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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未成年人保护!请get这场发布会→

山东高法
2024-08-24

       5月31日上午,省法院召开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新闻发布会,省法院刑一庭庭长蒋海年通报了全省法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基本情况和阶段性成果,副庭长罗莹发布了涉未成年人保护典型案例。会上,蒋海年、罗莹分别回答了记者提问。省法院宣传处副处长闫继勇主持新闻发布会。

2023年以来,山东法院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未成年人保护的系列重要论述,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工作要求,守正创新、踔厉奋发,不断探索未成年人保护的新方法、新路径,取得了一定成效。


充分发挥少年审判职能,筑牢未成年人司法保护防线

1.严惩侵害未成人权益犯罪,彰显司法态度。对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犯罪行为“零容忍”,特别是对性侵、拐卖儿童等犯罪,以及针对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的犯罪依法从重从快打击。2023年,全省法院共审结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犯罪案件1861件,依法判处被告人2247人,重刑适用率为26.3%。

2.对涉案困境儿童开展司法救助,彰显司法温度。与民政等部门联合会签《关于做好涉案困境未成年人关爱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帮助困境儿童走出困境。东营区法院首创司法救助金司法公证按月领取模式,切实保障救助金的有效使用;滨州中院扩大司法救助金的发放范围、救助方式和救助来源,对符合条件的涉案未成年人开展生活救助和成长救助,除资金救助外,还创新了心理辅导、就业培训支持等救助形式。


持续推动家庭教育指导,筑牢未成年人保护家庭防线

全省法院以《家庭教育促进法》为依托,持续推动家庭教育指导有效落地,筑牢未成年人保护的第一道防线。一是常态化。全省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家庭教育存在问题的,不分案件类型,不分案件审级,均针对案件中体现出的具体问题,下发有针对性的家庭教育指导令。三年来,全省共办理涉及家庭教育指导案件479件,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602份。二是专门化。协同民政、妇联等多部门参与,推进多功能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站建设,共指导建立家庭教育指导站81处,配置专业家庭教育团队和指导老师549人。积极吸纳心理咨询师等专业人士加入指导队伍,不断提升家庭教育指导的专业化水平。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宣讲活动311场次,家庭教育指导工作覆盖13440人。三是制度化。全省法院立足实践,研究家庭教育指导案件范围,探索指导程序与形式,已形成实施意见22份。四是融合化。依托家庭教育指导,通过发出家庭教育令、关爱未成年人提示函、在典型案件判决后附寄语或诫勉语等,敦促父母有效履行监护教养职责。青岛中院在家事案件中植入亲职教育、适度心理干预,近三年家事案件超过50%调撤结案,帮助60多位当事人在诉讼期间见到久违的孩子。


积极推动校园安全先议,筑牢未成年人保护的学校防线

近年来,校园安全成为社会日益关注的热点问题。全省法院坚持问题导向,坚持“抓前端、治未病”理念,积极开展诉源治理,在全国范围内首创设立校园安全先议办公室,主要开展四方面的工作。一是担任学校法治副校长,对在校学生开展订单式靶向法治教育,提高在校学生的法治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二是对校园纠纷提供法律咨询,积极化解矛盾;三是对出现不良行为的学生进行罪错分级干预;四是对学生家长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截至2024年5月,山东法院已在全省61个区(县)设置校园安全先议办公室819个,其中,威海法院已经实现全域挂牌。自试点工作开展以来,共化解校园纠纷175件;对37名具有不良行为的学生进行分级干预,对104名学生开展心理辅导。对推动平安校园、法治校园建设,做好未成年人犯罪前端预防发挥了积极意义。


积极参与社会综合治理,筑牢未成年人保护的社会防线

1.以司法建议推动行业治理。去年,全省法院共发出司法建议185件,涵盖“小饭桌治理”“校外教育培训机构人员资质审定”“未成年人住宿登记”“剧本杀”“电竞酒店治理”等相关内容,积极参与未成年人保护社会治理。

2.积极开展法治教育和普法宣讲。一是打造少审品牌矩阵。全省法院已建立少审品牌69个,在法治教育、未成年人保护等方面持续释放影响力。2023年,全省法院共宣讲4190场次,今年1-5月份,全省法院共宣讲600余场次;二是统筹组织做好“开学第一课 送法下基层”“假期送温暖”“爱心妈妈结对关爱”活动;三是省法院“鲁法青青”法治教育宣传品牌影响力不断增强。依托省法院青少年法治教育基地“请进来”,针对重点人群“走出去”开展法治教育活动。去年,省法院组建青少年法治志愿宣讲团,前往临沂沂水、潍坊寿光两地,为7所中小学、约12000余名师生开展送法下基层志愿服务活动。

