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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法院召开环境资源审判新闻发布会

山东高法
2024-08-24

       6月4日,省法院召开环境资源审判新闻发布会,省法院副院长吕涛通报了2023年全省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情况,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崔勇发布了10起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发布会上,崔勇和环境资源审判庭副庭长王英分别回答了记者提问。省法院新闻发言人郑红军主持新闻发布会。

山东法院环境资源司法保护状况

(2023年度)

2023年,全省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各级党委的坚强领导,各级人大的有力监督,以及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不断强化环境资源现代审判理念,充分发挥审判职能,推进审判机制改革,创新司法服务举措,切实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为建设美丽山东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践行现代司法理念,依法审理环境资源案件

全省法院紧紧围绕“公正和效率”主题,积极践行最严法治、系统保护和协同治理理念,依法审理各类环境资源案件。2023年新收各类环境资源案件17327件,审结17024件,同比分别上升11.77%和11.32%。其中,新收一审案件13379件,同比上升16.43%;二审案件2897件,同比下降9.86%;再审审查案件947件,同比下降4.54%;再审案件104件,同比下降10.58%。

(一)坚持最严法治,筑牢生态环境安全司法屏障。坚持最严法治观,用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落实全面追责原则,让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成为“长牙带电”的严规铁律。一是严惩环境资源犯罪。严格落实“全要素、全环节、全链条”责任追究制度,通过依法判处实刑、慎用缓刑、强化罚金刑等手段,加大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犯罪行为的惩治力度。全省法院受理污染环境犯罪案件231件,审结242件;受理走私废物犯罪案件9件,审结9件;受理非法采矿犯罪案件314件,审结343件;受理盗伐、滥伐林木犯罪案件56件,审结60件。汶上县法院审理的某药业公司等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中,人民法院对该案中危险废物非法委托、运输、处置等各环节参与人员均依法依规予以严惩,判处罗某某等11人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至二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判处某药业公司等罚金230万元,有力震慑了破坏环境资源违法犯罪行为。二是强化公益诉讼职能。严格贯彻损害担责、全面赔偿原则,依法审结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146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5件,依法追究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人的民事责任,有力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审结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6件,强化司法与行政执法的协同联动,督促环境资源相关问题整改落实。济南铁路中院审理的北京市昌平区多元智能环境研究所与某装饰板公司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中,该公司违法排放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危害环境,法院综合考量其主观过错程度、违规排放频次等因素,判令某装饰板公司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10万元,并在省级媒体上赔礼道歉。三是严格行政责任。支持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查处环境资源违法行为,保护社会公众的环境安全。全省法院受理环境资源行政案件3649件,审结3446件。诸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胡某未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批手续擅自占用某村集体土地建设沉淀池的行为立案查处后,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胡某在法定期限内拒不履行,诸城市法院经审查依法裁定准予强制执行,有力制裁了违法占地行为。

(二)坚持系统保护,加大生态系统保护修复力度。坚持系统观念和全局观念,从生态环境整体性和系统性着眼,促进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一是坚持全方位保护。强化“三合一”审判,统筹发挥刑事审判惩治教育、行政审判预防监督和民事审判救济修复功能,促进刑事追诉与民事赔偿、行政履职依法协同。被告人杨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人民法院有效衔接行政处罚、刑事制裁和民事赔偿责任,判处杨某某刑罚的同时,判决其拆除非法占用耕地上的建筑物及设施并对耕地进行修复或承担修复费用223633.65元,既依法惩治了非法占用耕地违法犯罪行为,又实现了受损耕地的有效修复。二是坚持全地域保护。聚焦泰山、沂蒙山、黄河三角洲、南四湖等重点生态功能区,延伸司法服务职能,创新司法服务举措,推进湿地、森林、河湖生态系统司法保护,提升区域生态功能。微山县法院立足南四湖湖区特色,打造“湖上审判”特色品牌,与南四湖渔业管理委员会等部门联合召开“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推进会”,共同研判南四湖保护案件现状、规律特点和发展趋势,助推南四湖流域生态高水平保护。三是坚持全过程保护。坚持治罪与治理并重,在依法惩治环境资源犯罪的同时,积极引导被告人修复受损生态环境。严格落实“恢复性司法实践+社会化综合治理”审判结果执行机制,积极适用增殖放流、补种复绿、劳务代偿等责任方式,开展生态环境修复,共放流鱼苗2000万余尾,开展劳务代偿270余人次,补植树木2万余棵。被告人杨某违反《黄河保护法》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非法采砂,东明县法院将修复责任是否落实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量,积极督促其履行生态修复义务,杨某在判决前主动完成生态修复,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实现了惩治犯罪、赔偿损失和修复环境的协调统一。

