件的震源药柱不合格产品处理方式不当,是导致爆炸的直接原因;(2)擅自改变工序,违法增加生产品种及定员、定量,超产是导致伤亡及事故损失扩大的主要原因;(3)违规在安全距离范围内施工作业,是造成事故伤亡扩大的重要原因;(4)公司未按规定进行技术管理,增加了安全风险;(5)安全意识淡薄,为事故发生埋下了重大隐患;(6)弄虚作假,躲避安全监管。

8.关于新增震源药柱包装工房的请示、关于保利民爆济南公司新增建震源药柱包装工房的请示、关于保利民爆济南公司采用自动化连续化生产技术进行乳化主装药型震源药柱生产线局部改造的批复证明:山东省国防科工办文件鲁科工爆(2013)18号批准保利民爆济南科技有限公司新建震源药柱包装工房。

9.保利民爆济南科技有限公司爆炸现场分析意见、济南市公安局关于“5.20”保利民爆济南科技有限公司爆炸事件的调查报告证明:综合现场勘查、察看监控、走访排查、重点调查等工作情况,现场没有雷管、启爆装置遗留物和除硝铵外的其它炸药成分,当日生产线员工没有携带可疑物品和异常迹象,没有发现外来人员在爆炸前进入和在现场逗留,调查访问没有发现包括死伤人员在内的员工有重大不安定因素,技术侦查手段也可排除遥控引爆的可能,通过对现场各炸坑、形态及相互关系的分析,认为4号装药机处为首爆点,未发现人为故意造成“5.20”爆炸事件的证据。

10.辨认笔录证明:于振华辨认出王汝林、孙庆新的尸体(施工工人);宋桃辨认出其父亲宋开训的尸体;李某乙辨认出景红霞、李云峰、刘慧莉、王军、王志娟、赵龙、索宏伟七具尸体。

11.证人李某丁提供的“三体系”认证准备会议记录证明:2013年4月18日,保利民爆济南科技有限公司召开了“三体系”认证准备会议,三个问题是合规性评价、垃圾场处理、地面站热合机挪走(拆除)等,被告人彭汉雷总经理总结讲话时提出做好定员、定量工作,该拆除的拆除。

12.证人卢某甲提供的“三体系”认证准备工作会议记录证明:2013年4月18日,保利民爆济南科技有限公司召开了“三体系”认证准备会议,记录内容是粉状药柱停产、地面站成品拆除、合规性评价,被告人彭汉雷提出要求促进企业管理提升,做好定员定量工作。

13.保利民爆济南科技有限公司《震源药柱生产线定员定量规定》、《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安全管理规程》(GB28263-2012)证明:保利民爆济南科技有限公司震源药柱生产线须定员定量进行生产。

14.证人卢某甲提供的济南四五六有限公司罚款通知单证明:保利民爆济南科技有限公司101车间曾因严重超员被罚款。

15.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调整保利民爆济南科技有限公司民爆物品生产许可能力的批复、保利民爆公司提供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编号MB生许证字[098]号)、2013年工作考核任务书及2013年4月工资考核结果、保利民爆济南科技有限公司震源药柱销量汇总清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证明:工信部以工信安字(2011)57号文件的形式于2011年6月30日批准保利民爆济南科技有限公司民爆物品生产许可能力由3000吨增加到6500吨;保利民爆济南科技有限公司全年生产工业炸药和震源药柱产品超过52000吨方有奖励;公司2012年全年生产震源药柱12766吨,2013年1-5月份已生产4738吨,超出《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规定的年产6500吨震源药柱的生产量;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核定的品种和产量进行生产,生产作业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

16.证人卢某甲提供的济南四五六有限公司罚款通知单证明:保利民爆济南科技有限公司101车间曾因违章组织生产,现场严重超量生产被罚款。

17.《保利民爆济南科技有限公司工业炸药生产线二期工程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民用爆炸物品建设项目验收证书》证明:乳化性震源药柱生产线基本生产工艺过程是经钢带冷却后的乳胶基质进入连续敏化机与膨胀珍珠岩连续混合后由皮带机输送至装药工序进行装药,将装药压盖后的乳化性震源药柱半成品用危险品专用运输车运往粉状震源药柱包装工房,利用粉状震源药柱包装工房的热合、打码、封箱设备和工艺进行乳化型震源药柱的后期加工(热合、打码、封箱),成为乳化型震源药柱成品。起爆件的制造是在101起爆件制造工房内进行,基本生产工艺是将定量的TNT投入熔化釜,通过热水熔化后中入一定比例的RDX或太安搅拌均匀,再勺入塑料管中待其凝固后即为成品。董事长冯某甲、总经理彭汉雷、副总经理孟某某、安全处处长张某甲通过中国爆破器材行业协会培训合格,培训内容为安全管理基础、安全技术管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实际安全管理技能。保利民爆济南科技有限公司现场混装工业炸药生产系统通过山东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验收。