下一步,全省法院将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未成年人保护、家庭教育的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加强府院联动,强化与有关职能部门、社会组织和团体的协作配合,织密未成年人保护体系,努力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贡献法院力量。

全省法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案例

目录


案例1 韩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案案例2 被告人李某某遗弃案案例3 张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案案例4 被告人赵某某、陈某某寻衅滋事案案例5 对涉案当事人未成年子女开展成长救助案

案例一


韩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案

——在涉及未成年子女离婚案件中开展“关爱未成年人提示”工作


基本案情

原告韩某(女)与被告王某某(男)于2014年9月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6年生育一子。双方在婚姻生活中,常因琐事发生争吵,后韩某诉至法院,称双方感情破裂且自2022年10月起开始分居,要求与王某某解除婚姻关系。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婚后已共同生活10余年,且育有一名子女,二人之间有一定的感情基础。现有矛盾主要因为家庭琐事和缺乏有效沟通交流导致,感情尚未彻底破裂,依法不应支持。该案中,二人的子女9岁,正处于低年级向高年级过渡的关键时期,仅一纸判决难以消除两人离婚诉讼给孩子身心成长带来的消极影响。在审理中发现,孩子的父亲长期忽视孩子情感需求,对孩子疏于照顾和关心。基于此,人民法院向当事人发出《关爱未成年子女提示函》并对提示函的内容向双方进行了重点提示和说明。


典型意义

该案是全省发出的首份《关爱未成年子女提示函》。《关爱未成年子女提示函》既是一份要求父母依法履职的责任书,亦是一份警示不履行义务将被依法追责的告诫书,其以独立于裁判文书之外“法官附言”的方式,因案制宜进行析法明理,引导家长提高监护意识,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督促家长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探望、监护等事宜,为社会和谐稳定、家庭温暖温馨及未成年人的权益提供更加多元的司法保护。

案例二


被告人李某某遗弃案

——对遗弃未成年子女的家长依法定罪处罚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某某(男)与杨某(女)于2001年11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一子,均系未成年人。2013年上半年,杨某因患病失去劳动能力,生活不能自理,李某某对杨某不予照顾,杨某父母遂将杨某及两个孩子接到自己家中照料。自2016年下半年至2019年年初,李某某外出打工,更换手机号失去联系,拒绝对杨某及未成年子女进行照顾、抚养,且未给付抚养费。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某对负有抚养义务且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年幼子女和患病妻子长期不予照顾、不提供生活来源,情节恶劣,构成遗弃罪;其到案后缺乏悔罪态度,仍怠于履行抚养义务,故以遗弃罪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


典型意义

负有抚养义务且有抚养能力的家长拒绝抚养缺乏独立生活能力的年幼子女的,系遗弃行为,会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造成巨大伤害,应依法惩处。本案警示广大父母,在孩子能够独立生活之前,父母负有抚养、照顾、教育孩子的法定义务,必须认真履行,同时还应该关注孩子的身心健康,为孩子提供稳定、和睦、温馨的成长环境。

本案发生后,人民法院坚持治罪与治理并重理念,把刑事审判工作向社会面延伸,积极对接当地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及民政、妇联、教体、宣传等职能部门,解决未成年被害人的民政救济和教育问题并提出源头治理的相关建议,达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社会效果。

案例三


路某与万某某离婚纠纷案

——运用家庭教育指导破解探望权难题


基本案情

2023年7月,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离婚诉讼纠纷中,发现路某(女)在与万某某(男)分居期间,擅自将两个女儿带走藏匿,拒绝万某某与孩子见面、视频及通话。万某某曾多次向社区、派出所求助,路某不听相关部门劝告并继续藏匿女儿。


指导内容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路某藏匿孩子的行为既侵害了万某某的监护权,又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考虑到简单、粗暴地强制探望无益于弥合亲情,反而更容易给年幼的孩子留下童年阴影,人民法院遂主动对原、被告双方开展家庭教育分级干预指导。法官联系公益合作心理咨询师联合对藏匿孩子的路某做劝说及疏导工作,明确告知其探望是法律规定的正当权利且必须配合,进一步阐明夫妻离婚后对子女探望权的纷争看似是父母间的矛盾,实质上最受伤害的还是子女。同时,人民法院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家庭教育责任告知书并要求其定期参加家长课堂。通过开展家庭教育分级干预工作,使双方在离婚事宜及孩子的抚养权、探望权问题上达成了一致意见,万某某依法取得了孩子的探望权,于每月双周周六至周日探望。协议达成后人民法院督促当事人签订《探望权自动履行承诺书》,并向当事人送达了《离婚合作指南》,详细列举了离婚后双方该做和不该做的事项。调解书生效后,男女双方均按时自动履行,社会效果良好。


