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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都未必知道的20个民事诉讼细节(附5个诉讼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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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王珅律师

来源 | 民事诉讼律师(gh_655852749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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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时以原告诉状中确定的房屋、车辆价值收取诉讼费。


诉讼标的物是房屋、土地、车辆等或者知识产权,起诉时价值难以确定的,以原告主张的价值确定诉讼标的额。[《民诉法解释》第198条]


2.胜诉方已经预交的诉讼费可以让法院退还,不用申请强制执行。


判决生效后,胜诉方预交但不应承担的诉讼费用,法院应当退还。[《民诉法解释》第207条]


3.没有被告的身份证号,甚至电话,法院也能立案。


原告提供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具体明确,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可以认为有明确的被告。[《民诉法解释》第209条]


4.代理人可以没有授权委托书。


简易程序中当事人可以当场口头委托代理人,由法院记入笔录即可,不必再提供授权委托书。[《民诉法解释》第89条]


5. 不是谁都能当诉讼代理人。


律师、近亲属、单位工作人员和特定单位推荐的人才能成为诉讼代理人。[《民诉法》第58条]


6.即便有诉讼代理人,当事人也可能要出庭。


即便委托了诉讼代理人(包括律师),如果法院认为有必要时,仍可以要求当事人到法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民诉法解释》第110条]


7.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不能光有单位公章。


单位提供的证明材料,如果作为证据,除了应在证明材料上加盖公章外,还应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注意这里要求是负责人、证明制作人这两类人都要签名或盖章。[《民诉法解释》第115条]


8.法院有事可以只通知代理人。


法院的各种通知、文件可以只送达给当事人或者代理人一方。[《民诉法解释》第132条]


9.当事人留给法院的联系方式,整个诉讼程序都有效。


当事人在上诉、再审、执行时没有书面变更送达地址(联系方式)的,其在一审程序中确认的送达地址可以作为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的送达地址。[《民诉法解释》第137条]


10.简易程序不得采用公告送达。


法院电话、快递、上门都联系不到被告时,就会采用公告送达。公告送达前必须先转为普通程序。[《民诉法解释》第140条]


11.法院收取证据应出具收据。


当事人把证据交给法官时,特别是借条、欠条、银行单据、合同等证据原件时,请务必要收据。[《民诉法》第66条]


12.简易程序审理的、以调解或者撤诉方式结案的,诉讼费减半。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或者以当事人调解、撤诉方式结案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15-16条]


13.二审按照不服一审判决的数额交纳诉讼费。


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而不是按照一审案件受理费的数额(简易程序是2倍)缴纳二审诉讼费。[《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17条]


14.逾期提交证据,应赔偿对方由此产生的费用。


当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赔偿因逾期提供证据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误工、证人出庭作证等必要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民诉法解释》第102条]


15.证人不得旁听法庭审理。


证人不得旁听法庭审理,否则就会丧失证人资格。[《民诉证据规定》第58条]


16.超过审限的四种情况。


审限是指法院从立案到宣判的期限,但是公告、鉴定、当事人和解、管辖权异议(争议)的期间不包括在内。[《民诉法解释》第243条]


17.上诉期各算各的。


法院判决书、裁定书不能同时送达双方当事人的,上诉期从各自收到法院文书之日起计算。[《民诉法解释》第244条]


18.当事人可以约定让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争议解决方式条款中约定由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诉法》第157条]


19.当事人的诉讼行为不得反悔。


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实施的诉讼行为,在第二审程序中对该当事人仍具有拘束力。[《民诉法解释》第342条]


20.法院调解过程不公开。


法院主持调解时,您可以让旁听人员退场。[《民诉法解释第146条》]


打官司这"5个误区"让你事倍功半!

作者 | 廖嘉娴  来源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诉讼


 误区一:越长越好 


真相:每次收到长达二三十页的诉状,法官的内心几乎是崩溃的。


尤其是有些当事人,洋洋洒洒写了数十页,翻来覆去地陈述案情的细枝末节,却唯独没有写清自己的诉讼请求,结果法官看了半天内心只剩一句对白:


What are you 说啥呢??


其实诉状以及答辩状最主要的目的在于让法官了解当事人的主张及其理由,所以只要写清楚自己的诉讼请求或主张,并简要陈述这些诉讼请求或主张所依据的事实、法律即可。


 误区二:过分富于感情色彩 


真相:讲事实摆法律才是硬道理。


不管是通篇充斥着对原审法官及对方当事人的“问候”的诉状,还是大篇幅讲述当事人人生经历的“陈情书”。


其实,这样的诉状既不能使法官与当事人同仇敌忾,也不会让法官为当事人加上同情分。反之,一份清楚阐述案件事实、充分引用法律依据的诉状会更令人赏心悦目。


关于庭审


 误区三:发言时间越长越好 


真相:说重点效果更佳。


有的当事人在庭审中坚持要一字不漏地念完其诉状内容,还有的当事人无论法官问什么,都要反复强调己方所有观点。其实这样做只会徒增庭审时长,浪费大家的时间,并无任何益处,甚至可能让你的主要观点和依据淹没在滔滔不绝的发言中。


因此,简明扼要的庭审发言才是上策。在已提交书面意见的情况下,可以简要概括书面意见的主要观点。而在法庭调查阶段回答问题时,则要听清提问、有针对性地回答,避免答非所问。


 误区四:辩赢对方就能胜诉 


真相:庭审不是辩论,虽然开庭包含了法庭辩论环节,但法庭辩论与辩论赛并不相同。


在案件审理中,法官每查明一个事实,都必须有相应的证据予以支持,而每一个事实所指向的法律后果,都必须有充分的法律依据。而且,双方当事人并非必然处于绝对对立的地位。


所以,过分使用辩论技巧,或者反驳对方所陈述的一切,都无助于胜诉。一场成功的法庭辩论,关键在于清楚阐述己方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系,在于从证据和法律上充分论证己方主张。让法官采信你的主张,才是庭审的胜利。


关于证据材料


 误区五:证据突袭,让对方措手不及 


真相:一次性、有针对性地提交证据。


有些当事人在法院通知的举证期限内不提交证据,甚至不参加庭前证据交换,却在开庭时当庭呈上大量证据材料;有些当事人在案件几个月的审理期内,断断续续地提交了十多次证据材料。


其实,这样做不仅突袭了对方当事人,也突袭了法官。如果不参加庭前证据交换而在开庭时才提交证据,就会导致开庭时在交换证据、质证上花费大量时间,这其实是极其浪费时间、降低效率的做法。而多次提交证据,则会将证据交换、质证的时间拉得更长,既浪费司法资源,也不利于法官及时作出判决。


关于提交证据,正确的做法是:在指定的举证期内一次性地针对诉辩主张提交证据,如果是在举证期内无法收集到的证据,则可以在举证期间届满前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


而且,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逐一分类编号并装订成册,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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