(三)坚持协同治理,共建全链条大保护格局。坚持共同抓好大保护、协同推进大治理,强化目标协同、部门协同,推动构建保护良好生态环境法治大格局。一是强化跨区域司法协作。坚持系统保护、一体保护,探索跨区域、跨流域司法协作新路径。积极参与省际司法协作,会同沿黄9家高院签署《司法服务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山西倡议》,强化黄河全流域系统协同治理;与沿海11家高院签署《滨海湿地司法保护一体化战略联盟协议》,形成滨海湿地司法一体化保护大联盟。推进大运河沿线司法协作,举办大运河生态环境跨区域司法保护协作论坛,组织山东、河北7地法院建立“大运河(漳卫河-会通河段)生态环境资源跨区域司法保护协作机制”,与江苏法院共同开展大运河(沂沭泗流域段)生态司法保护系列活动,助力千年大运河焕发时代新风貌。二是健全执法与司法协作。全面深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多措并举共筑生态环境法治屏障。与省生态环境厅等部门(单位)联合开展黄河生态保护治理攻坚战行动,协同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与环境治理。与省水利厅、省公安厅、省检察院联合开展河湖安全保护专项执法行动,全面加强水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三级法院积极参与联合执法巡查、督导检查,支持行政机关依法履职。临沂中院在“亚洲平原第一闸”刘家道口水利枢纽设立沂沭河法庭,与沂沭河水利管理局共同打造执法司法衔接中心,多元化解水行政纠纷,切实维护河湖管理秩序,保障水资源安全。滨州市滨城区法院联合公安、检察、河务、水利等8个部门(单位)建立环境保护多元治理机制,设立环境资源审判联动中心,定期召开联席会议、联合开展法治宣传,汇聚生态环境保护合力。


围绕中心大局工作,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全省法院紧紧围绕中央、省委决策部署,始终坚持从政治上看、从法治上办,在案件办理中自觉为大局服务,主动将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成果转化为服务和保障中国式现代化山东实践的实际行动。

(一)服务保障黄河重大国家战略。坚持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论述为指引,积极贯彻实施黄河保护法,服务保障黄河重大国家战略。去年10月,50余名全国人大代表视察山东法院黄河司法保护工作,给予充分肯定。一是开展巡回审判观摩。完善巡回审判机制,依托黄河法庭,选取40余件常见多发案件作为“小切口”开展巡回审判观摩,讲好黄河保护“大道理”,切实发挥惩治教育、以案释法、法治宣传等功能。济南铁路中院开展“环资审判黄河行”系列活动中,依法妥善处理一起跨山东、河南边界非法采砂影响黄河行洪安全的公益诉讼案件,取得了较好效果。二是服务保障黄河口国家公园创建。推进黄河口国家公园创建矛盾纠纷化解,依法支持配合相关部门对50余个不符合国家公园管控要求的项目实施分类处置、有序退出,全方位服务保障黄河口国家公园创建。在油田某单位场地租赁纠纷中,承租方拒不搬离租赁场地影响原油库搬离,法院会同当地政府多元化解,最终达成协议退还土地,保障了国家公园创建有序推进。三是强化黄河保护法治宣传。开展黄河保护法“五个一”宣传贯彻系列活动(即发布一批典型案例、审理一批涉黄河案件、开展一次法治宣传、开展一次座谈交流、开展一次主题党日)。沿黄9市法院深入滩区村庄、学校社区、生产企业,通过以案释法、现场宣讲解答相结合的方式,普及黄河保护法律法规,激发公众以法治力量守护母亲河的意识和自觉,大力营造爱河护河的良好法治氛围。活动期间,全省法院开展法治宣传活动86次、参加人员8000余人次。

