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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航空器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合格审定规则》和废止《民用航空运输凭证印制管理规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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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交通运输部网站


2016年4月14日交通运输部第8次部务会议通过 2016年4月21日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0号公布  自2016年5月22日起施行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交通运输部决定修改《民用航空器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合格审定规则》(民航总局令第52号),废止《民用航空运输凭证印制管理规定》(民航总局令第126号)。

 

一、对《民用航空器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合格审定规则》作如下修改:

 

将第十六条(一)修改为“(一)目的 国际民航公约其他缔约国颁发的现行执照的持有人,可按本条向民航地区管理机构申请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执照或认可证书,以便取得担任中国登记的民用航空器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的权利。”

 

二、对《民用航空运输凭证印制管理规定》予以废止。

 

本决定自2016年5月22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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