18.《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安全管理规程》(GB28263-2012)证明:“企业在局部调整原生产线生产工艺、改变工艺参数和设备布置、更新专用生产设备时,应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充分论证,或经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咨询后,再经企业安全负责人和安全技术负责人共同签批后方可实施,相关技术资料应及时整理归档,并向省级民爆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19.保利民爆济南公司提供的生产计划安排表、周生产计划变更申请单证明:保利民爆济南科技有限公司有增加起爆件的生产计划;2013年4月23日,房某某制作好周生产计划变更申请单(变更原因:2177队在前旗施工,需加起爆件乳化震源药柱ZY60-2-G127吨,乳化震源药柱ZY60-1-G150吨),震源药柱销售公司副经理张思胜签字同意,总经理彭汉雷于4月23日签署“请综合处根据药柱市场需求尽早安排”,副总经理孟某某于4月24日签署“拟同意,请综合处安排”的意见。

20.保利民爆济南科技有限公司《不合格品处理技术规定》证明:震源药柱规格、热合情况、外观、净重发现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则判为不合格品,返工处理。返工处理方法:扒出炸药,炸药按药渣处理。壳体报废。

21.《民用爆炸物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通则》第十三条证明:工房在生产作业时,其安全距离范围内严禁施工。

22.证人冯某甲的证言证明:其系保利民爆济南科技有限公司的董事长,负责主持公司董事会和党委会的工作,并分管公司的审计处和人力资源处。对于安全问题,公司每年会组织员工进行培训,主要内容是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工艺流程等。公司生产计划的制定一般根据上一年生产完成情况高于上一年,实际产量都高出年初的计划,更高于机器设备的生产能力,2012年公司制定的震源药柱的生产计划是8000吨到10000吨,实际生产12000吨,但震源药柱的生产能力是6500吨。101车间生产的震源药柱有一种改变工艺的全部成分都是太安的起爆件也往某些批次的震源药柱中加入,但其并不知道在生产过程中使用该种起爆件。公司违反有关民爆产品安全生产规范、规定和要求,将震源药柱压盖、热合、拧螺旋套、装箱、封箱工序移入震源药柱生产线车间。在震源药柱生产线车间除生产震源药柱炸药以外,还同时生产乳化大直径炸药。此外,因为违规增加了设备,而且平时对进入车间的人员管理较松,所以车间职工超过定员。按照规定车间定员15人,加上设备维修、巡检等人员,震源药柱生产线车间的实际工作人员已经达到了30多人。震源药柱的实际产量也超过生产能力。爆炸发生前其都知道上述问题,巡视时也均见到。其也知道爆炸发生前公司震源药柱生产线车间外不远处有工人在施工建设包装工房。按照生产规范和要求,不能将震源药柱压盖、热合、拧螺旋套、装箱、封箱工序移入震源药柱生产线车间,为此公司决定在药柱生产线工房南边建设药柱包装工房。2013年4月动工,直到爆炸发生时,都是一边盖工房,附近的震源药柱生产线也同时在生产。爆炸前其知道这个情况,但没放在心上,觉得不会出什么大事,麻痹大意。约2012年9月,震源药柱生产线落成时,上级部门组织验收,为应付验收,公司办公会研究决定将震源药柱的包装工序先暂时挪到一个粉状药柱工房,检查验收合格后又挪回到震源药柱生产车间,这次会议具体有谁参加已记不清,应该有记录。

23.证人孟某某的证言证明:其大学毕业后一直在保利集团工作,2012年4月21日其受单位指派到临沂银光民爆有限公司从事销售工作,2013年4月15日单位将其安排至保利民爆济南科技有限公司任副总经理,职责是分管化工车间、炸药车间(101车间、102车间和维修车间)、综合管理处。公司对各个生产车间关于安全方面的规章制度很完善,每次开会其均要求严格按照工艺操作规程操作。由于分管的时间短,事故发生以后,才明白震源药柱和乳化炸药不能在同一车间生产。其对于101车间生产的震源药柱不合格产品怎么处理不清楚。公司的生产任务由刘某甲和张某丁制定后报李某丁,李某丁审查后报其审批,一些特殊产品在审批后还要报总经理批准。其知道公司有超量生产的情况,系企业为了追求效益而为。知道101车间生产带太安起爆件的震源药柱,系销售公司赵某甲应客户的要求为了增加炸药的起爆可靠性,让彭汉雷总经理签字同意后,其又签字,胡某某签字后,综合管理处安排车间生产。其未意识到公司在生产过程中存在违章作业的情况,因为其刚上任不久,工作还没展开,具体业务还没有熟悉起来。其知道101车间生产线的人员应该有限额规定且去过车间,不清楚101车间的工人配置是否符合规定,没有意识到超员和增加设备情况不合理,因为有具体安排生产的人员其因而没有过问。2006年前其担任101车间领导时药柱生产线的生产工艺流程和现在基本相同,只是原加装的起爆件是TNT成分,现在是太安,车间生产人数与现在差不多,也是二三十人一起生产。其并未见过加装太安起爆件的批文,认为应该了解相关规定,但学习不够。其在公司生产计划安排申请表上签过字,但不明白是否符合国家规定。关于公司迎接“三体系”认证工作的会议其亦有参加。

