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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法案例︱容貌焦虑,当心“医美坑”


自媒体时代,颜值的作用被无情放大。“容貌焦虑”的年轻人,把医美当成颜值救星,“变美三件套”也从美甲、染发、种睫毛,变成了水光针、肉毒素、玻尿酸。但是,目前市面上美容机构参差不齐,从业者鱼龙混杂,通过过度宣传诱导年轻人盲目跟风,如果遇上无良机构或遭遇手术失败,很容易陷入一边不停修复,一边奔波维权的“死胡同”。



基本案情2021年6月,经朋友介绍,李某认识了从事祛斑行业二十年的张某。张某声称祛斑手法好,并保证十五年不反弹。一直想祛除脸部“微瑕”的李某动了心,便与张某达成口头协议,约定服务费3000元,祛斑流程结束,张某须按李某要求做好保养。没想到祛斑没几天,李某便出现唇部不适、脸部蜕皮、发黑等症状,严重影响了正常的工作和生活,经鉴定属于脸部灼伤。盛怒之下,李某向张某讨要说法,张某不但不赔偿,还认为症状系李某自身保养不当所致,双方矛盾不断升级。后张某因不具备从业相关资质受到行政处罚。李某诉至法院,主张张某违约,要求退还已支付的祛斑费用3000元,并赔偿各项损失。



法院审理

案件受理后,经审理查明:张某为李某祛斑,属于提供消费性医疗美容服务,双方之间形成了医疗美容服务合同关系。张某在祛斑过程中使用了液氮笔,但不具备相关执业资格,该合同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合同。因张某的过错,李某产生了高昂的医疗费及误工损失,张某应当退还李某的服务费,并赔偿相关损失。为平和化解矛盾纠纷,承办法官向双方释法明理:张某若存在故意虚假宣传,将承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欺诈“三倍”惩罚性赔偿;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轻信承诺、盲目消费,应主动查验门店和从业人员资质资格,其主张损失须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支持。后经多次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张某退还李某3000元美容费,并赔偿各项损失22000元。
王春红 寿光市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


法官说法

目前,医美行业乱象丛生。消费者在选择服务时,一定要选择正规美容机构,并查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美容师的相关执业资格证书,不要一听能颜值“逆袭”就盲目跟风。同时,还要充分了解美容的流程、医疗风险和注意事项,及时告知自身禁忌症、过敏症,并保留好发票、合同、用药明细、宣传手册、承诺效果等相关证据,避免诉讼过程中因证据不足而败诉。当与美容机构产生纠纷时,消费者可以美容机构构成侵权为由,提起医疗美容损害赔偿责任之诉,也可以美容机构违约或合同无效为由,提起美容服务合同纠纷之诉,具体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确定。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不确定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由此遭受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主诊医师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经执业医师注册机关注册;(二)具有从事相关临床学科工作经历。其中,负责实施美容外科项目的应具有6年以上从事美容外科或整形外科等相关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牙科项目的应具有5年以上从事美容牙科或口腔科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中医科和美容皮肤科项目的应分别具有3年以上从事中医专业和皮肤病专业临床工作经历;(三)经过医疗美容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工作1年以上;(四)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供稿:民二庭王春红
编辑:武凤燕
审核:李兴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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