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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尔迪厄《论国家》是一本什么书?

​田耕 三联书店三联书情 2023-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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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家》是布尔迪厄于法兰西公学院开设课程的讲稿,横跨1989—1992三个学年。本书重要性在于布尔迪厄对一切统治形式所特有的社会学关注,而在各个场的生成及运行中,国家都在场。布尔迪厄设想的总体理论要求对国家做一种专门的分析。国家既不能化约为服务于统治阶级的权力机器,也不能化约为消除冲突的中立场所:它在强烈分化的社会中建构了整个社会生活所依赖的集体信仰形式。从这个意义上讲,“国家”被布尔迪厄视为典型场域,甚至可称为“元场域”,该场中斗争的关键是确定不同的场(经济的、知识分子的、艺术的等)应占据的相对位置。


本书中,布尔迪厄将其核心概念如“场”“象征暴力”“习性”“再生产策略”等逐一应用在对国家所做的发生社会学分析中,力图揭示国家行政机构的运行原理和组织逻辑,进而提出了自己的现代国家诞生模型。这便是这门课程在布尔迪厄著作中的重要性——就像他生前最后做的某一次访谈中说的那样,他希望“这门课能够留下点什么”。


读《论国家:法兰西公学院课程(1989—1992)》

田 耕

北京大学社会学系

社会学家布尔迪厄在法兰西公学院讲授国家的课程和中文读者见面了。本书收录了布尔迪厄在法兰西公学院三个年度(1989—1992)的讲座,它们都可被视为关于现代国家发生的问题。在第一年度的讲座当中,布尔迪厄首先“对国家制度进行发生社会学(或社会历史学)研究”,这个检讨限定在英法两个国家,而批评的对象则是英语世界当中20世纪70、80年代的历史社会学著作。布尔迪厄选择这部分英语文献是为了凸显国家社会学的两个焦点。一是官僚场域的逻辑,以及在这个场域里面的各种国家机器之间的关系(例如P26—30,布尔迪厄围绕售房者和买房者对话所举的例子,讲述了规章如何从政治计划出发而生成)。二是某种无利害心(我们更习惯将之视为某种中立性,但这个说法过于宽泛)的建立。组织之间的斗争和一种可以代表全体人的中立性眼光,这两个方面隐然成为总领布尔迪厄三年“国家”讲座的根本问题。这二者之间的关系,也是布尔迪厄重新思考国家场域的基本入手点。

读者从布尔迪厄引入的话题和各讲丰富的引文中不难发现,“论国家”课程也是对布尔迪厄此前研究的总结,因此也可以被用作布尔迪厄著述的一个导引。当然,它和布尔迪厄的一些特定研究,尤其是《国家精英》,更是有直接的呼应,也预告了布尔迪厄接下来进行的新的民族志,例如收入在《世界的苦难》当中的研究。在三年的讲座当中,布尔迪厄进行了四个工作,首先,将国家的形成转变为概念上的职官场域,将国家形成变成一种“被授权者”如何行动的问题。其次,是对王朝国家论的检讨,或者说国家的家产制基础。再次,是律师和官僚代表的场域转型对家产制基础的改变,布尔迪厄称为“从王室内廷到国家理由”的转变。最后一步则是从官僚国家向福利国家的转型问题。

本文不拟分述布尔迪厄三年讲座的主题,而是按照他的核心问题来讨论三年的讲座。布尔迪厄理解国家的思路沉浸在经典的社会学学说当中,韦伯和涂尔干的影响跃然纸上,但三年课程的中枢是“象征暴力”及其垄断的问题,从这个概念入手,布尔迪厄尝试将他对国家社会学的理解与政治史研究的一些著名传统,例如“国家神话”和宪政史联系起来,重新检讨“国家的生成史”问题。另一方面,从“象征暴力”的垄断出发,布尔迪厄又试图以西方国家传统中的“王朝国家”转型为例,来阐释现代国家是怎么继承和改变王朝国家开启的两重再生产机制—家的再生产和国家的再生产的。

一 国家的神话和国家的发生

布尔迪厄区分了国家的两种定义。第一定义即韦伯式的国家,强调在特定领土内对人民的无差别强制能力(有形暴力也是韦伯之国家定义当中使用的说法)。而国家的第二定义则是,国家是对上述人民 “利益”的合乎法理的表达。这个表达即是建立某种“中立性”[无利害心、无私(désintéressement),p3]的过程。第一定义的核心是“有形暴力”(physical violence)的集约过程,第二定义的关键则是象征暴力,或符号的集约过程。任何暴力,哪怕是最简单的身体暴力,都有象征的意义,那就是在暴力领受者那里产生的“诱惑”,这是布尔迪厄论国家的关键。