24.证人胡某某的证言证明:其系保利民爆济南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具体协助总经理的日常事务,具体分管101、102、维修车间的生产、安全、运行成本等工作。2013年5月20日10时50分101车间发生爆炸,其分析原因是太安炸药混入废药,在搅拌过程中摩擦爆炸。国家规定不允许在震源药柱中加入含有太安的起爆件,但有些客户有此需求,会打报告给副总赵某甲或张思胜,签字同意后呈报给副总经理孟某某再呈报给总经理彭汉雷,他们签字同意后再由综合管理处将生产计划变更表向其报告,其将变更表交李某甲,李某甲安排车间人员具体实施。101车间按规定只能有3台机器生产,为增加产量,2012年下半年增加了1台机器生产,此做法不被允许,由此亦增加了工人,超出了安全规定的车间人数。按定员定量牌的规定地面站在生产时最多不超过15人,但有时因产量大,工人平时有26人,最多达到30人,其到车间巡视时发现了此一问题。按国家安全生产规定震源药柱的压盖、热合、装箱等工序应在407厂房进行,但为降低劳动强度,公司在2013年1月31日药柱生产安排会议上决定将这些工序放置在101车间,也增加了六七名工人,当时参加会议的还有彭汉雷等十几人。101工房可以存放炸药但不能超过一定数量,而实际存放量肯定超过规定量。公司震源药柱的生产能力是6500吨,2012年实际生产了1万多吨,2013年1-4月份既生产3000多吨。爆炸伤亡的人员亦包括在101车间附近施工的工人,按国家规定101车间生产期间安全距离内不应施工,施工人员离101车间太近。上述违规行为按规定其应予制止,但认为系上级领导决定,发现违规后认为自己无力作出改变,不执行则会失去现职,因而执行了错误决定。101车间的李某甲、张某乙、郝某某写过书面材料反映过类似问题。公司按规定不允许生产带起爆件的震源药柱,生产起爆件的乳化震源药柱是公司下达一个生产计划变更单,变更单由综合管理处起草,药柱公司申请,由副总经理孟某某同意签字后,报总经理彭汉雷同意签字,交由其将生产计划变更单下达给车间主任李某甲或副主任张某乙。2013年5月18日生产的产品,系按照4月25日的生产计划变更单生产,当时孟某某和彭汉雷均已签字同意。2013年4月,公司为迎接“三体系”认证中心的一个检查,由综合管理处牵头,张某甲主持召开迎接检查的会议,会后将乳化震源药柱生产线的热合机、压盖、打码、装箱、封箱等设备拆除,将设备移走。

25.证人张某甲的证言证明:其系保利民爆济南科技有限公司副总工程师兼任安全处处长,负责企业安全、环保和职业卫生。企业安全工作包括安全检查、安全教育、安全措施计划的制定的落实、安全评价、生产许可证的年度审核和换发,制定各类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安全管理人员的资格培训等。公司安全生产的管理制度专门有安全管理制度汇编,并下发到各部门。生产许可证登记的公司年生产能力为3.85万吨,2012年实际生产约为5万吨。每月公司领导班子开会时均通报生产经营情况,其系在公司生产会上了解到公司超量生产的情况。发生爆炸的是101车间,违规首先是超员,其以前对车间主任胡某某口头说过超员的问题,车间增加设备其没有制止,是公司有关会议议定的,其也无力制止。超员与生产安排有关,事发当日101车间同时生产两个品种的炸药,一共开3台装药机,且热合打码设备都在这个车间内,需要的人多,同时生产两种不同品种炸药、热合打码设备都放在101车间均不符合规定,包装和热合设备移到101车间系由公司开专题会研究决定,此外还存在在线药量超量的情况。后来公司又增加了一种太安起爆件,系分管技术的赵某甲根据客户要求建议的,这种情况由生产和销售的分管领导决定,其不了解是否经过了上级部门的批准。其未发现公司的建筑施工队在建筑施工时是否在安全距离内,所以没纠正提醒,施工的安全知识培训由各接待部门负责。其发现101车间内有超员现象、有超量生产现象,101车间在装上热合机后,也超出车间的生产工艺规定。其没有正式给公司提出建议或者意见。

