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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法制局答复:公安机关如何履行法院关于撤销行政行为的生效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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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公安部网站 法制参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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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朱凌云登记时间:2018-08-24 16:40:16
标题:公安机关如何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内容:

请问: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款和第三款即“主要证据不足的”和“违反法定程序的”,判决撤销派出所下达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法律文书生效后,公安机关应不应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四条即“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规定,向对方当事人出具该《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政撤销手续?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四日呈

答复部门:法制局网站管理员答复时间:2018-08-31 14:03:06
回复: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对于行政诉讼作出撤销的生效裁判的执行,《行政诉讼法》无明确规定。但该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关于期间、送达、财产保全、开庭审理、调解、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简易程序、执行等,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在民事诉讼中,通常认为生效裁判具有形成力、执行力和既判力。人民法院作出撤销的生效行政判决则表明被撤销的被诉行政行为当然失去效力,被诉行政行为的作出机关不必予以撤销。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咨询。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七十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职权的;


    (五)滥用职权的;


    (六)明显不当的。


第一百零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关于期间、送达、财产保全、开庭审理、调解、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简易程序、执行等,以及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案件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的监督,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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