两种暴力的交叉点是“行政场”(champ administratif)或“公职人场”[(champ de la fonction publique),p4,此处译文有改动]。在布尔迪厄的转化当中,公职,或者说一种官僚场域,不只是行政手段的总和,而且是实现这种“无利害心”的机制总和。能凸显带着“无利害心”的眼光,是领公职者的基本含义。官僚场的基本特征是权力“受托人”进行的管理,但这还不是布尔迪厄眼中社会学应该从事的“不可能的研究”(p30—31)。国家的核心是“有资格”如此行动的组织资源,这种组织资源包括了韦伯重视的有形暴力资源,也包括了布尔迪厄力图扩展的象征资源,从这里出发才导致了作为“某一边界内”全体人民的国家,而不是相反(p50)。在第二年度的讲座中,布尔迪厄将二者的关系称为能动的自然(natura naturans)和被动的自然(natura naturata)的关系(p165—166)。不难看出,布尔迪厄对在主权意义上界定的国家或国族有强烈的质疑,但他强调的“组织资源”(p45—46),底色仍是韦伯当年重视的理性化手段一说。韦伯在法律社会学的部分重视的理性的国家法,在布尔迪厄这里就被作为创生国家的工具:

我想用两三个传统中的国家生成史来检验的论点,则恰恰相反:一定数量的社会行动者—其中包括法学家—扮演了突出的角色,尤其是掌握了罗马法这一组织资源的资本的人。这些人逐步制造了我们称为国家的东西,也就是说一整套特殊资源。这一整套特殊资源允许其持有者断言究竟什么对社会世界整体有利,允许其持有者陈述官方意见并发表言论,这些言论实际上相当于命令,因为他们背后有官方力量支撑。(p45)

布尔迪厄将“授权”得以可能的机制称为“职司之谜”(mysteries of the ministries),这是双重意义上的转借。一方面,正如布尔迪厄自己所说,“职司”和“神秘”,在令这个中世纪说法名声大噪的史学家康托洛维奇(Ernst Kantorowicz)那里本就是相互指涉的(p46)。另一方面,“国家之谜”代表了政治史中的一个观念类别,这个类别从中世纪晚期国家和教会的互相借用开始,经过了近代早期统治秘术(arcana imperii)的阶段,最终如康托洛维奇所说,成为绝对主义国家的代称。在三年的讲座当中,布尔迪厄不断地从这个“教会之靴”的隐喻出发去关联别的社会学的学说,希望从“国家的神话”走向国家的发生。

在20世纪中叶的政治神学和宪政史家里,“国家之谜”最终会有一个社会学化的过程。布尔迪厄当然很希望自己的社会学继续这样的研究传统。有组织的信任就是他的入手点,因为正是在这里,组织的行动力其实是集体虚构的一种表达。布尔迪厄通过瓦莱里(Paul Valery)和韦伯改造了本质上来自于马克思的概念,即这种“中立化”眼光背后,是一种“虚幻的共同体”(p17),一种因为集体共识而生效的共识(p13—14)。国家应该被视为符号暴力的垄断者,正是这种垄断行为,使得国家赋予有形和象征暴力以秩序,这颇似“隐藏的上帝”(deus absconditus)的视角,是涂尔干那里的逻辑整合的作用。国家创造了象征秩序的公共秩序,因此它对象征暴力的垄断,就是制造社会分类并将其神圣化(p13—15)。这是布尔迪厄早期阿尔及利亚田野工作中一个深具法国人类学传统的观点,也是他此前高度重视“信念”(doxa,见本书p46)的延续。研究国家就是研究关于国家的信念,这是国家构造每个人的基础,这种构造越成功,就会越让人忘掉其作为国家行动的基础。制度包含了任意性,也就是一种遗忘(ex instituto)。问题是,布尔迪厄提倡了一种什么样的社会学,能再现这种开端的任意性呢(p155—157)?

