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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禁软件等,明天开始不能随意拍我的脸 | 海辉普法

周一心律师 海辉律师事务所 2023-08-26


2021年7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发布会,发布了《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杨万明表示,商家滥用人脸识别技术行为严重损害自然人的人格权益,侵害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破坏社会秩序,亟待进行规制,于是乎在《个人信息保护法》还未出台之前,《规定》横空出世。通篇看来,《规定》的中心思想就是,我的脸不经同意不能随便用。

哪些脸需要保护?

根据《规定》第一条“人脸信息的处理包括人脸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也就是说就,《规定》保护的范围不单单是保护对于人脸信息的内容本身,其保护范围扩大到了对于人脸信息的存储、适用以及后续的加工、公开和提供等行为。一旦未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如上的行为,都可能构成侵权,落入《规定》的保护范围。

《规定》如何保护您的脸?
(1)“小区门禁”

随着人脸识别技术的发展,许多科技公司都已经突破了科技壁垒,人脸识别技术的应用场景的不断丰富,成本不断降低,逐步入侵了我们生活的角落。许多小区为了节约成本,引入了人脸识别系统作为小区的门禁,在提供方便的同时,也不免引起一些争论。现在《规定》第十条明确了“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建筑物管理人以人脸识别作为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出入物业服务区域的唯一验证方式,不同意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请求其提供其他合理验证方式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因为人脸识别系统的安装而下岗的看门大爷,又要光荣上岗了。


(2)“应用软件”
在进入智能手机时代以来,各类app厂家都想尽办法手机用户信息,许多手机app通过一揽子授权、与其他授权捆绑、“不点击同意就不提供服务”等方式强制索取用户信息,要求用户进行人脸识别认证。对于此种行为暂时属于法律的空白区域。现在《规定》第四条确定了有下列情形之一,信息处理者以已征得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信息处理者要求自然人同意处理其人脸信息才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但是处理人脸信息属于提供产品或者服务所必需的除外;
(二)信息处理者以与其他授权捆绑等方式要求自然人同意处理其人脸信息的;
(三)强迫或者变相强迫自然人同意处理其人脸信息的其他情形”。
如果再遇到此类令人困扰的捆绑验证情况,那么应用软件的服务商就发生了违法行为,可以向有关主管部门进行投诉、举报、维权。
哪些例外情况下,未经同意也能使用人脸信息?

人脸信息在有些场景下,有着被利用的必要,且有着被利用的紧迫性,因此《规定》也列举了一些不构成侵权的使用情况:

(一)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所必需而处理人脸信息的;

(二)为维护公共安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在公共场所使用人脸识别技术的;

(三)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人脸信息的;

(四)在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的范围内合理处理人脸信息的;

(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总结来说只要是涉及保护公共利益、国家利益的情形之下,人脸信息可以不经同意使用,且不构成侵权。

《规定》何时生效,已经发生的侵权行为《规定》管吗?

《规定》第十六条“本规定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信息处理者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人脸信息、处理基于人脸识别技术生成的人脸信息的行为发生在本规定施行前的,不适用本规定”,也就是说8月1日之后,规定正式生效,而在生效之前的侵权行为《规定》既往不咎,而生效后的侵权行为,必将承担其应有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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