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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权分置”下农村宅基地流转的困境与出路

杨书萍 宅基地管理与利用
2024-09-15

本文作者:杨书萍

文章来源:《农业经济》2020年1月


摘要:对农村宅基地进行“三权分置”制度改革,其主要目的在于通过盘活存量宅基地来释放宅基地的经济效益,促进宅基地有序流转,以此来增加农民收入,促进乡村经济发展。但是在宅基地使用权流转过程中,依然存在诸多问题,如闲置宅基地现象凸出、隐形流转层出不穷、宅基地退出难度较大等。在“三权分置”背景下,要促进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应当加强宅基地规划管理、规范宅基地流转市场,并通过设立专项金或者建立廉租房制度为失地农民提供更多保障。 

关键词:三权分置;宅基地流转;困境与出路


对农民而言,核心利益来源便是土地。土地的价值一般体现在使用与流转两个方面,从某种意义上讲,土地的大部分价值都需求通过流转才能实现,正所谓“无流转则无价值”。长期以来,我国有关政策是限制宅基地进行流转,其主要目的是为了充分发挥其社会保障功能。但现如今,宅基地对于农民的保障功能越来越弱化,多数农民希望通过流转来发挥其经济价值。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强调要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和农民房屋财产权,适度放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作为农村土地改革的重要内容,宅基地“三权分置”破解了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制度障碍,释放了宅基地使用权的经济效益,显化了宅基地使用权的经济价值,对实现农地科学管理、规范土地交易市场、增加农民经济收入等都有重要作用。


一、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的价值目标


农村宅基地是集体组织内部成员为了居住而占有、使用的归集体组织所有的土地。之前,我国宅基地制度涉及到的“两权”是所有权和使用权,前者归集体,后者归农户。现如今,“三权分置”制度提出将使用权进行细分,从中剥离出一个新的权利,即资格权。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就是立足于宅基地所有权归集体所有的客观现实,将宅基地使用权划分为农户资格权和使用权,凡是属于集体内部组织成员者,则有资格依法向所有权主体(集体组织)进行宅基地无偿申请,凡是不属于集体内部组织成员者,可以借助于有偿转让方式来获得宅基地使用权。之所以要对农村宅基地进行“三权分置”改革,其主要目的在于通过盘活存量宅基地来发挥宅基地的经济价值,以此来增加农民收入,促进乡村经济发展。


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的价值目标主要体现三个方面:第一,从一户一宅到住有所居。不论宅基地制度如何变革,如何创新,都不会影响宅基地基本功用(即居住保障)的发挥,可以说,为农民提供居住保障是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的基本要求。为农户提供居住保障与宅基地使用权是否无偿获得并无任何联系,换句话说,不论宅基地使用权是否无偿获得,都一样能保障农户的居住权利。就制度设计本身而言,之所以我国规定农村宅基地可以无偿申请获得,主要受历史因素影响。事实上,保障农户居住的主体有多个,除了集体组织之外,国家也应当承担一定的保障义务。从前所规定的“一户一宅”原则在当时历史背景下的确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社会经济形态的不断演进,尤其是城镇化进程的逐步加快,人们对宅基地的功能不再只局限于保障属性,还要求发挥其经济属性,同时对宅基地的利用效率也有了更高的要求。另外,当前宅基地闲置现象严重,人多地少矛盾凸显,这些均成为不可回避的难题,要加以破解,就必须促进农村宅基地流转。如果说,一户一宅是关注居住保障的实现方式,那么住有所居则重在突出居住保障的结果实现。


第二,从粗放低效到集约高效。农村宅基地闲置和“空心村”现象均是对农村土地资源的极大浪费,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村生活环境,同时也又不利于乡村土地的规划与管理。长期以来我国始终存在着人多地少的问题,农民居住保障这一目标实现有赖于土地资源的供应。受耕地保护红线、城市化建设用地需求等多种因素制约,宅基地面积要实现大幅度提升显然是不现实的,对此,必须充分发挥现有宅基地价值,实现对宅基地的集约化利用。在城乡一体化发展过程中,“两权分离”制度设计要求对宅基地流转进行限制,制约着宅基地财产权益的客观实现。农村大量劳动力进入城市,表面上看能够节省农村居住用地、建设用地等,实际上并非如此,受城乡土地分割管理的影响,加上缺乏有效的宅基地退出机制,使得农民用地呈现增长趋势。宅基地闲置与“空心村”问题表明土地利用的低效,允许宅基地流转、引导宅基地退出已经成为当下必须解决的问题,这恰恰也是国家进行宅基地制度改革的目的所在。在“三权分置”制度下,要实现宅基地的高效化利用,就必须重视空心村问题,同时要加大力度解决宅基地限制问题。这就需要借助于政府项目对农村闲置宅基地加以整治,变“闲”为宝,以此来提升农村土地利用效率;同时,还要积极引导宅基地退出,并建立相应的退出制度,从而有效调整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