对正当性的承认应该超出一种对统治意识形态的研究,也就是说,这种承认不止是一种统治利益的反映,而应该从“下意识”的认知出发,这种认识行为(acte de connaissance)固然来自韦伯,但在国家概念里面很少得到充分的阐发。20世纪上半叶遍及政治史和艺术史的政治神话研究给了布尔迪厄很深的影响,因此,布尔迪厄将这种意识类比于神话:

应该思考谁是mythopoïètes(神话的制造者),他们如何形成,利益何在,处在何种竞争空间之中,彼此如何斗争,先知用什么武器除名,牧师如何将好的先知封圣,将其他先知除名。要理解象征系统,就必须理解围绕象征系统展开斗争的行动者的系统。(p234)

理解“国家的神话”,就是理解围绕象征系统的斗争。不过,布尔迪厄在这一点上要比启发他的前辈学者—卡西尔、康托洛维奇和潘诺夫斯基等—收束得多。他毫不犹疑地把自己提出的“斗争”化约为正统意识,从而把对“神话制造者”的分析变成了官僚场的分析。被委托者通过法律建构而让国家成为可能,在官僚场中,这是布尔迪厄对人和职务分离这一说法的新的理解。他借用瓦莱里所要表达的,即人格最深的自觉就是对独立于人的信托关系的意识(p51)。无私,或无利害心,不是私德,是司职者(l’homme-officiel)对职别的致敬(p89)。在这个意义里面,真伪的区分变得不那么重要,而有没有资格是最关键的。布尔迪厄在第一年的讲座中不厌其烦地强调这一点。国家的源起并不是一个结构上的断代学,而是关于某种“职权”(ex officio)的秩序场。在说明这个秩序场的时候,得自人文学者康托洛维奇,以及他一直欣赏的艺术史家潘诺夫斯基的灵感是明线。因为法律拟制(fictio juris,p76)是制造国家的原型行动。但与之相配合的“暗线”,是布尔迪厄在米德和戈夫曼那里发现的“互动秩序”(interactional order),也就是如何呈现合乎身份的行动秩序(p67—71)。在这个线索当中,布尔迪厄提供了一系列富有启发的关联,将看似和国家无关的研究,例如说,加芬克尔(Harold Garfinkel)写“降职”的文章带了进来(p257—258)。某种程度上,布尔迪厄希望这两个方向提供的社会学灵感能给出国家源起的新答案。这两个线索的交织,体现在他对英语文献中典型的国家形成(state making)研究的重新阐释。

二 象征权力的垄断和普遍

布尔迪厄选择检讨英语写作的历史社会学来进一步阐述自己的观点。不过,无论是格申克龙这样的流亡学者,还是标准的英语历史社会学,在布尔迪厄看来都和布洛赫比较英法国家的思路如出一辙。而这个比较方式最大的问题在布尔迪厄看来是将国家视为功能。这其中,布尔迪厄对佩里·安德森关于“绝对主义”国家谱系的研究尤为重视,他将后者所呈现的绝对主义国家视为某种封建统治“创造性的自我破坏”(creative self-destruction),绝对主义国家是封建主义的辩证运动的一部分,它通过限制部分封建力量的发达和存续来使整体存在下去(p109—110)。这种辩证运动的想象力,很容易让我们联想起托克维尔对旧制度的观点:旧制度的“集权”使得旧制度成为革命对象,也为大革命开展提供了进一步动力。

国家的发生是一种社会学化的国家生成史,布尔迪厄从这一点出发来讲授国家的课程,多少是因为他最关心的“象征强力”(symbolic power)的机制在这些相互关联的国家发生中没有得到充分的讨论。布尔迪厄总结了三种立足于欧洲或者说早期现代的国家发生模式:暴力的政治工具和武装社会的日趋集约以及最终归于政治权威的管理(韦伯和埃利亚斯);西欧的城市为什么构成了国家形成的另一个动力(查尔斯·蒂利);以及何谓国家发生的“文化革命”(菲利普·科里根与德雷克·赛耶)。在这三种国家发生的模式当中,国家概念的差别是一目了然的,第一种核心是强力的性质及其社会原因,第二种模式是资本的使用及其后果,第三种是文化改造为什么创造了系统化的社会管理形式。三种模式当然是有交叉的,例如说,“文化革命”当中所谓新的社会管理形式,和蒂利笔下资本化强制催生的民族-国家认同问题。蒂利笔下欧洲的地方贵族掌握的武装的缩减和埃利亚斯笔下的“文明化”。而文明化的含义之一,武装社会退却导致的自我强制的提升,又是“文化革命”的题中之义。
布尔迪厄更加重视的国家定义是象征秩序内的争夺。以官僚场为对象,布尔迪厄对“普遍性”的反复言说凸显了国家观念中特有的普遍性问题,即只能以垄断的方式追求普遍性,所谓国家的行动,就是“占有普遍性”的行动(p134—135)。而如果没有这样的结构建立,普遍性与“剥夺和垄断”本来是对立的(p137—138),在第一年度讲座的结尾,布尔迪厄终于道出了研究国家生成对他而言的社会学意义。将国家形成视为资本集中的过程意味着不仅要命名占有资本者,也要以同样的力度命名没有资本的人,以及“僭越”占有资本的行动。布尔迪厄的这个灵感来自波兰尼著名的文集,但被他很明显地带到了另外的方向,即对垄断权的垄断。这种“垄断的垄断”包含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什么样的人特别能从垄断中获利,同时,那些被排除在垄断之外的人,不是被剥夺而出局,而是因为对普遍性的反动使然。

