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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强三优|安丘法院:判后答疑辨法析理,胜败皆服!


2024年6月28日,闫玉叶法官对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谭某赔偿原告刘某因事故造成的损失10万余元,被告宋某对谭某的上述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判决作出后,闫玉叶法官主动进行判后答疑、释法明理工作,让当事人赢得明白输得心安,力促事心双解。



基本案情

2023年2月26日,被告宋某将其鸭舍钢结构施工工程承包给谭某,谭某雇佣了原告刘某等人进行施工。2023年8月18日,在施工过程中,刘某不慎从4米的高空坠落致右股骨骨折。刘某的伤情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因赔偿问题,双方协商未成,刘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谭某赔偿其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共计13万余元,被告宋某承担连带责任。

审理过程中,闫玉叶法官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无奈因被告谭某不同意调解,调解未果。法院认为,根据在案证据,被告谭某与原告刘某之间存在雇佣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被告谭某应当对刘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相关规定,钢结构工程施工需要有资质的企业方可进行,本案中宋某将钢结构工程发包给不具有安全生产资质的谭某个人进行施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在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应与承包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扣除宋某垫付款4.5万元后,判决被告谭某赔偿原告损失数额的80%即10万余元,被告宋某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判后答疑

判决作出后,闫玉叶法官先向原告解释说明了为何未完全支持其所有诉讼请求的原因,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具备基本的安全生产及自我防护意识,施工过程中,其未佩戴相应的安全防护设备,忽视劳动安全,存在一定过错,应当减轻被告谭某的赔偿责任,法院酌定其承担20%的责任。同时,闫玉叶法官还对扣除部分费用的依据和理由进行了详细说明,原告表示完全理解,并表示不上诉。

因被告谭某系委托律师参与诉讼,闫玉叶法官联系律师就谭某承担的责任作了详细解释说明。

下午18时发起判决书的电子送达,闫玉叶法官电话通知宋某及时签收判决书,并趁机向其作释法明理工作,就其为何承担连带责任从案件事实认定、法律明确依据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解释说明,并告知其不服判决有权提起上诉,经过闫玉叶法官的反复解释说明,宋某从开始的情绪激动到最终认识到自己发包行为的过错所在,并理解自己承担连带责任的依据和原因。被告宋某签收判决书后,立即通过手机支付了诉讼费,并向法官明确表示尊重法院、尊重判决,服判不上诉。

目前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经生效。


法官后语

判后答疑是人民法院为帮助当事人正确理解判决、裁定内容以及从法律上正确把握和对待裁判结果,针对当事人就证据采信、事实认定、裁判理由、法律适用等方面存在的疑问,由承办法官进行解释、说明的一种司法便民措施。虽然判后答疑不是一项法律规定的必经程序,但是对于消除当事人的疑惑、减少上诉、增强司法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判后答疑看似可有可无,实则意义重大,通过向当事人耐心细致的释法明理,拉近了法院与群众的情感距离,让当事人清楚法院裁判的事实及法律依据,做到赢得明明白白,输得心服口服,这既是对当事人司法公正期待的最好回应,又能实现案结事了、定分止争,节约司法资源,彰显司法温情的目的。

来源:安丘法院

编辑:蒋梦晗

审核:徐   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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