第三,从功能超载到价值显化。大量事实证明,现行宅基地制度存在一定的弊端,使得农村土地低效利用问题始终难以解决,在难以保障农民居住的同时,还制约了城乡协调发展。因此,在进行“三权分置”制度改革时,要进一步凸显宅基地的财产价值,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积极作用,实现对宅基地资源的有效配置,并完成从宅基地资源到宅基地资产的过渡。要让宅基地的财产价值得以显化,就需要充实权能,并做到“适度放活宅基地使用权”。适度放活宅基地使用权具有重要意义。一方面,盘活了闲置宅基地,发挥了宅基地的财产性价值,对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市场起到促进作用,同时也为城市与乡村之间的要素交换及资源配置提供了条件;另一方面,促进了宅基地流转,加快了闲置宅基地退出,增加了农民的财产性收入,为其在离开农村后的生活提供经济支撑,另外,从一定程度上能够促进农民生存权和财产权的双重实现,为农民下乡返乡创新创业等提供重要保障。


二、“三权分置”下宅基地流转中的困境


作为农村土地制度的重要内容,宅基地制度改革是振兴乡村的根本保障。必须承认,现行宅基地制度中的“一户一宅、无偿使用、集体所有、面积限定”等要求对于保障农民居住、节约土地资源、促进社会稳定等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三权分置制度设计有助于盘活农村宅基地,促进宅基地有序流转,但是在流转过程中,依然面临着诸多问题。


(一)闲置宅基地问题突出


在我国广大农村地区,时常会见到孩童、老人以及残疾人,至于身强力壮的年轻人则选择了外出打工。另外,不少青壮劳动力对教育的重视度也有所提升,当他们的孩子到了受教育年龄,则会考虑在城市安家,将孩子接到身边,尽可能给孩子创造良好的受教育环境。不论是在城市租房,或者买房,都基本上等同于离开了农村,而他们所获得的宅基地则常常被闲置。随着社会的发展,城乡流动性日益增强,越来越多的农民不愿意留在农村,导致一些行政村出现大量人口迁出,最终形成“空心村”,比起前者,后者对宅基地的利用效率要低得多。与以往相比,农村大学生数量也有了大幅度增加,他们中的大多数毕业后都选择留在城市,这无疑加剧了宅基地闲置的现状,使得农村土地资源及房屋资源出现严重浪费。


(二)隐形流转层出不穷


为了保障农民居住权,现行法律及政策向来是限制农村宅基地流转的,但现在人们对于宅基地的功能要求有了变化,除了居住保障权之外,他们还要求实现宅基地的财产性权利,尤其是那些有资金需求的农民,允许宅基地使用权进行流转,意味着能够为其创业、就业以及进城居住等提供经济保障。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对于久居城市的人而言,农村的自然风光、新鲜空气是极为宝贵的,也会受到青睐。在乡下能够购入一套农房或者一宗土地用于房屋建造,成为多数城市居民的梦想,现实生活中也的确有部分人枉顾政策规定,私下进行农房买卖及宅基地流转,这种现象在在城乡结合部更是屡见不鲜。除了隐形交易之外,还有一些地区出现了宅基地变相流转,这类现象较常发生在宅基地改革试点地区,变相流转的方式一般是置换、增减挂钩等。宅基地隐形交易一般是农户与农户之间、农户与城市居民之间进行,没有政府参与,而宅基地变相流转通常有政府部门的参与,但这并不意味着其必然是合法的。换个角度而言,宅基地变相流转反映了我国宅基地流转的客观存在以及不可遏制性。宅基地的隐形流转和变相流转缺乏必要的市场调配,也没有必要的土地评估机制加以保障,同时,在操作上也存在诸多不规范行为,这些都为宅基地流转交易带来隐患,进而损害农民合法权益。


(三)宅基地退出难度较大


考虑到宅基地闲置问题严重,空心村现象多发,有关部门的确也考虑到宅基地退出问题,将闲置宅基地退还给集体,之后由集体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宅基地管理与分配。按照有关规定来看,确权后的处置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村民自治,集体协商讨论决定。每户根据一定标准来申请宅基地,凡是超出使用标准的宅基地面积,需要有偿使用;二是宅基地与承包地相结合的方式,每户的承包地与宅基地总面积是一样的,如果宅基地面积超过既定标准,那么可以通过扣减其承包地来维持土地总量上的相同;三是按照土地规划标准,结合农民实际需求来分配宅基地的人均使用面积。由于缺乏宅基地退出补偿机制与激励机制,使得宅基地退出存在极大困难。实践中,相当一部分农民为了获得更多利益,即便所拥有的宅基地长期闲置,也不愿意退还集体,还要不少农民“一户多宅”、超面积占用等,导致土地资源出现不必要的浪费。因此,必须尽快规范土地市场秩序,鼓励农村宅基地进行流转,引导农民主动退出超标宅基地,进而实现农村土地的集约化利用。