国家的形成,是垄断和统一—或者说普遍性—的结合,国家的形成所包含的那种“垄断即普遍”的机制,是在国家促成的社会空间发育中形成的。也就是说,国家的形成一定是统一社会空间形成的过程,这是布尔迪厄从涂尔干那里继承的基本观点(p299—300)。不过,涂尔干在《原始分类》和《宗教生活的基本形式》当中深刻地区分了“逻辑服从”(conformisme logique)和“道德服从”(conformisme morale),并且以前者为后者的基础,这是布尔迪厄几乎全部的人类学作品都仰之弥高的一点,在他看来,逻辑服从是国家形成的基础,这是以文化为导向的历史社会学没有充分体会的地方(p191—194)。布尔迪厄在三年的讲座当中,都像是写作“国家神话”的卡西尔那样,强调着分类本能的充沛生机。

而布尔迪厄对此的发展则是,通过对不同的市场的社会学分析来证明垄断和普遍化也是市场的内在机理(这是布尔迪厄在前两年课程当中以相当跳跃的方式讲授的主要内容)。换言之,资本运动就是在垄断和普遍化的结合中完成的,这个过程中排除了地方性特权,也包括对地方武装的剥夺。布尔迪厄认为自己主要借助在教育场域中完成的工作,也涵盖蒂利代表的强制和资本的关系。

随着集中的加剧,垄断籍以发生的网络才是它突破私人占有的关键。埃利亚斯高度空间式的比拟因此在布尔迪厄看来深化了所有以垄断来定义国家的概念框架。在埃利亚斯的权力分析当中,“被集中的和被垄断的资源渐渐倾向于从几个人的手中转向越来越多的人的手中,并最终成为作为整体的互相依赖的人际网络的功能”,这一点被布尔迪厄视为分析的高潮(p176)。埃利亚斯分析文明化的关键概念,“相互依赖”在布尔迪厄看来巧妙地描述了暴力垄断不公不私的特别位置。象征暴力的垄断,就是相互依赖链条的延伸。布尔迪厄对这一点的强调,某种程度上源自他将“互动秩序”的观点放入到国家垄断象征暴力的结构当中的作法。

我再补充一下:一个持有不同权力原则—宗教的、官僚的、法律的、经济的—的权贵之间互相依赖的网络。以至于这一空间的复杂结构成了国家决策的生成原则。我们从一种相对私人的垄断—埃利亚斯一直很谨慎:垄断从来都不是完全私人的,因为它被家庭、世系所分享—过渡到一种公共垄断—我要说“相对公共”,因为垄断也从来都不是完全公共的。这正是分析的精髓所在。我还是引用埃利亚斯的话:“行使权力时的去个性化和制度化导向一些更长的链条,导向社会成员之间一些更密集的互相依赖的网络。”这里,他提出了依赖链条延伸的概念,即我所谓正当性链条的延伸:A赋予B正当性,B赋予C正当性,等等,某某又赋予A正当性。当我们在历史的长河中寻找宏大规律时,这种延伸是一个至关重要的过程;我看到的唯一普遍的趋势性规律,便是这种分化过程,它与依赖和互相依赖的链条的延伸过程密不可分。(p176—177)

