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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最新裁判意见: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不能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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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执行百科  整理|魏大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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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


今天推送的案例,涉及申请再审中的一个争议很大的问题,按自动撤回上诉的裁定能否申请再审。关于这个问题,先后有数个司法解释对此作出规定,本文一一进行了梳理。虽如此,但现在司法实践中对此问题争议仍然很大


小编个人对此案结果持赞成意见,但并不赞成此案的理由。希望大家对此多多批评指正。


裁判规则


1、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不属于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的裁定。


裁判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案号:(2017)最高法民申109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邵阳市宇圣石业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福建南电股份有限公司。


案件由来


再审申请人邵阳市宇圣石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圣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福建南电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闽民终125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情况


宇圣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之规定,请求再审本案。主要理由:


一、原审法院未依法向其送达专门的《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程序违法。


二、原审法院虽在送达的《受理案件通知书》中载明了“你方应当交纳案件受理费69246.52元。限你方于11月29日之前向本院预交。期满仍未预交的,按撤回上诉处理”的通知事项,但因该通知事项未采取加粗、放大字体的方式或其他足以引起宇圣公司注意的方式,且亦未就该通知事项的含义、法律后果等向宇圣公司释明,该通知事项不能对宇圣公司产生约束力。


三、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本案中,宇圣公司未在2016年11月29日前交纳案件受理费,原审法院应当另行通知其在指定期限内交纳。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一条规定:“当事人认为发生法律效力的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据此,因原审裁定是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不属于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的裁定,因此,宇圣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邵阳市宇圣石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张爱珍

审 判 员 毛宜全

审 判 员 王展飞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潘 琳

书 记 员 喻 洋


相关法律、司法解释规定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第一百九十九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八十一条 当事人认为发生法律效力的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不服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吉高法〔2001〕20号《关于当事人对按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不服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该裁定确有错误应如何进行再审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当事人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不服申请再审,人民法院认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再审。经再审,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撤销,恢复第二审程序。

 

 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二审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案件第一审法院能否再审问题的批复》(1998年7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09次会议通过 法释〔1998〕19号)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豫高法〔1997〕129号《关于再审案件中若干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在民事诉讼中,上诉人不依法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或者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后,第一审判决自第二审裁定确定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对生效的第一审判决不服,申请再审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及其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决定再审,上一级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也可以依法提出抗诉。对第二审裁定不服申请再审的,由第二审人民法院或其上一级人民法院依法决定是否再审。


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第二审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案件,二审裁定确有错误,如何适用程序问题的答复》(法研〔2000〕39号 2000年5月29日)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皖高法〔1999〕282号《关于第二审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案件,二审裁定确有错误,如何适用程序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第二审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案件,二审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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