26.证人李某甲的证言证明:其于2013年3月中旬开始担任保利民爆济南科技有限公司101车间主任,负责车间的生产、安全、管理等方面的工作。生产任务是综合管理处每天从网络上下传的,其根据任务安排车间的生产工作,严格落实公司的安全生产制度。爆炸发生后其了解到车间内正常应该有3台装药机,且热合、封包等包装工序也不应该放在101车间。按国家规定震源药柱一条生产线最多不得超过15名员工,车间也有明文悬挂,但当时每天已经达到31人,已超员。对于车间超员现象,2013年4月5日其与张某乙、郝某某一起起草了车间生产问题报告,报告上交后一直没得到答复。车间也在生产带起爆件的震源药柱,有时有不合格的,既将起爆件(由敏感度较高的太安组成)拔出重复使用,对于此种情况,国家和公司均无相应规定,起爆件的回收、使用、存放由班组长负责,班组长如何操作,其并不知道。车间有超量生产的情况,每天都在保证设备完好的情况下超产。2013年4月份,公司让车间副主任张某乙安排人将车间内的包装设备搬出101车间,后又搬回,当时其不在公司内,系听闻同事所说。2013年四月底五月初的一日,胡某某持一张要求车间生产200吨的带太安起爆件的单子要求生产,上面由彭汉雷、孟某某、胡某某等人的签字。改变生产工艺或流程,不符合相关规定,其没见过相关规定,只见过胡某某给其的生产加太安起爆件的变更计划单。

27.证人张某乙的证言证明:其系保利民爆济南科技有限公司101车间副主任,职责是协助车间主任做好车间全面工作,着重负责生产管理、安全管理等。车间内震源药柱生产线有人员超员的情况,其通过车间门口的定员、定量牌知道101车间乳化震源药柱生产线规定的总人数在11人左右,但实际生产时一般在20人以上,其知道此并不符合规定。2013年5月6日其与李某甲、郝某某向公司上报过,要求减少在线人员。公司也生产带有起爆件的震源药柱,由组长负责管理,废药被回收,重新进入混拌机,重新制造成品。自2012年起101车间有4台装药机,平时开3台,任务最大时开过4台,按规定应该开几台其并不清楚,制药、压盖、热合、拧螺旋套、打码、封箱、装箱工序是否应该在同一车间其亦不清楚。2012年9月,因有人到101车间乳化震源药柱生产线验收,其接总经理助理或者车间主任通知,让其把热合、打码等工序的设备从生产线拆除,人员到别处工作,其安排带班主任按要求做好工作。公司至少有两次为迎接检查移走地面站的成品包装设备,一次是2012年9月,一次是2013年4月份的“三体系”认证。由胡某某通知车间领导,其虽然不知道原因,但是其明白成品包装的机器设备不应当在地面站生产线的车间内进行作业。地面站乳化震源药柱流程中加装起爆件是车间领导和综合管理处安排的,胡某某、李某甲都安排过,其并不清楚生产带起爆件的乳化震源药柱是否符合规定,一直如此,其也没有反映过。

28.证人李某乙的证言证明:其系保利民爆济南科技有限公司101车间生产线代班主任。有客户为增加爆炸威力和敏感度,要求公司在产品中加放太安的起爆件。车间最后一次生产加装起爆件的乳化震源药柱是在5月18日,共生产了15箱60-1型乳化震源药柱炸药,如果加装起爆具的乳化震源药柱质量不合格,则将外包去掉,让废药再进入生产线,爆炸当天,101地面站生产线使用了大约0.5吨废药。平时地面站生产线一般是30多人,最多的时达到40多人,人员均超标,爆炸发生时101地面站有31个工人在工作,按规定为15人,如不超员没法生产,就此问题李某甲打过报告,但未获解决。101车间还有4台装药机,其中1台没运转。101车间的领导是主任李某甲、副主任张某乙;10l、102车间的领导是胡某某和孟某某,他们负责101、102车间的全面工作,包括生产、安全、人员调配等。按照规定地面站生产线和热合装置不能在一个地方,但从生产以来一直在一起,只是领导检查时才把设备挪移出去。2013年4月20日,公司有检查任务,为了应付检查,公司把车间成品室的热合机、打码机、打包机及操作案板撤走,2013年5月3日,为应付检查,特意安排了13人,平时是31人,当时接到张某乙的通知,说有检查的,多余的人撤走。101车间地面站内的四部机器只能开一台,按照以前检查的惯例,公司只留下一台机器工作,其余人员撤走。

29.证人郝某某的证言证明:其系保利民爆济南科技有限公司101车间党支部书记。其知道101车间存在超员超量生产现象,其与李某甲、张某乙写过报告向领导反映过。101车间有4台机器,其见过为了应付检查,车间的人员较少,机器设备只开两台。爆炸当天101车间附近有从事建筑工程的民工,但并不知道是否违章施工。

30.证人李某丙的证言证明:其系保利民爆济南科技有限公司综合服务公司经理,负责建筑物、路面等的维修,建筑施工建设等,2013年乳化震源药柱生产线(地面站)的西南方有一个在建廊道,5月20日地面站发生爆炸,造成三名工人被炸死,该工程系首先由董事长冯某甲、总经理彭汉雷、副总经理熊建三个人商议决定建设后,再交由综合服务公司进行招投标建设。到达防护堤就到了地面站的安全范围之内,地面站生产震源药柱时不应该施工。爆炸当天,负责该项目的现场负责人蔡立泉没有向其汇报地面站与施工队同时施工的情况。乳化震源药柱生产线的安全距离范围是由公司安全处掌握,施工队是否在安全距离范围内由公司安全处确定,施工队如果进入安全距离施工,而生产线正在作业,应当有安全处确定后,负责向其告知或向公司领导或向项目负责人告知。在建筑施工过程中,安全处没有人向其及领导反映,安全处从来没有和综合服务公司讲过安全距离范围的问题。

