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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装工人为客户安装空调过程中受伤,应由谁负责?

山东高法
2024-08-23

鲁法案例【2024】371

(图源网络 侵删)

案情简介

2021年7月,天气炎热,林某到某商场购买空调一台,林某付钱后,商场承诺会安排专人上门安装。两天后,一名自称某安装公司的空调安装工闵某到林某家安装空调,并向林某出示了证件。在空调安装过程中,安全绳松动脱落,导致闵某坠楼受重伤。闵某受伤后住院治疗,出院后,因与安装公司、李某等就赔偿事宜达不成一致意见,闵某于2022年11月将商场、安装公司和林某一同告上了法院,要求三方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16万元。另查明,商场与安装公司签订服务外包协议,将所有空调安装业务外包给安装公司。闵某曾经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以超过仲裁期限为由驳回其仲裁申请。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要确定本案责任承担主体,首先需要厘清各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一、关于商场和安装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第七百七十二条规定,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根据以上规定,承揽关系是由定作人提供定作物,由承揽人进行劳动再加工后交付劳动成果,定作人支付加工费的法律关系。其主要特征是承揽人人身、工作具有独立性,加工费并非局限于劳务报酬,具有经营盈利性质。本案中,商场与安装公司之间就空调安装业务签订了服务外包协议,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应该定性为承揽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安装公司系有资质的公司,即商场在承揽法律关系中对选任方面没有过错,因此不承担赔偿责任。二、林某与闵某之间的法律关系林某作为空调的购买者,空调安装系商场履行买卖合同的附随义务,且在安装过程中林某对闵某并没有进行指示或者帮助,即林某没有过错也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院驳回了闵某要求林某赔偿的诉求。三、关于安装公司与闵某之间的法律关系问题。法院认为,雇佣关系是指雇员在一定期限内接受雇主的指挥、安排、管理,付出劳务获取劳动报酬。其主要特征是劳动者具有人身依附性,工作不具有独立性,以劳务报酬作为其收入。根据以上规定,结合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原告闵某与安装公司之间应系雇佣关系。基于此,闵某应当向安装公司申请工伤赔偿,但是鉴于闵某的工伤申请因超过仲裁期限被驳回,法院最终认为,原告闵某可以按照《民法典》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的劳务关系寻求救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闵某系被告安装公司职工,在从事安装工作中受伤,安装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闵某作为有高空作业资质的个体,安装过程中操作不当,导致安全绳松动脱落,自身也有过错,应当对自己的损失承担部分责任,综合本案的案情,法院最终认定安装公司对闵某的损失承担80%的赔偿责任,剩余20%由原告闵某自行承担。


法官说法

在审判实践中,人们很容易混淆劳务合同和承揽合同的区别,但是两种合同对应的法律责任完全不同。

先说劳务合同,这是双方约定一方给另一方提供劳务。在劳务期间,提供劳务的一方,根据指示完成工作;接受劳务的一方不仅要支付工资,而且还要保障人身安全。提供劳务的一方如果出现人身损害,只要是因劳务造成的,就会构成工伤事故责任,雇主就要承担赔偿责任。

在承揽合同里,一方是定作人,另一方是承揽人。承揽合同中定作人购买的是劳动成果,对劳动过程及承揽人的安全并不负责,由承揽人自负其责。承揽合同说白了,就是你只要按照约定交付工作成果就行了,至于你用什么方法去做,雇什么人去做,都和我没有关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第七百七十二条 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更多信息,长按|扫描二维码关注©山东高法

供稿:杜正波
来源:沂水法院
编辑:马聪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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