国家的发生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它本身是分类原则相互作用的场域,这种相互作用产生了为各种分类负责的官僚机构,直至这些官僚机构就各种分类的强制力是什么形成妥协。为什么国家的发生能形成不同分类方式之间的碰撞?各种分类方式的汇聚,类比于各种资本的汇聚(身体的、经济的、文化的和象征的),在这个前提下“元资本”,也就是对其他类型的资本具有支配权力的资本才会出现,从而否定资本本身的分层。垄断被认为是现代国家行为的核心,但垄断的前提是普遍化,也就是无差别的强制,所谓无差别,当然不是说绝对平等,而是国家的分类和强制建立在僭越非国家的分类和强制的基础上,国家的强制首先不是针对国家的子民,而是针对后者已经身处其间的强制原则(p500—501)。而这种意义上的否定,在布尔迪厄看来只能用“象征强力”或“象征资本”来表达。

以汤普森的方式写作国家行为的《大拱门》,就补足了蒂利和埃利亚斯的不足。布尔迪厄在这本书当中发现了和他的象征资本最接近的国家生成,即国家推行了一套新的“道德”和思维范畴,在成为文化革命的先锋的意义上把自己和非国家的行动区分开来。真正能揭示这本书贡献的是一个相当经典的问题,那就是古老的,传统的国家形式为什么和资本的转化并行不悖?英国没有发生“大革命”,但也不意味着它是“旧制度”延续。这两个说法承接韦伯和托克维尔的问题,在文化革命的视角下面则变成,传统的社会关系的继续是具有建设性的资产阶级革命的核心(p197—199)。

布尔迪厄之所以给予这本书特别的重视,原因之一是文化革命的说法揭示了国家是象征暴力垄断者这个特别重要的事实,这个象征暴力的核心,是一种不像强制的强制,即“以客观结构和心智结构之间达成的并非有意识的一致性为基础的强制形式”(p202—203)。如果象征强力意味着国家对其支配对象已身处其间的分类规则进行的再强制,这种过程是怎么建立起来的?布尔迪厄称之为“象征资本的原始积累”,这个说法要比任何文化民族论在他看来要强大。布尔迪厄尝试化约历史社会学中长期关注的现代国家形成中的英法路径差别。《大拱门》一书,则因为在英格兰国家的转变中,特别讨论了家庭的再生产和国家的再生产怎样在16世纪开始出现。和两个再生产过程在英格兰的历史关系相比,布尔迪厄坚持认为,二者的分离在路易十三和路易十四年代停滞了下来(p412—413),两种再生产的互相渗透在法国要比在英国的力度强得多。

三 王朝国家

布尔迪厄形式上是用自己的和其他法语作品给英语世界的历史和社会学研究重新做了阐释。他赞同美国学者斯特雷耶对1100年之后的欧洲国家特殊性的判断,即它同时集中了动员效能和认同度的发展,而这两者的同时发展在此前的古典国家和非西方国家传统当中并不多见(p253—254)。这是欧洲的王朝国家的特别贡献。和蒂利以及斯特雷耶不同,布尔迪厄强调王朝国家,并不是为了强调“现代国家的王朝性”,而是为了强调王朝国家和现代国家的断裂,如果只是将王朝国家视为民族国家的前驱,我们就不能直视这种断裂(p262—264)。

在布尔迪厄的化简之下,国家的神秘实体化身为一系列有等级的受托人,或者说国家人(l’homme d’État)。这个委托-代理的无限机制也逼出了国家的极限,这是布尔迪厄在王朝国家那里发现的关键临界点:代理的制度仪式越神圣,国家就越需要不能被代表。国王所代表的国家和官僚场代表的国家代表在王朝国家发展的轨道上,才有分道扬镳的必要。布尔迪厄对税收、法律等经典的国家研究领域以近乎断片式的讨论指向了王朝国家的这个断裂(p278—285)。更关键的是,王朝国家当中,国王是最善于在封建场的游戏中实现区隔的人。成功的自称为王背后是相关的原始资本的积累(p337—338)。布尔迪厄借用了霍布斯的名言,将“神授”君权变成了普遍性得以推行的机制,即别人将君主的自我建构作为普遍来接受(Homo homini lupus,homo homini deus,p339—340)。