31.证人卢某甲的证言证明:其系保利民爆济南科技有限公司安全处安全员。其在2012年和2013年发现过震源药柱车间超员现象,2012年发现时其向张某甲口头汇报过,张某甲也向胡某某总经理助理电话汇报过,2013年其发现超员没有向领导汇报,因为以前反映过没有改观,安全员也麻痹。张某甲有时在周五常带队去车间进行例行检查,平时有时间自己也去巡查。出事故的震源药柱车间存在边生产边搞施工建设的情况。2013年4月公司进行“三体系”认证审核,4月18日彭汉雷、胡某某召开会议,张某甲外出,其参加了会议,彭汉雷提出粉状药柱停产、403工房停产、地面站成品拆除等事项,做好定员定量工作,因为热合机不符合检查标准,会后地面站的热合机被拆除。

3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证明:其系保利民爆济南科技有限公司安全处安全员。其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地面站一直有超员现象,也当场制止过,公司领导知道,处长张某甲也清楚。公司也存在车间附近边生产边建设的情况,张某甲和公司领导都清楚,其口头说过。张某甲每周检查一次,按规定地面站生产药柱过程中不允许有起爆件,检查时发现过,口头通知车间领导和张某甲,领导知道,张某甲也电话和生产部门领导说过,但领导未理睬其并无办法。2013年4月21日至26日,北京兴国环球质量认证中心检查时车间内不存在超员现象,但是检查结束后又出现了超员现象。

33.证人张某丙的证言证明:其系保利民爆济南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分管公司的保卫处、爆破公司和综合服务公司。2013年公司在乳化震源药柱生产线(地面站)防护土堤南侧正在建设一个工房,5月20日乳化震源药柱生产线发生爆炸事故造成了当时施工的三名民工死亡。公司建设新的工程,由公司主要领导董事长、总经理和技术副总研究决定后,作出预算,报请上一级公司民爆集团批准后,技术部门设计方案,综合服务公司进行招投标。公司制定了安全施工规章制度,规定在特定安全范围内施工等,综合服务公司也对施工队制订了施工须知。

34.证人刘某甲的证言证明:其在保利民爆济南科技有限公司负责生产车间生产计划的编制及日常事务的调度、协调。生产计划安排表中的变更情况主要是产品品种的变更,是由销售部门的需求决定的,计划一般是由综合处处长李某丁审核,孟某某上任后,需要他的签字批准才可以。2013年5月20日,其知道生产乳化震源药柱车间更改生产计划的事情,当时是震源药柱公司内勤房某某将周生产计划安排变更申请单交给综合管理处,申请单上有公司的分管领导孟某某、总经理彭汉雷的签字,其对车间的生产计划作出了调整,并发布到网络。变更的产品是生产的乳化震源药柱ZY60-2-G1型的27吨产品需要加起爆件,以前生产的产品均不加起爆件的,申请单上提请变更时间是2013年4月23日。本次要求生产的量很少,所以很快能落实,4月28日,药柱公司下发一个加起爆件的产品通知,因为需求量很大,所以提前下发通知让准备。

35.证人赵某甲的证言证明:其系保利民爆济南科技有限公司震源药柱公司经理,负责震源药柱的销售工作。事故发生前其上报过生产加装起爆件的震源药柱的销售计划,最后一次是2013年5月18日,为了满足客户需求,其建议生产加装起爆件的震源药柱,并电话联系内勤房某某,让上报加装起爆件的震源药柱的申请计划,由张思胜审核批准。

36.证人房某某的证言证明:其系保利民爆济南科技有限公司震源药柱销售公司的内勤。震源药柱公司更改生产计划的程序是,由其填写一份变更申请表,先由公司领导赵某甲或张思胜签字,再找分管综合管理处的孟某某副总经理签字,最后再由彭汉雷总经理签字,然后把变更计划送到综合管理处。2013年4月23日,赵某甲让其做了一个加起爆件的更改计划申请表,大体意思是让生产线上生产的乳化震源药柱有一部分加起爆件。其制作完成之后先由赵某甲签字,因赵某甲出发由张思胜代签,后由其寻彭汉雷总经理,彭汉雷说先由孟某某签字后再找他,于是其找孟某某未果,返回办公室,后赵某甲给其打电话说让其先去找彭汉雷签字,于是其拿变更计划表先找彭汉雷签字。次日,由其同事毕某某拿着变更计划表去找孟某某签字,然后送到综合管理处。4月28日赵某甲经理还安排其给综合管理处发出一个生产加起爆件产品的通知,综合管理处应该有备案。

