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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发行审核工作人员履职回避管理的规定(2017年修订)》和《关于加强发审委委员履职回避管理的规定(2017年修订)》

2017-12-30 中国证监会 律道湾湾说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1号

 

现公布《关于加强发行审核工作人员履职回避管理的规定(2017年修订)》和《关于加强发审委委员履职回避管理的规定(2017年修订)》,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关于加强发行审核工作人员履职回避管理的规定》和《关于加强发审委委员履职回避管理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5〕28号)同时废止。

 

中国证监会   

 

2017年1月14日    

 



关于加强发行审核工作人员履职回避管理的规定

 

为保障发行审核工作的公平、公正,进一步加强履职回 避管理,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发行审核权力运行的若干意 见》(证监会公告[2015]27号),对参与发行审核工作的人员 (以下统称审核工作人员)履职回避作出以下规定:

 

一、审核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公务员法》《公务员回避规定(试行)》《中国证监会工作人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规定(试行)》和《中国证监会工作人员行为准则》等定中有关任职和公务回避的要求。

 

二、审核工作人员与首发申请企业之间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审核工作人员亲属中涉及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在首发申请人任职;审核工作人员亲属中涉及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担任首发申请人的董事(含独立董事)、监事、中层及以上领导职务。

 

(二)审核工作人员亲属直接或者通过其控制的经营单位间接持有首发申请企业股票。

 

(三)其他可能影响审核工作人员公正履行职责的情形。

 

三、审核工作人员与再融资申请企业之间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审核工作人员亲属中涉及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在再融资申请人任职;审核工作人员亲属中涉及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担任再融资申请人的董事(含独立董事)、监事、中层及以上领导职务。

 

(二)审核工作人员亲属是再融资申请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

 

(三)其他可能影响审核工作人员公正履行职责的情形。

 

四、审核工作人员与中介机构之间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参与该中介机构为之提供服务的企业审核工作时应当回避:

 

(一)审核工作人员亲属中涉及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在该中介机构任职;审核工作人员亲属中涉及兄弟姐妹及 其配偶、配偶的父母担任该中介机构的董事长、主要合伙人、中层及以上领导职务。

 

(二)审核工作人员亲属中涉及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在保荐机构任职;审核工作人员亲属中涉及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在保荐机构担任保荐业务负责人、在发行保荐部门任职或者从事与发行保荐业务相关工作,以及在该保荐机构担任中层及以上领导职务;审核工作人员亲属是企业申报材料的签字人员或者该项目的经办人。

 

(三)其他可能影响审核工作人员公正履行职责的情形。

 

五、本人认为可能存在利益冲突情形的,可以申请并经批准后回避。

 

六、审核工作人员履职回避按以下程序操作:

 

申报材料分发后,审核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填写《发行部审核工作人员履职回避情况表》,发现存在需回避情形的,应当在情况表中说明具体情况,由审核处室负责人重新指定其他审核工作人员审核。

 

反馈会前,审核处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填写《发行部审核工作人员履职回避情况表》,发现存在需回避情形的,应当在情况表中说明具体情况,由分管部门领导指定处室其他人员参加反馈会和初审会。

 

初审会前,分管副主任应当及时填写《发行部审核工作人员履职回避情况表》,发现存在需回避情形的,由部门主要负责人指定其他部门领导参会。

 

《发行部审核工作人员履职回避情况表》作为初审报告的附件一并存档备查。

 

七、发行部每三个月组织一次公务回避情况内部自查,并根据自查情况进行整改。

 

八、发行审核工作人员出现需报告的回避事项的,应当及时主动汇报。审核工作人员存在应当回避而未提出回避的,属于违反《中国证监会工作人员行为准则》的行为,发行部启动问责机制,依照人事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依法追究责任。

 

九、本规定所称亲属,是指审核工作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关于加强发行审核工作人员履职回避管理的规定》同时废止。

 



关于加强发审委委员履职回避管理的规定 

 

为保障发行审核工作的公平、公正,进一步加强履职回避管理,根据《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以下简称《发审委办法》)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发行审核权力运行的若干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27号)等规定,对发审委委员履职回避作出以下规定:

 

一、发审委委员在参与发行审核工作时,应当严格遵守《发审委办法》中有关履职回避的基本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发审委委员或者其亲属涉及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在发行人任职;发审委委员亲属中涉及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担任发行人的董事(含独立董事)、监事、中层及以上领导职务。

 

(二)发审委委员或者其亲属涉及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在保荐机构任职;发审委委员亲属中涉及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在保荐机构担任负责保荐业务的负责人、在发行保荐部门任职或从事与发行保荐业务相关工作,以及在该保荐机构担任中层及以上领导职务;发审委委员亲属是企业申报材料的签字人员或者该项目的经办人。

 

(三)发审委委员或者其亲属、发审委委员所在工作单位持有发行人的股票,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

 

(四)发审委委员或者其所在工作单位近两年来为发行人提供保荐、承销、审计、评估、法律、咨询等服务,可能妨碍其公正履行职责。

 

(五)发审委委员或者其亲属担任董事、监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与发行人或者保荐人有行业竞争关系,经认定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

 

(六)发审委工作会议召开前,发审委委员与本次所审核发行人及其他相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过接触,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可能产生利害冲突或者发审委委员认为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本款所称亲属,是指发审委委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

 

二、发审委委员因其所在单位的业务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职,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来自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发审委委员,其所在单位有人担任发行人独立董事或者发行人保荐机构内核成员;律师委员所在事务所担任发行人主承销商律师。

 

(二)来自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的委员,发行人为所在辖区的企业。

 

(三)来自基金管理公司的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发审委委员所在基金管理公司的基金是上市公司前十大股东;

 

2.发审委委员所在的社保基金持有首发申请企业股份;

 

3.发审委委员所在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基金合计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或者向发行人派驻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持有发审委委员所在基金管理公司股份比例5%以上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为发行人提供保荐、承销等业务;

 

5.发审委委员所在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基金作为发行人再融资发行对象。

 

对于本规定未列明,但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职的其他事项,发审委委员应当按照从严原则执行回避规定。

 

三、发审委委员履职回避按照以下程序操作:

 

(一)发审委委员上任首日,需填报回避申请表,对照应当回避的情形提出自己应当回避的项目,并随时更新;

 

(二)安排发审委委员分组参加具体审核工作时,根据委员的回避申请表,明确发审委委员应当回避的情况;

 

(三)审核材料分发后,发审委委员应当迅速阅读材料,对照材料的具体内容再次核对是否需要回避;如需回避,应当及时提出回避申请;

 

(四)召开发审委工作会议时,出席会议的发审委委员应当填写是否与发行人接触的有关说明;如有接触,必须回避。

 

四、发审委委员参加发审委工作会议应当回避而未提出回避的,属于违反发审委工作纪律的行为。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应会同有关部门启动问责机制,依照相关规则严肃追究责任,视情节分别采取谈话提醒、批评、解聘等处理措施。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关于加强发审委委员履职回避管理的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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