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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大事了:你手里的职业病防治法可能是一直是错的!?|送第三次修订的职防法PPT

2017-11-06 白杰 刘洪亮 ABC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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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末有福利!


PPT正文









后记

昨天值班的管理发了一篇文章:职业病防治法第三次修订,今天正式实施|这些思考可能是比较靠谱的,因为正好当天是职业病防治法第三次修订案的实施日期,其中提到了关于职防法第70条中曾经出过的问题,我们这里不重复了。


但没有想到的是事情很有意思,团队浏览关于职防法的微信中发现,很多公众号发的都是错误的,甚至包括第三方的公众号,有把第79条第80条全部删除了的,有的发布的文本修改不全的,最常见的错误还是第70条里写“未采取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这个确实是一个老的错误了,原因上一篇里说过,这里不再重复。


有朋友在该篇文章后面留言,很有代表性,直接原文复录“一直在关注,你们团队及主心骨的法律知识较渊博,但友情建议,至少在目前的天朝不能太当一回事,山高皇帝远,很多都很难或举步维艰地贯彻到地方、基层。想当初,俺与你们也是同样认为的。呵呵,还是想开点,快乐生活吧  同时纠正一下: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不属于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职业健康检查资质上一般都写明“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门诊部” 建议:对于颁布的“法”及其条文内容,均应在全国人大官网找,其他政府性网站也可能会搞错

值班管理的回复是“很好的建议。不过全国人大的库并不全,有若干没有的法律法规规章,这是一;医疗卫生机构的表述是存在问题,医疗卫生机构的叫法,就像卫生行政部门一样,现在还没有开始叫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另外,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也有拿到医疗机构许可证的,各地做法都不一样。支持你,应只写医疗机构才是。其实并不精准,因为职防法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要求必须是医疗机构,严格意义上说,没有医疗机构许可证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不能开展此项业务,换句话说,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一旦拿到这个执业许可证,就已经是医疗机构了,写门诊部,也是医疗机构,写别的也一样医疗机构,否则开展此项业务就是违法的。


相比较而言,朋友的观点值得商榷,但并不是什么大事儿,而职业病防治法的条文错误这可真就是大事情了,直接上几个证据先:

直接把不该删的删了的

该改的没改的(应为“第二十条”)

该删的没删的(没有删除第一项中的“职业健康检查”)


有兴趣的朋友可以对照下自己手里的版本。但其实也不用对照,直接扔了算。今天我们的福利就是把这个正确的版本(可能是、非官方)版本的职业病防治法送给大家。



随文福利:

1.职防第三次修订案电子版百度云盘链接http://pan.baidu.com/s/1i4DNVRR

2.本PPT原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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