37.证人毕某某的证言证明:其系保利民爆济南科技有限公司震源药柱销售公司的职工,2013年4月24日,其同事房某某让其帮助找孟某某副总经理签字,变更计划表是要生产带起爆件的震源药柱,房某某在此前一天找孟某某和彭汉雷签字,孟某某不在公司,先找到彭汉雷签字。再找到孟某某,孟某某没说什么既在变更计划表上签了字,没提出异议。

38.证人张某丁的证言证明:其系保利民爆济南科技有限公司综合管理处副处长,分管生产计划和日常调度,公司存在超量生产情况,多生产多获利,按国家规定公司一年的生产量是38500吨左右,2012年年生产量达到5万多吨,车间超量生产主要靠增加工人数和设备。

39.证人张某戊的证言证明:其系保利民爆济南科技有限公司质检处副处长。2013年5月27日,熊建、胡某某、赵某甲、王乐等人起草了一份“带有起爆件废乳化药柱处理的补充说明”,5月28日交到了“5.20”事故国务院调查组。实际上公司对带有起爆件废乳化药柱处理没有相关的规章制度,补充说明中提到的处理情况不属实,其质检处也从来没有销毁过废药柱及起爆件。

40.证人李某丁的证言证明:其系保利民爆济南科技有限公司综合管理处处长,负责安排生产任务。2013年4月前综合管理处由彭汉雷分管,之后由孟某某分管,其制定的生产计划均由孟某某签字,然后发布到网上。综合管理处下达的计划指标较低,一般车间都能完成且超量完成。2012年实际生产量5万吨左右,按规定只能生产38500吨,超量生产由公司领导层决定。2013年4月18日,公司召开“三体系”认证准备会议,其记录的内容是彭汉雷总经理要求召集会议,参加的有彭汉雷、孟某某、胡某某、刘某甲、卢某甲、韩玉林、董利民、张某戊、冯某乙、陈德胜。记录的三个问题是合规性评价、垃圾场处理、地面站热合机挪走(拆除)等事项,最后彭汉雷总经理总结讲话时提出做好定员、定量工作,该拆除的拆除,即生产时不能超过规定人员,现场存放的炸药量不能超过规定的数量,地面的热合机等要拆除。

41.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明:其系保利民爆济南科技有限公司技术中心副主任。公司生产的起爆件有两种,一种是带TNT起爆件,经过审批,但带有太安的起爆件是否经审批其并不知道,其也没有看到相关文件。在公司的车间内改变生产工艺或超员、增加设备等情况从来没有经过技术中心的论证。

42.证人刘某乙的证言证明:其系保利民爆济南科技有限公司101车间乙组带班主任,负责两条生产线,人员均超编,领导们都知道,但下达的生产量人少了无法完成。地面站和乳化线均会产生废药,最后都投入到混拌机中再次进入生产环节。2013年4、5月份公司为迎接“三体系”认证检查,车间副主任张某乙要求其所在车间按额定人数安排工作,拆除包装设备,第二天检查时按照额定人数生产,检查结束后又将包装设备搬回车间,人员亦回到超员状态。平时车间领导安排生产加装起爆件时,其让工人在车间内加装起爆件,不让加就不加。5月18日车间生产了带太安起爆件的药柱,要求完成9吨,因为停电,当班没有完成工作,交给下一班生产了几箱。关于101生产线内加装起爆件如何规定,其不清楚,其只是执行车间主任、副主任的工作安排。领导仅称起爆件有危险,要加强管理,有无具体规定并未见过。副总经理孟某某分管炸药车间工作,2013年4月底的一个早班,其在101地面站生产线见过孟某某巡视,当时车间28个工人正在生产药柱,包装设备也在车间内,孟某某看后也没说什么。车间内根据每月的生产量决定工资量,扣除固定工资和劳务杂费后剩余部分作为超产奖发给职工。

43.证人李某戊的证言证明:其系保利民爆济南科技有限公司101车间地面站乙班组长。地面站生产过程中能够产生废药,地面站的废药主要是不符合质量要求的震源药柱,此外根据领导安排部分震源药柱中加入起爆件,起爆模具中的主要成分是太安,一般都是带班主任刘某乙安排加起爆件。2013年5月17日或18日,其当班时生产的60-1的带起爆件的震源药柱,刘某乙安排生产9吨,当时生产了约8吨余。

44.证人卢某乙的证言证明:其系保利民爆济南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在101车间地面站乙班生产震源药柱,后被调到401工房与李某己一起生产太安起爆件。2013年5月18日其与李某己、李延伟生产了3750个双管起爆件,被101车间地面站全部拉走,5月19日未生产,5月20日正在工作时地面站发生爆炸,只要其与李某己生产起爆件,101地面站生产的震源药柱中就放起爆件,不生产时不放。

