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相煎何太急!法庭对决,辽源中院民庭庭长“怒怼”刑庭庭长!

东方 东方法律检索 2021-01-11



11月8日上午9时30分,王成忠案二审在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该院正是王成忠所供职的法院,王成忠被捕前是该院民三庭的庭长。

二审合议庭由史震、康丹晶、李志华三人组成,史震担任审判长。

吉林法院庭审直播网对该案进行了全程直播。庭审进行了48分钟,因王成忠激烈抗议审判长当庭驳回回避申请,审判长无奈宣布休庭。

因为王成忠是在担任辽源中院民三庭庭长期间涉嫌犯罪,辽源中院执意由本院审理该案引起广泛质疑,也导致被告人王成忠及其辩护人徐昕律师的极大不满。

关于王成忠涉嫌民事枉法裁判罪的相关情况,可以浏览下面的资料:


法律知识:

  • 当事人可否申请审委会委员回避?

    :审委会委员回避制度在现行刑事诉讼法中并无规定,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1〕12号)》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回避制度适用于“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据此,上海二中院等法院结合当地司法实践专门制定了当事人对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案件提出回避申请的制度。

    因此,就本案而言,王成忠申请辽源中院审委会委员回避应该说于法有据。

  • 辽源中院能否“避嫌”将案件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2〕21号)第十六条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案件涉及本院院长需要回避等原因,不宜行使管辖权的,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管辖。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管辖,也可以指定与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同级的其他人民法院管辖

    由于现代司法文明充分认识到了程序公正的重大意义,各国普遍设立了审判回避、任职回避等有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司法制度。

    就本案而言,辽源中院自己审判自己的法官,明显违背司法伦理,辽源中院执意为之,恐难塞悠悠之口。



↓↓↓ 点击“阅读原文”查看王成忠案资料合辑及讨论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