集中和中心是相互强化的,因此,在竞争权力者的相互比照当中,中心必须存在,甚至独立于竞争胜出者存在(p341—342)。王朝国家与其说是一种制度上通向现代国家的过度,不如说造成了和“代表制”国家之间的深刻裂隙,这个观点或许是布尔迪厄从探索政治神话的史学家那里得到的关键启示。受托人的概念某种程度上打破了“从王朝到科层制国家”的递进转折,因为受托不能杜绝背叛,因此受托意味着权力链条的不断复杂,其实是国王权力和国家权力之间相互嵌套的体现。关于君主和“代表制”国家的一个颇有意思的譬喻,是布尔迪厄从梅特兰宪政史中抓住的“王室印章学说”,即从诺曼王朝到都铎王朝,体现王室意志的印章的数量和使用办法如何变化,例如说,在国王和大法官之间,私印如何被引入,又如何固定在在国务秘书身上,最终,大量的“副署”的出现支撑起了国王命令背后的授予链条(p400—402)。在梅特兰勾勒的这条线索当中,布尔迪厄看到的是君主的家产制权力(代表君主)和国家权力之间的混合,“大法官如果没有一份盖了小印章、盖了私印的文件作为担保,就不敢盖大大的国玺”(p403—404)。

在第三年的讲座当中,布尔迪厄通过对家这种再生产机制的阐释,来解释现代国家是怎么充满这个王朝国家必定留下的裂隙的。这个多少被“家产制”逼出来的君王之国,对布尔迪厄而言更多是一个滤器而不是扳道器,因为它将家这种再生产机制进行了选择性保留,为它进入到官僚制国家准备了条件,布尔迪厄认为自己的《国家精英》是对韦伯观点的发挥(p248—249),这是一个关键的部分。继承压倒一切,但继承逻辑的背后是再生产,打通这两者的关系对布尔迪厄理论意义重大。再生产一方面包含了“继承”体制里面,围绕谱系和族属打造的关系,另一方面,包含了家主和臣僚的关系,准确地说是以人身依附为基础的家产制行政关系。在这个关系里面,以能力为基础的“代表”将教育(准确的说是资格授予)变成了中介,而它的原型,是那些有能力辅佐君侯但无家可归的行政者,例如说被视为献祭给教会的“oblat”。

即使是在三年的讲座当中,布尔迪厄对这种三角关系也没有持续的强调,不过,之所以是三角,关键是君主对王室兄弟和臣属的相对独立,在君主-臣僚关系(官僚场)对家的再生产的抑制,才能反过来增加君主在王室之间(封建场)继承人战争中的力量。这样看起来,在王朝国家的框架下面,家庭再生产和国家再生产是相互依赖的关系,这是布尔迪厄从梅特兰的《英国宪政史》中得到的重要启示之一。家宅使政治体(corps)获得了第一次重要的实现,献身于家宅成为超越行动者的基础。而法学家参与构建的国家话语,首先是把这种值得个人效忠的家宅变成更加正统和系统化的政治体(p345—346),正是在这个过程中,君主的“现身”,不仅成为神圣仪式的构成,也成为公法的一部分。

家的再生产和教育的再生产的关系,对布尔迪厄来说才是王朝国家的真正遗产,它一方面贯穿了从12世纪到法国大革命的时代,另一方面持续不断地出现在“国家理由”出现之后的时代,并汇聚在国家精英的再造当中。某种程度上,布尔迪厄于1989年出版的《国家精英》中整合了他对国家的看法。表面上,这是自高等法院与王权对抗的历史以来的法学家和法官的历史(布尔迪厄也相当频繁地引用了法国法律史的一些代表性作品,例如丹尼·里歇,汉利、唐纳德·R. 凯利等),也可以是作为法律空间的国家的形成历史(这一点布尔迪厄自始至终没有明确阐述),但从法国大革命之后的场域变化看,促成国家理由充实的力量其实来自文化资本,而促使文化资本形成和上升的场域变动,才是至少以法国为中心的国家生成应该作出的最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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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兰西公学院年鉴》上刊登的本课程内容概要

1989—1990

在“论国家”的课程中,我首先对这一制度的种种表象做了预先的批判。作为“有组织的、善于无意识行动、独立于个人的信托”(瓦莱里),它具有一种奇特的属性,即尤其通过表象而存在。我于是着力分析正式/官方(officiel)这个概念,它是职能(officium)的视点,也就是说,具有正当象征暴力垄断权的机构的视点,或者是公务员即领职者的视点。他依职发言行事,他作为受委托的法人以“虚幻的共同体”(马克思)的名义行动。借助我对20世纪70年代制定新住房补助政策的诸委员会之运作所做的经验分析,我尝试抓住正式化工作的逻辑,后者想把一个特殊的观点建构为正当的也就是说普遍的观点。由此,我分析了“官方人士”必备的正式修辞的各种最为典型的手法,在某种程度上,这种修辞是所有必须直面作为“普遍他者”(generalized other)(乔治·赫伯特·米德)化身的“公众”或者“舆论”的人所必备。“普遍他者”以审查的方式运作,提醒人们遵守普遍价值即由群体正式言明的价值。拟人法是一种典型的“唤起记忆的巫术”,通过它,一位官方代理人把想象性的所指物(民族、国家等)搬到前台,以它的名义发言,并在言说时从形式上制造它。为了在象征层面达到效果,拟人法还伴随着对一致同意下成立并表赞成的群体的戏剧化,对声称代表全体利益的人对全体利益之兴趣的戏剧化,也就是说对他的无私的戏剧化。对跨越公私边界的情况的分析,对最广泛意义上的公开化的分析(丑闻作为对“官方人士”正式形象的损害,其逻辑清清楚楚地揭示了这些情况)指向了政治特有的拜物教根源。这种特殊的拜物教以倒因为果为基础,它把针对定居于某一领土之上的全体人民行使主权权威的所有行动者或所有机构意义上的国家视为这一人类集群的正当表现形式。