45.证人李某己的证言证明:其系保利民爆济南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在101车间地面站甲班生产震源药柱,后被调到401工房与卢某乙一起固定生产太安起爆件。2013年5月18日其与卢某乙、李延伟生产了3750个双管起爆件,被101车间地面站的赵某乙全部拉走,5月19日未生产,5月20日其与卢某乙生产了1000个震源药柱左右时地面站发生爆炸。101地面站也生产过废药。

46.证人冯某乙的证言证明:其系保利民爆济南科技有限公司能源计量管理办公室处长。2013年4月18日下午3点,公司为迎接“三体系”认证,召开临时会议,参加人有彭汉雷、孟某某、胡某某、李某丁、卢某甲等人。有人提出地面站成品拆除的话题,成品拆除的工作交给维修车间。公司应该有关于建设工地和生产车间之间的安全距离的规定,并且安全管理部门和用工部门都有安全管理职责。

47.证人杨某某的证言证明:其系保利民爆济南科技有限公司维修车间主任。101生产车间地面站成品室在实际生产过程中用来放置热合机、打包机、案板、输送带等设备用于对成品炸药的包装。2013年4月20日下午,胡某某打电话让其将地面站成品室内热合机等设备拆除挪移走,其安排人拆除,因公司要进行“三体系”认证,成品室内放热合机不符合要求,4月22日下午,胡某某又打电话让其将热合机重新放回成品室。

48.证人曹某某的证言证明:其系保利民爆济南科技有限公司101车间乳化线的维修工人。2013年4月21日上午,领导安排其把101车间成品室内的热合机等设备拆卸、移除,其带人拆除了设备,并将设备挪移到了机修车间和成品药柱工房,听说有人检查。4月22日下午,领导又安排其把拆除的热合机等设备重新安装调试。

49.证人高某某的证言证明:其系保利民爆济南科技有限公司物管处材料保管员。101车间地面站领用太安和TNT生产乳化震源药柱用的起爆具,李某己和卢某乙负责生产纯太安的塑料外壳起爆具,起爆件在101车间生产,101车间地面站使用,他们边生产边使用。生产车间生产的不合格震源药柱产生的废药均掺入了正在生产的产品里,大部分工人认为101地面站爆件是废药没有处理好,里面掺入了起爆具。

50.证人景某某的证言证明:其在保利民爆济南科技有限公司101车间上班,其有三项工作,其中之一就是将生产的不合格废药重新放入混拌机,生产新的炸药,公司根据客户的要求生产带有起爆件的炸药。

51.证人赵某乙的证言证明:其系保利民爆济南科技有限公司101车间地面站乙班副班长,其所在车间生产震源药柱,生产中会产生不合格产品,不合格产品中有安装起爆件的,爆炸当天的录像显示有工人把大约15袋废药添加到敏化机内。地面站的废药主要是不符合质量要求的震源药柱,此外部分震源药柱中还根据领导安排加入起爆件,起爆件的成分是太安,地面站在60-1、60-2、75-2三种型号部分批次中加入起爆件,其并不知道有关国家规定或操作规程是否规定允许加入起爆件。2013年5月18日李某戊通知乙班地面站生产9吨60-1带起爆件的震源药柱,当天生产了8.8吨。

52.被告人彭汉雷的供述证明:其系保利民爆济南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负责整个公司的全面工作,101车间平时存在超员、超量生产问题,未发生什么问题,时间一长导致思想麻痹。公司内安装了四台装药机不符合规定,建厂时已安装,当时由冯某甲决定。自2012年以来,为增加震源药柱的感度,在震源药柱内增加了起爆件,按规定应该用TNT和太安融化后浇铸而成的起爆件,但公司使用纯太安起爆件,更改了生产工艺,违背了相关规定,也未经相关部门的论证及批准。对不合格震源药柱的处理违反了安全生产规定。对于超员、超量生产,生产工艺、生产程序改变等问题,其均知晓,但未采取措施进行整改。为应付上级检查会弄虚作假,对一些违规事项,如超员超量情况进行调整,检查后再恢复到日常情况。按规定热合机和包装设备不允许放在一起,上级检查时则将热合机包装设备移走。公司内的工程队施工应当划定具体的施工范围,施工人员不得进入生产区,施工区应拉上警戒线、设上警示标志等,但这些工作均未做。2013年4月19日,公司为迎接“三体系”认证召开准备会,由张某甲牵头,参加人员另有胡某某、孟某某及各车间主任等人,会议内容是按照三体系要求去做,有会议记录。公司副总经理孟某某分管101、102、201三个车间和综合管理处,负责安排生产,根据每年公司预算和销售、库存等情况,由调度员刘某甲提出生产计划报孟某某审批。2013年四五月份,张思胜提出生产二百吨带起爆件的震源药柱的申请。

此外,公诉机关还向法庭宣读出示了下列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1.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被告人彭汉雷的身份情况。

2.保利民爆济南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保民爆字(2012)65号文件、公司领导分工证明:2012年4月6日保利民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彭汉雷为保利民爆济南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提名人选;负责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工作。

