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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通报:律所女主任未按时出庭被处罚!
2019年7月,司法部通报一起针对律师的行政处罚案例,一家律所女主任因未按时出庭参加庭审诉讼被处罚。
5月28日,天津市南开区司法局作出津南司罚决字(2019)第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规定,对天津安皓律师事务所主任朱米娜做出警告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四十八条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一)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二)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者仲裁的;(三)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的;(四)泄露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经南开区司法局调查,2018年6月7日,朱米娜与崔某签订委托代理合同。2018年8月,崔某多次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与朱米娜联系开庭事宜。在双方尚未解除委托代理关系的情况下,朱米娜未按时出庭参加诉讼。
据天津市司法局律师管理服务平台显示,天津安皓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个人所,成立于2014年,目前共有3名律师,朱米娜是负责人。朱律师本人2008年8月首次执业,硕士研究生学历。
朱律师与委托人之间,究竟发生了什么,我们不得而知,但在双方尚未解除委托代理关系的情况下,未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显然是不合适的,也有违《律师法》规定。作为一名执业律师,依法执业是基本的职业素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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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约编辑:李蓉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