做出预先批判之后,我们便可迈向由它开启的调查计划,也就是说对国家制度进行发生社会学(或社会历史学)研究,而这些研究后续应该走向对这一制度特有结构的分析。但面对这个已经被密集挖掘的领域,我们不能在没有事先考察论及各国家社会起源和形成过程的比较历史学或者历史社会学巨著的情况下,就直接处理历史著作。我不敢说已阅尽前人在这方面做过的研究,但我针对那些为该问题给出最有价值回答的作者(即什穆埃尔·诺阿·艾森斯塔特、佩里·安德森、巴林顿·摩尔、赖因哈德·本迪克斯、西达·斯考切波)进行了批判性阐述。目的有两个:理清能为分析历史著作指明方向的一般假设,并对理解和运用比较方法的不同方式进行批评。这一批判式考察促使我们将分析限定在对英法两国国家生成的分析,这两个特例被当作各种可能情况中的个案来处理。这么做想完成两件事:一方面提出一种国家逻辑的生成逻辑,换句话说就是我称为官僚场的这个社会空间是如何出现的;另一方面,确定我们称为国家的这个“集中和有组织的社会力量”(马克思)是如何构成的。换言之,不同种类的特有的官僚资源是如何集中到一起的,这些资源既是斗争的工具也是斗争的关键,而官僚场正是这些斗争发生的场所,也是斗争的关键(特别是在政治场内)。

1990—1991

在介绍我希望提出的国家生成模式之前,我觉得必须分析之前的三种尝试,它们非常典型,甚至连它们的局限性也很典型:埃利亚斯沿着韦伯的方向,很好地描述了暴力工具和征税工具集中于单一领导人和行政机构之手的过程,以及如何通过在和其他首领的竞争中获胜来实现领土扩张,但他忽视了这一集中过程的象征维度;查尔斯·蒂利在本质上非常接近韦伯和埃利亚斯,但他要求一种多变量分析,以便同时说明国家建立过程中的共同特征和可见变化,这一过程是与国家官僚体制相关联的武装力量这种有形资本的集中,以及与城市相关联的经济资本的集中;菲利普·科里根与德雷克·塞耶的功绩在于摆脱前两种模式的经济主义,提出了真正的“文化革命”,他们认为这才是现代国家的根源,也就是说,这一整套正当的、系统化的管理社会生活的“形式”(民族语言、议会、法庭等)之建构。

为了在整合的基础上超越这些片面的模型,就需要重新组织传统上被视为互斥的各项理论遗产。国家行动的重大影响之一就是强加共同的观念和划分原则[规范(nomos)],它树立了逻辑上和道德上的因循守旧(按涂尔干的说法),以及对世界意义与价值的共识。国家是建构社会现实的工具的主要制造者,是它组织了重大认定仪式,参与制造了主要社会划分,并反复灌输一些原则,使人们认识到这些划分。这一共同法典是一整套正式的、有一定结构的认识工具和交流工具(如语言与民族文化),与国家的结构类似,因此也就与统治国家的人协调一致。

在这些预先思考的基础上,我们得以建构国家生成的模型,而国家的生成是不同种类(身体的、经济的、文化的和象征的)资本的集中过程,这个过程导致了“元-资本”的出现,它能对其他各种资本施加权力,还导致了国家的出现,它是斗争进行的场域,这些斗争的关键在于获得对其他场域的权力,特别表现为法律和所有(在某一领土范围内)普遍有效的条例规章中的权力。法律资本的集中是象征资本集中的一个方面,象征资本倾向于用中央权力颁发的荣誉替代贵族等级的身份荣誉。通过象征资本的集中,国家逐渐成为象征资本的中央银行,被赋予任命的权力,用布莱克斯顿的话说,成为“荣誉、官职、特权之源泉”(转引自梅特兰)。