3.保利民爆济南科技有限公司部门管理职责、新时代(济南)民爆科技产业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汇编证明:总经理主持公司的全面工作;组织制定并颁布公司管理方针、目标、指标和管理方案;作为公司第一责任人,确保对综合管理体系进行全面策划,对公司的产品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负最终责任;落实组织机构和职责权限、确保组织机构、职责权限有效地运行和执行并得到持续的沟通;主持重要的质量、环保、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等。掌握本企业安全生产动态,定期研究安全工作,对本企业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证明:保利民爆济南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冯某甲,许可生产震源药柱6500吨。

5.章丘市公安局出具的报案记录、到案说明、发破案经过证明:2013年5月20日10时55分,章丘市公安局曹范派出所民警郑继涛、曹阳接到匿名群众报警称位于章丘市曹范镇的保利民爆济南科技有限公司发生爆炸。接到报警后,民警立即赶往现场并向上级部门汇报,后济南市公安局、章丘市公安局组织大量工作人员进行调查,经现场勘查,确定爆炸中心现场为位于曹范镇辖区内的保利民爆济南公司震源药柱101车间502工房。通过大量调查走访、法医鉴定和DNA鉴定确定此次爆炸事故造成王军、李云峰等33人死亡。同时国务院成立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原因介入调查,2013年6月14日,国务院调查组技术组认定,该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爆炸发生时,被告人彭汉雷在公司主持工作,其当即向当上级部门及地方党委政府报告了爆炸情况,并在现场参与救援工作。2013年6月17日,章丘市公安局对该事故立案侦查,并将被告人彭汉雷从保利民爆济南公司传唤至公安机关进行讯问。

6.死亡人员赔偿协议书证明:保利民爆济南科技有限公司与死亡人员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已全部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汉雷身为保利民爆济南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在生产、作业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关于被告人彭汉雷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彭汉雷系自首,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2013年5月20日保利民爆济南科技有限公司震源药柱101车间502工房发生爆炸,当时被告人彭汉雷在公司主持工作,爆炸发生后其立即向上级部门及地方党委政府报告了爆炸情况,并在现场参与救援,明知他人报警而一直在现场处理事故善后工作,2013年6月17日章丘市公安局对该事故立案侦查,并将被告人彭汉雷唤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被告人彭汉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对其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关于被告人彭汉雷的辩护人提出的“5.20”爆炸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彭汉雷积极参与救援,庭审过程中自愿认罪、悔罪,对其应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汉雷在庭审过程中自愿认罪,悔罪态度明显,且事故发生后积极参与救援及善后处理工作,主观恶性较小,对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对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关于被告人彭汉雷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彭汉雷基本上履行了其法定职责,其行为与本案重大责任事故的发生关联程度最低、原因力方面最小,应当对其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汉雷身为保利民爆济南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主持公司的全面工作并负责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其作为公司第一责任人,其在明知公司生产存在超员超量、震源药柱压盖、热合、拧螺旋套、装箱、封箱工序移入震源药柱生产线车间、增开一台装药机、乳化型震源药柱增加了加装起爆件工序、违规在502工房安全距离范围内施工作业等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情况,为追求产量与经济效益,没有尽到安全管理职责,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最终导致事故发生,被告人彭汉雷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虽然被告人彭汉雷履行其总经理职责是通过公司的组织架构和部门设置来完成,但是其职责系负责公司的全面工作、具体管理公司日常生产经营,落实组织机构和职责权限、确保组织机构、职责权限有效地运行和执行并得到持续的沟通亦系其职责范围之一,其知道公司采用了回收不合格品的主装药再利用的生产方式,未制定针对太安起爆件生产、储存、领用、清退、登记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起爆件管理混乱,致使起爆件混入回用废药中成为可能,直接导致了爆炸,知道生产太安起爆件公司并未进行论证和鉴定,未通过有关安全评价机构和设计单位的评价和咨询,也未向省级民爆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仍批准自主加装太安起爆件,未按规定进行技术管理,增加了安全风险,知道违法增加生产品种及超员超量生产,且虽然公司在乳化震源药柱生产线南面新增一独立的成品包装工房以用于乳化震源药柱的包装经过请示批准,但被告人彭汉雷亦未尽到后续监管责任,导致事故伤亡及损失扩大,安全意识淡薄,为事故发生埋下隐患,在上级组织安全检查时弄虚作假、躲避安全监管,上述违反公司安全管理规定的情况其有义务进行制止,而未履行职责,导致事故发生。被告人彭汉雷作为保利民爆济南科技有限公司第一责任人,应当对上述所有违规事项承担相应责任,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起主要作用。对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彭汉雷的行为与本案重大责任事故的发生关联程度最低、原因力方面最小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彭汉雷此前无违法犯罪记录,系初犯,对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事故发生后,保利民爆济南科技有限公司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对被告人彭汉雷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事故原因、危害后果、主体职责、过错大小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彭汉雷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18日起至2018年6月1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

审 判 长  尚宪锋

人民陪审员  刘铁生

人民陪审员  王凤霞

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杨 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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