(二)服务保障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坚持绿色发展理念,紧紧围绕建设山东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先行区,用足用好司法措施,助推新质生产力加快发展。一是开展司法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调研。围绕影响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的问题多发领域,深入开展污染环境、非法采矿、非法占用农用地审判调研,形成《关于环境资源审判中发现的影响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的情况分析》并专题报告省委,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司法动能。省政府就该报告中提出的问题建议组织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会商,形成6项落实意见。二是依法妥善审理减污降碳绿色发展案件。妥善审理涉碳排放、碳交易等新类型案件20余件,积极运用技改抵扣、碳汇认购等替代性方式,修复受损生态环境,服务保障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助推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能源体系。聊城中院审理的一起碳排放交易纠纷案件中,原、被告作为重点排放单位违反规定在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系统外交易碳排放额,法院依法认定双方关于碳排放配额转让的条款无效,对于引领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合规交易、充分发挥碳排放权交易机制作用具有重要意义。三是助力经济发展与环境治理协同推进。找准助力企业绿色合规发展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平衡点。常态化开展“企业环保法律服务日”活动,走访企业80余家,现场答疑解惑200余起,为企业提供零距离环境司法服务,从源头上提高生态环境保护水平。淄博中院助力发展改革等部门开展涉企资金“绿色门槛”审核,保障11批次590余家符合绿色发展要求的企业列入财政优先支持范围。

(三)服务保障乡村全面振兴。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准确把握环境资源审判与乡村振兴的结合点和着力点,促进农业高质高效、乡村宜居宜业、农民富裕富足。一是助力农村集体“三资”问题专项整治。省法院研究制定11条服务保障举措,组织对涉农村集体“三资”审判执行案件进行摸底排查,编发10篇典型案例,加强类案裁判指引。围绕农村集体“三资”案件审判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做好与相关部门的协同联动,促进问题纠纷源头预防和前端化解。宁阳县法院就严把合同审查、深化村务公开等方面发出司法建议,助力该县整治口头合同、超长期合同等不规范合同1580份,收回违规占用资产174处、土地资源4623亩。二是依法惩治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行为。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对破坏农用地违法行为零容忍,坚决守住粮食安全底线。全省法院受理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件51件,审结58件;受理土壤污染案件8件,审结8件。沂源县法院审理的一起非法占用农用地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中,被告人宋某某未经批准,擅自将其承包的20.23亩林地进行平整并铺设沥青铣刨料,法院依法判处其刑罚,并判决其对涉案区域采取挖种植坑、回填种植土等恢复治理措施,确保受损土地及时得到有效修复。三是妥善化解涉土地资源纠纷。严格按照“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要求,全力保障土地流转和农业生产。全省法院受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893件,审结860件。利津县法院在审理某镇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系列案件过程中,就村委会普遍存在发包土地程序不符合规定等问题发出司法建议,推动该镇政府对全镇125个村进行了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对农村集体经济合同进行重点排查,有利于保障农村承包经营制度有效运行。


坚持能动履职,推动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

全省法院做实“抓前端、治未病”,积极延伸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促进构建更加全面、更加有效的现代环境治理体系,为美丽山东建设贡献司法智慧和司法力量。

(一)推进府院联动,凝聚环境资源保护合力。坚持能动履职,认真落实全省府院联动第一次协调会精神,依托府院联动平台,推动环境资源领域司法与行政良性互动、优势互补。一是保护与修复联动。针对司法实践中的生态环境修复问题,与省生态环境厅、省公安厅、省检察院、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等部门(单位)共同研究建立生态环境修复府院联动协作机制,制定生态环境修复诉前、诉中和诉后协作指导意见。淄博中院与检察、公安、生态环境等部门(单位)就生态损害赔偿资金使用联合开展座谈,就进一步规范生态损害赔偿资金使用流程进行研讨。二是执法与司法联动。与省公安厅、省检察院、山东黄河河务局联合建立黄河生态环境资源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勤联动协作机制,依法严惩非法采砂等危害黄河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梁山县法院参与梁山黄河河务局、黄委会山东水文水资源局开展的黄河流域梁山段巡查,直面感受河流水面、水岸环境面貌、“四乱”现象治理等情况,推动黄河河道生态环境不断改善。三是问题研判与矛盾化解联动。坚持问题导向,注重矛盾实质化解,将调研成果及时转化为矛盾化解的有力举措。青岛中院组织召开青岛地区“两田制”历史遗留问题涉诉情况座谈会,与当地司法行政、农业农村、乡镇街道等部门群策群力化解土地历史遗留问题。东营中院与当地政府建立农村土地纠纷府院联动调处机制,筛选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组成“土地纠纷调处专家库”,助力农村土地复杂、敏感纠纷案件妥善化解。

