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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院长,现在开庭 | 宁波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





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



4月18日,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北京北方丰达种业有限责任公司诉绍兴某园艺场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一案,宁波中院院长、一级高级法官陈志君担任审判长并主审本案。原、被告双方分别在河南和浙江绍兴通过移动微法院线上参与庭审。





基本案情


江苏省农业科学院是“苏翠1号”梨新品种权人,于2017年5月1日被农业部授予植物新品种权,品种权号为CNA20121041.1。此后,江苏省农科院将该植物新品种权独占许可给北京北方丰达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丰达公司”),许可期限内,由丰达公司在中国大陆境内(不包含港澳台地区独占性生产经营“苏翠1号”,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维权。

绍兴某园艺场(以下简称“某园艺场”)未经品种权人许可,在其经营的网站中声称其繁育“苏翠1号”梨苗,并在网站图片中标注“苏翠1号梨苗”“特早熟梨品种  苏翠1号  江苏省农业科学院”等字样,并介绍了“苏翠1号”梨品种的特性、栽培技术。

2021年,在丰达公司向某园艺场通过微信等方式购买梨苗时,某园艺场也声称其销售的为“苏翠1号”梨苗。后经鉴定,原告所销售的梨苗与“苏翠1号”遗传相似度为99.79%,属于极近似品种或相同品种。

2022年2月,丰达公司将某园艺场起诉至宁波中院,诉请判令某园艺场立即停止生产、繁殖、销售侵犯“苏翠1号”植物新品种权的行为,对未销售的侵权种苗进行灭活处理,赔偿丰达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并承担丰达公司合理维权费用。

被告某园艺场答辩称:被诉侵权苗木系其从他人处购买取得,并非自行生产、繁殖。

庭审中,合议庭组织双方围绕某园艺场是否构成侵权、侵权行为性质如何认定、赔偿金额如何确定等争议焦点进行了法庭辩论。

被告在嵊州市人民法院共享法庭(知识产权服务站)参与庭审


在合议庭主持下,原、被告当庭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某园艺场立即停止生产、繁殖、销售侵害“苏翠1号”植物新品种权的繁殖材料的行为,并赔偿原告丰达公司一定金额的经济损失。


院长寄语


调解后,陈志君院长当庭发表了院长寄语——

本案是一起由侵害植物新品种权引发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虽然标的不大,案件最终也是以调解结案,但是其中的教训却值得我们思考。种子是农业的“芯片”。近年来,我国为推进种业创新,打好种业翻身仗,对种子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网越织越密,对种子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越来越大。根据我国种子法的规定,国家实行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对新选育或者改良的植物品种授予植物新品种权,完成育种的单位和个人享有排他的独占权,其他人未经授权,不得生产、繁殖或者销售该品种的繁殖材料,其中就包括种苗。特别是去年12月24日我国种子法第四次修订,并于今年3月1日施行,扩大了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范围和环节,并提高了侵权赔偿的数额标准。本案中,被告某园艺场在未获得授权的情况下,繁殖并销售了“苏翠1号”种苗,侵害了原告方享有的合法权益,应依法作出赔偿。这样的侵权行为得不偿失、害人害己。在这里,希望无论是本案被告,还是其他广大种植户或种子经营者,都能从中吸取教训,在勤劳致富的同时千万别忘记依规合法,做到来源不明的种苗坚决不买,没有授权的种苗一定不卖。目前,很多种植户对市场上出售的各类种苗是否经过授权缺乏鉴别能力。这里我们也建议政府相关部门一方面加强对种植户的培训指导,提高群众的法律意识,引导大家都能自觉不去买问题种苗;另一方面加大对种苗市场的执法力度,及时打击生产销售侵权种苗的行为,净化种苗市场。种子的价值在于收获。国家鼓励和支持植物新品种选育,就是希望有更多的人来种植新品种,实现种子创新收益的最大化。希望广大育种者和种子经营者能与政府相关部门一道,不断加大植物新品种的宣传推广力度,引导种植户通过合法渠道以更加优惠的价格获得优质种苗,在群众的增产增收中实现“双赢”。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一粒种子可以改变一个世界,一项技术能够创造一项奇迹。”人民法院希望通过不断加大对植物新品种权的司法保护力度,让更多新种苗走向广袤的田间地头,从而更好地服务乡村振兴,为扎实推动共同富裕提供更加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庭后采访


周友定  

人民陪审员

宁波市海曙区石碶街道栎社村村委会副主任

我是一名扎根农村工作近二十年的基层农村干部,今天我以人民陪审员的身份参与到这起与农民息息相关的案件中,通过前期阅读案件材料和今天的庭审,我深受触动,农民因为缺乏法律意识,不注重证据保存,最终承担了法律责任,让我深刻认识到提升农民法律意识和知识产权意识刻不容缓。





陆国庆  

宁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政协委员会客厅智库专家

浙江省政协委员

绍兴市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

浙江中行律师事务所主任

加强对涉农知识产权的保护,对增强农业科技自主创新能力,推动实现共同富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然而由于市场成熟度低、新品种权保护意识不强、农民法治观念淡薄等多种原因,农业领域侵权现象普遍存在。本案的审理不仅彰显了宁波中院保护农业创新成果的决心,同时也提醒广大农民朋友要以此为戒,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宋金才  

宁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政协委员会客厅观察员

绍兴市老字号企业协会会长

绍兴咸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该案是一起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怎样实现农民和植物新品种权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值得认真思考,宁波中院从平衡双方权利义务的角度,且在一定程度上考虑到被告主观过错程度较轻,以调解的方式处理本案,充分体现了司法为民的理念。我相信,通过对这起案件审理的宣传以及对植物新品种相关知识的普法,对广大农民朋友如何合法致富一定会有所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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