三、“三权分置”农村宅基地流转的路径


当前社会发展背景下,宅基地的保障性功能已经难以满足农村经济发展需求,农民迫切希望发挥宅基地的财产功能,唯有允许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才能据此获得更多经济收入。为了促进农村宅基地健康有序流转,建议重点做好如下几个方面工作:


(一)加强宅基地规划管理


宏观上看,尽管政府在最近几年为促进新农村建设,积极开展了一系列工作,如在农村修建公路、实施村庄规划管理等,但受多种因素制约,不少惠民政策落实不到位、政府扶持资金也并未完全投入新农村建设中。直至现在,依然有一些地区不重视村庄建设,更没有具体的村庄规划。就宅基地管理而言,在经济条件相对落后的农村地区,地方政府虽然在思想上认识到宅基地管理规划的重要性,但具体到实践中却未能将宅基地规划管理工作落到实处,集中表现在集体组织对农村宅基地的规划不够科学,宅基地上的房屋建设过于杂乱,土地资源浪费现象严重等。因此,必须强化农村宅基地规划与管理工作。第一,结合实际,科学规划农村宅基地。有关部门要对不同村落的村民人数、实际住宅面积等进行普查,对普查结果进行合理分析,从而把握不同村落的宅基地现状;在遵守法律规定及政策的前提下,围绕当地土地规划目标进行宅基地规划,在保障农户居住的同时,最大化发挥宅基地的功能,尽量避免宅基地闲置;第二,为促进宅基地管理工作有序开展,有必要设立宅基地专项管理资金,并确保每一笔资金能够足额用于具体的工作实践中。在对农村宅基地、农房等进行调查统计的时候,需要资金作保障,充足的资金支持有助于帮助调查人员尽快掌握农村土地利用情况,并了解土地制度及相关政策的落实情况等,这些为宅基地的合理分配奠定基础。


(二)规范宅基地流转市场


农村宅基地流转已经成为无法回避的问题,若任由其自发交易,不但影响土地市场秩序,而且可能引发大量产权纠纷,可见,规范宅基地流转市场势在必行。第一,从法律制度上明确宅基地流转的合法性地位。为促进宅基地有序流转,首要的前提便是在立法上予以肯定,从制度上对宅基地流转认可势必会有助于发挥宅基地的财产性功能,促进农村社会经济发展。与此同时,考虑到宅基地流转所存在的弊端,要在提倡并允许宅基地流转的基础上,做出进一步的规划,例如,对流转后宅基地的利用形式进行一定的限制,尽管农村宅基地能够流转,但流转后的利用形式必须符合法律要求。第二,宅基地流转涉及到多方主体利益,必须合理分配利益,才能促进宅基地流转市场的有序运行。一方面,对宅基地价格进行科学评估,评估过程中要综合考虑地理位置、气候条件等多种因素,尽可能做出相对合理的价格评估;另一方面,宅基地流转时候,如果是首次流转,则利益归集体;如果二次流转,那么农民及国家均可以获得一定利益,其中,国家利益可以借助于税收形式来实现,如此一来,才能合理统筹兼顾国家、集体组织以及宅基地使用者等不同主体之间的利益。


(三)为失地农民提供保障


毋庸讳言,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可能会存在一定的风险,即农民将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出去之后,因种种原因而无法获得经济收入,导致最基本的生活都难以保障。风险是客观存在的,但不能因为有风险而完全否定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积极作用,也不能对风险本身视而不见,正确的做法就是通过制定有效制度来降低风险发生的概率。一方面,针对失去宅基地的农民,要给予一定的保障资金补偿,资金额度应当在国家允许范围内,并结合当地经济水平进行适当地调整。同时,为了让失地农民有居住保障,也可以考虑建立廉租房等制度。另一方面,可以设置专项救助金,这部分资金由集体组织承担,主要用于救济失去宅基地且无经济来源的农民。要获得专项救助金,必须是真正有实际需求的贫困农民,严格按照申领方式及程序进行申请。另外,为了提升贫困农民的再就业能力,还应将一部分专项救助金用于培训和提供就业就会等方面,唯有如此,才能让贫困农民能够自食其力。在加快城市化进程的同时,农村大量剩余劳动力向城市转移,农村宅基地闲置现象会进一步加剧。由于宅基地限制流转,闲置宅基地的财产功能难以实现,客观上造成农村土地的浪费。宅基地“三权分置”制度立足于产权制度改革这一基本点,通过盘活闲置宅基地方式有效解决土地利用低效问题,旨在促进农民安居乐业。在“三权分置”制度探索过程中,寻求实现农村宅基地经济价值的具体路径,意味着要完善相关制度、规范交易市场,从而促进宅基地使用权的有序流转,这既符合宅基地制度的设立初衷,又能够推动农村社会经济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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