(二)加强司法建议,抓好环境资源问题治理。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在社会治理中的参与、推动、规范、保障作用,将司法建议作为延伸审判职能的重要途径,实现环境污染源头治理。全省法院向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发送司法建议99份,收到反馈意见64份,建立长效机制37个。一是推动污染防治力度加大。在审结全国首例放射性污染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后,向省生态环境厅提出了开展放射性技术应用安全检查、对闲置放射源情况进行排查登记等建议。该厅研究制定相关措施,印发了《关于做好近期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在全省开展辐射安全隐患排查,进一步强化了辐射安全监管,有效预防了放射性污染的发生。二是推动行政管理机制完善。在审理一起野生动物保护致害行政补偿及行政复议案时,针对我省尚未出台补偿标准和补偿程序、存在制度空白的问题,及时向野生动物保护部门提出制定野生动物保护致害补偿实施办法的司法建议。省自然资源厅回复,对陆生野生动物致害情况组织调研,并拟定《山东省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办法》,进一步促进完善野生动物保护致害国家补偿机制。三是推动生态环境监管水平提升。就审理全国首例环评文件造假入刑案中发现的环评工程师违法挂靠、违法倒卖环评资质页等问题,向省生态环境厅发出建议,以此推动了全国范围内的环评整治工作,国家生态环境部开展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修订工作,省生态环境厅制定了《关于以案为鉴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监督管理的意见》。生态环境部评价:“这一案件是环评造假入刑司法实践的重大突破,也是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标志性成果。”

(三)加强多元解纷,促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将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主动融入“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大格局。聚焦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环境保护等重点领域,主动适应人民群众对环境纠纷解决方式的多样性需求,形成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司法调解相互衔接、协调联动良好局面。滨州市滨城区法院成立6处“三农调解室”,立足特色农业,联合种植协会开展专业调解,开辟“三农”纠纷调解“绿色通道”,让行里人说行里事、专业人断专业案。威海中院邀请8名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专业调解员入驻法院,依托人民法院调解平台,促使相关纠纷调解更加专业。枣庄市市中区法院通过在生态环境部门设立调解中心,以调解员入驻调解、法院与生态环境部门工作人员常态化指导调解的“行业+属地”模式,实现环境资源案件“一站式”调解,为环境纠纷的解决提供多元化选择。


深化专业化建设,提升环境资源审判能力和水平

全省法院持续推进环境资源审判专业化建设,完善环境资源专门化审判组织体系,提升专门审判机构实质化运行水平,努力建设政治过硬、本领高强、德才兼备的高素质环境资源审判队伍。

(一)深化环境资源案件“三合一”集中审理改革。继续推行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审判“三合一”归口审理,推动环境资源审判高质量发展。一是抓牢环境资源审判机构、人员专业化。加强环境资源审判机构建设,配齐配强审判队伍,夯实环境司法专门化基层基础。2023年底,共有环境资源审判专门组织261个,其中环资庭62个,合议庭111个,专业化法庭、巡回法庭88个。全省法院从事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人员1057人,其中员额法官648人,法官助理409人。二是抓实审判机构实质化运行。强化环境资源案件到位率监督,通过定期通报、动态监管等方式,推进环境资源案件归口到环境资源审判机构审理,提升审判机构实质化运行成效。2023年除申诉、申请再审、行政非诉强制执行案件外,全省法院归口环境资源审判部门审理的环境资源案件达到1.3万件,占环境资源案件总数的75%以上。三是抓好环境资源审判理念融合。在机构到位、人员到位的“物理”聚合基础上,通过刑事、民事、行政环境资源审判理念的“化学”融合,在案件审理中实现惩治犯罪与生态环境修复并重、违法处罚与督促整改兼顾、私益保护与公益保护结合“1+1+1>3”的治理效果。

(二)强化精品案例培树。注重典型案例在统一裁判尺度和引领价值导向方面的作用,打造出一批具有典型性和影响力的精品案例。一是树牢精品案例意识。完善案例发现培育、筛选审查工作机制,抓严培育、筛选、编写、审核环节,做到案件审理与案例选编相互融合、彼此促进。2篇案例分别入选“两高”联合发布的生态环境保护、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1篇案例被收录到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环境法数据库,1篇案例入选依法保护农用地典型案例。二是大力抓好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工作。依托全省法院环境资源审判理论实务研究小组,采取中、基层法院每月定期编写报送,省法院专门人员审核修改的模式,精准把握入库标准,严格把关案例质量,不断提高入库数量。林某某等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等41个案例入选最高法院案例库。三是发挥典型案例示范引领作用。在6.5环境日、全国生态日等重要时间节点,以案释法、以案普法,进一步发挥环境资源司法案例规范引领社会行为的功能作用。黄河保护法施行之际,省法院召开司法保障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新闻发布会,发布10起涉黄河保护典型案例;与省生态环境厅联动召开6.5环境日新闻发布会,发布15个典型案例。