现代国家形成的过程以及国家本身的二重性就此显露:集中(与统一)永远都兼普遍化与垄断化过程于一身,整合是一种特殊统治形式的条件,这种统治在[经国家精英(贵族)之手]对国家垄断权实行的垄断中实现。

1991—1992

在描述了(不同形式的)资本集中过程后,我尝试建立一种国家生成模型。我首先着力弄清象征资本原始积累的逻辑,特别是因身居王位而掌握的优势,即在同等之人中占据高位(Primus inter pares)。王朝国家围绕王室及其遗产进行组织,就像家一样,在此场所中,存在一种特殊矛盾,关系着个人化权力与一种初生的官僚体制之共存,即两种互相矛盾的统治原则(分别以国王的兄弟和国王的大臣们为代表)之共存,和两种分别以家庭和学校为途径的再生产方式之共存。正是建立在这种矛盾之上的冲突推动王室内廷转变为国家理由,逐渐令“国家原则”击败了王朝原则。许多制度都意在对抗贵族的自然再生产过程(最极端的情况是将官僚权力交给一些外国技术人员或者一些奴隶),使个人无法将国家制度及其带来的利益占为己有,让国家成为一种反自然(antiphysis)(这一点在我们分析为对抗官僚逻辑所暗含的腐败倾向而逐步实施的各种手段时一目了然。)

新的国家逻辑的发明是集体建构这一整套全新的社会现实的集体建构工作之产物,即组成“公共”概念的制度之产物。像法学家那样的行动者团体与在根源上较之王朝逻辑更“普遍的”(或更普遍主义的)国家逻辑相关联,他们对建构公共事物(chose publique)与官僚制度(办公室、秘书、签字、印章、任命书、证书、凭证、登记)诞生的空间(官僚场)起到了决定性作用。我们分析了一个过程,最终得出了一条负责管理王室印章的行动者长链,理清了统治工作分工生成的逻辑,它令王朝权威向建立在行动者之间的有限授权基础上的官僚权威转变,这些行动者互相担保,互相牵制。

最初集中在少数人手中的权力在行动者之间分化、分配,这些行动者被统治劳动分工中的有机团结联系到一起。一个相对独立的官僚场在这一过程中形成了,它是一个竞争性斗争的场所,这些斗争要争夺的是施加在其他各场域之上的特有的官僚权力。正如围绕“国王御临高等法院会议”展开的争论所显示的那样,这些斗争可以针对官僚实践的细节(例如仪式)或者机构的历史,它们为“公共”机构的集体建构工作提供了契机。持官僚原则者,即以文化资本作为自身权威基础而损害王朝原则的文员,他们的逐步上升在法国随着大革命的到来发生了决定性的加速。在大革命中,新官僚共和国的普遍性原则和文化资本持有者占有普遍性的特权同时获得确立,不可分割。国家精英(贵族)在它制造领土国家和统一民族的运动中确立身份,并窃取了操控公共资本和控制这一资本、将其利益进行再分配的权力。

我们仍然需要在一个长的时间段内才能理解国家制造民族的这项集体建构工作,即建构并强制推行共同观念和划分原则的工作,军队尤其是学校在其中起到了决定性作用。(补充一下,我这里说的现实的社会建构不能被化约为众多个体建构的机械集合,但它是在受到现行权力关系结构性限制的一些场域中实现的。)作为法定领土的民族之建构和通过一整套权利和义务与国家(以及其他公民)相关联的公民之建构相伴而生。但官僚场永远是头一个斗争的场所和关键,为确保公民参与公共生活—特别是作为规范的异议方参与正式的政治—而开展的必要工作应该延伸到定义福利国家的一种社会政治中,后者目的是通过经济层面、社会层面的协助及规训,确保向公民提供行使公民权所必需的一切最起码的经济和文化条件。福利国家的建立意味着一项名副其实的象征革命,其核心是让公共责任扩大,直至取代私人责任。

一旦知道官僚场自身携带着过往所有冲突的痕迹,我们便更能理解在其内部展开的斗争,以及在位置对等性的基础上,这些内部斗争与那些以官僚场为对象并以它控制的权力为争夺关键的斗争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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