典型意义

在司法实践中,男女双方在离婚后甚至婚内藏匿孩子的情况时有发生,极大损害了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目前探望权制度存在权利行使易受阻、强制执行效果不理想等问题,简单、粗暴地一判了之,既无法做到尊重未成年子女本人的意愿,又不利于亲情弥合和社会关系修复。本案将家庭教育指导和探望权自动履行承诺书制度融入案件审理中,在离婚纠纷中全面落实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彰显了家事审判的司法温度和担当,也为探望权纠纷中如何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了司法样本。

案例四


被告人赵某某、陈某某寻衅滋事案
——数字化智慧帮教,助力罪错少年回归社会

基本案情

2021年8月,赵某某、陈某某因结识社会闲散青年,多次交叉结伙盗窃他人手机,受他人纠集将人打成轻伤。在案件审理中,人民法院了解到,赵某某在父母离异后,跟随母亲生活,而其母亲工作繁忙无暇照顾;陈某某父母身患重病,常年就医、住院。赵某某、陈某某因各自的家庭原因都缺失了父母的监护、教育,致使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


帮扶举措

该案受理后,人民法院委托司法社工对赵某某、陈某某开展社会调查,依托线上跟踪帮教系统,分阶段设立指标,制定个性化跟踪帮教方案,前期即案件审理阶段责令赵某某、陈某某完成每日定位打卡、每周接受司法社工的帮教辅导、完成司法社工发布的帮教任务;中期组织其参加人民法院开展的“百个家庭观法院”、沙盘沙龙等法治实践活动和亲子活动,提高其法治意识,增进亲子关系;司法社工根据前期、中期的线上、线下帮教情况出具社会调查报告,后期即判决生效后人民法院积极协调赵某某、陈某某居住地和就读大专学校所在地的社区矫正机构,对赵某某、陈某某实行在校和寒暑假期间社区矫正的无缝衔接。同时委托司法社工再次制定跟踪帮教方案,通过线上跟踪帮教系统进行定期回访和常态支持。


典型意义

对罪错未成年人开展帮扶帮教是少年审判的重要工作之一,全省少审法官与时俱进,不断开创帮扶帮教的新路径和新方法。本案是我省采用线上帮教系统对未成年人开展跟踪帮教的首例案例。为深入推进未成年人审判社会支持体系建设,人民法院研发“法葵护航”数字化帮教系统,法官和司法社工通过系统设定帮教全流程,对帮教过程进行量化评估、实时跟踪,监督帮教等,并通过定位打卡、完成帮教任务、开展答题学习等积分项,直观呈现帮教对象的考察期表现,为法官在案件审理阶段评估其社会危险性及制定判后的跟踪帮教方案提供可视化参考依据。

案例五


对涉案当事人未成年子女开展成长救助案

基本案情

陈甲、陈乙(均系未成年人,化名)姐妹二人的父亲被告人陈某因家庭矛盾将其母亲杀害。陈甲、陈乙失去了母亲,父亲被羁押等待接受法律的制裁,两个孩子既失母爱又无父爱,处境十分困难。


救助做法

人民法院经调查发现,案发时,陈甲、陈乙二人均在现场,目睹母亲被害过程。该案件给姐妹二人造成了严重的心理伤害。目前,妹妹陈乙暂时由他人抚养。姐姐陈甲今年9岁,在农村就读小学,跟爷爷奶奶共同生活。其爷爷奶奶均已七十多岁高龄,靠种地维持生计。虽陈甲已获得司法救助,但仍面临生活困难。人民法院经研究决定对陈甲实施成长救助。一是与市民政局、市卫健委、市企业家协会相关工作人员前往陈甲就读学校,与学校领导、老师座谈,了解陈甲的学习和心理状况,并捐赠首期成长救助金5000元,由学校代为保管,用于在校费用支出;二是市卫健委选派人民医院心理医生在不表明身份的情况下对陈甲进行了心理疏导。三是会同相关部门围绕陈甲学习、生活、心理健康等方面制定成长救助办法,持续关注其成长。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秉承“多方位救助+全流程呵护”的司法救助理念,积极探索“法院+”救助模式,联合市关工委、市民政局等十部门会签《关于加强涉未成年人案件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实施细则》,进一步加强和细化对涉案未成年人及涉案当事人未成年子女的保护和关爱。本案中,人民法院联合相关部门对陈甲的家庭经济状况、身心健康持续关注,分期发放成长救助金,并通过学校作为第三方代为代管,对该未成年人有针对性地进行心理疏导,取得良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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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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