(三)锻造审判专业能力。着力培养精通环境资源审判专业理论与实务工作的专业型法官,提升环境资源案件审理水平。一是强化法答网平台运用。加强环境资源审判业务条线法答网运行指导,做好咨询答疑的动态监测、审核把关和具体指导。梳理总结法答网中发现的疑难复杂、共性多发问题,编写精品问答并通过《环境资源审判参考》予以刊载,发挥法答网释疑解惑、统一法律适用功能。全省法院环境资源审判条线共提出问题404个,答复312个。二是积极开展审判技能竞赛。开展环境资源巡回审判优秀成果展示、环境资源审判优秀业务成果评选和环境资源审判业务技能竞赛,评选出10个优秀巡回审判品牌,60篇优秀业务成果、20名环境资源审判业务能手,全方位、多角度锻炼全省环境资源审判人员的专业素养和业务水平。三是深入开展理论实务研究。针对环境资源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审判实践中的难点疑点问题,召开两次实务研讨会,邀请山东大学、山东土地法研究会专家学者参加。围绕环境资源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疑难复杂问题,召开环境资源检察公益诉讼案件审理座谈会,与省检察院、部分市检察院围绕环境资源检察民事公益诉讼8个方面疑难复杂问题进行交流研讨,有效提升了环境资源审判专业化水平。

展 望

2024年,全省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山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严格贯彻落实“在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上走在前”要求,以“三强三优”专项活动为抓手,完整准确全面贯彻落实新时代新发展阶段环境司法理念,更加积极主动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维护国家生态环境和资源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环境权益,助推新质生产力不断提升,以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现代化服务保障中国式现代化山东实践,持续提升美丽山东“颜值”。

答记者问


问题一: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山东时要求,山东要“在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上走在前”。贯彻落实总书记的重要指示要求,法院在环境资源审判方面有哪些举措?
答:山东要在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上走在前,这是总书记对山东人民的殷殷嘱托,是对山东的关心、厚爱、信任。人民法院责任重大,环资审判责无旁贷。
一是强化政治责任,做实“从政治上看、从法治上办”。司法服务保障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是践行“两个维护”的政治责任,环境资源审判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按照总书记提出的“在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上走在前”要求,担当作为,善做善成,提升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的司法能力。
二是严格司法,提升美丽生态山东颜值。牢固树立“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理念,依法严惩污染环境、非法采矿、非法捕捞、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和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犯罪;加强黄河文化保护与传承,依法严惩损坏文化古迹、盗掘古文化遗址等犯罪行为,加强保护与修复,特别是黄河三角洲、泰山、东平湖、微山湖等重点生态区域,全方位保护,助力绘就新时代美丽山东新画卷,擦亮美丽生态山东名片。
三是能动履职,助力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深刻领会“绿色是高质量发展的底色,新质生产力本身就是绿色生产力”的核心要义,找准环境资源审判服务经济发展、保障民生和保护环境之间的平衡点,树立“小案不小办、小案事不小”的理念,能动履职,对企业在重整、转型、升级等阶段发生的纠纷,对小微民营企业在起步、发展、建设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对高新技术企业在绿色金融、节能减排等方面的纠纷,积极探索适用技改抵扣、碳汇认购、产能指标置换等替代性方式,承担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修复责任,推动企业发展方式绿色低碳转型,释放新质生产力,助力传统企业活起来,高新企业强起来,小微企业长起来。
问题二:去年,山东省召开了全省府院联动第一次协调会议。法院在环境资源审判领域具体做了哪些工作?
答:一是树牢“抓前端、治未病”理念,坚持能动履职。针对在案件审理中发现的行业性、领域性的问题,及时向相关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如即墨法院审理的林某某、汪某等四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法院认真梳理环评行业监管方面存在的相关问题,及时向生态环境部门发出司法建议,生态环境部门积极回应,形成了保护生态环境的合力。生态环境部评价这一案件“是环评造假入刑司法实践的重大突破,也是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标志性成果”。
二是建立生态环境修复联动机制。贯彻恢复性司法理念,积极与相关职能部门对生态环境修复方案制定及审查、生态环境修复情况监管和审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及使用等予以明确规定,督促生态环境侵权人主动及时履行修复责任,推动生态环境损害切实得到修复。
三是共同开展企业环保法律服务日活动。与省生态环境厅建立“企业环保法律服务日”制度,实打实帮助企业解决各类环保法律问题,为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全面提升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水平打下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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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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