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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政策公布:面向优秀警辅人员招录人民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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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法制日报、天津日报、小警之家、疆男漫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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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9日,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会在成都召开,这次会议提出:要深研究出台加强和规范警务辅助人员管理的指导意见,探索完善层级化管理、从优秀辅警中招警等政策


                                

今天,好消息再次传来!


9月27日,山西省、天津市同日出台了辅警条例,确定了从优秀辅警中招警等政策


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天津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条例》分为“总则”“招聘”“管理和监督”“权利、义务和保障”“法律责任”“附则”,共六章,二十九条。辅警身份性质的界定《条例》首先对警务辅助人员的身份性质进行了界定。即《条例》所称的警务辅助人员,是指根据社会治安形势发展和公安工作实际需要,面向社会招聘,为公安机关日常运转和警务活动提供辅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身份人员。警务辅助人员的职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辅警的管理职责在管理职责方面,明确市与区公安机关负责警务辅助人员的招聘使用、管理、监督和保障。


辅警规模和用人额度关于警务辅助人员的规模和用人额度,《条例》规定,天津市人民政府应当将警务辅助人员队伍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关专项规划,根据社会治安状况、警力配备情况科学配置警务辅助人员并严格控制规模。天津市公安机关应当会同市机构编制部门、市财政部门核定警务辅助人员用人额度,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市和区公安机关在用人额度内提出警务辅助人员招聘计划,组织实施招聘工作。招聘计划应当向社会公示。


辅警的招聘原则《条例》还规定了招聘原则,即招聘警务辅助人员应当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统一招聘标准和程序,严格选拔聘用。


在具体招聘的过程中,《条例》明确:一是,应聘警务辅助人员应当同时具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品行端正”“年满十八周岁”等六项条件,以及不得招聘为警务辅助人员的四项情形


二是,获得国家或者本市见义勇为、精神文明、志愿服务等表彰的人员以及退役军人报考警务辅助人员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三是,警务辅助人员招聘按照报名、考试、体检、考察、公示等程序实施;四是,公安机关应当与拟聘用警务辅助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辅警的管理和监督


在管理和监督方面,公安机关对警务辅助人员实行分类分级管理,遵循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条例》规定:一是,市级公安机关应当建立警务辅助人员培训制度,提高警务辅助人员素质和能力;二是,公安机关应当对警务辅助人员的工作绩效、遵章守纪、教育培训等情况进行监督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晋级、依法续签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主要依据;
三是,警务辅助人员有“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规定的”等五项情形之一的,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警务辅助人员履行职责期间,应当持工作证件,着制式服装,佩戴标识。警务辅助人员履行职责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公安机关举报和投诉警务辅助人员履行职责中涉嫌违法违纪的行为,受理举报和投诉的机关应当及时查处,并按照有关规定将查处结果告知举报人、投诉人。警务辅助人员在协助开展警务活动过程中,遇有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警务辅助活动的情形应当回避。

辅警的权利和义务
在权利、义务方面,《条例》规定了警务辅助人员享有的“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获得工作报酬、享受福利和保险待遇”“参加培训”等七项权利;应当履行的“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服从公安机关管理,听从人民警察指挥”等五项义务。


辅警的职业保障
在职业保障方面,《条例》规定了以下几方面内容:一是,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对警务辅助人员的工资薪酬、福利待遇、装备配置、教育训练以及日常管理等所需经费予以保障;二是,天津市建立符合警务辅助人员特点的薪酬制度,按照分类分级管理要求,按照上一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合理确定警务辅助人员薪酬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财政状况等因素实施动态调整;三是,公安机关应当为警务辅助人员依法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缴存住房公积金;四是,警务辅助人员因工受伤、致残、死亡的,依照有关规定享受工伤等社会保险待遇;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依法评定为烈士,其遗属依照烈士褒扬的有关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最值得一提的就是:
为了增加辅警职业的荣誉感和归属感,《条例》还对警务辅助人员在本职岗位有突出贡献的给予表彰,以及公安机关面向优秀警务辅助人员招录人民警察的内容作出了规定


《条例》的制定实施,对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保障警务辅助人员合法权益,发挥警务辅助人员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打击违法犯罪、开展行政管理和服务人民群众等方面的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最后有话说辅警是治安力量的有力补充,支持建立激励机制,把真正优秀的辅警招录进警察队伍,但是要建立完善的录用机制,防止个别胆大妄为者“走私”!要严格辅警中招警机制,严防产生腐败!


正如大多数基层一线辅警兄弟所思所想所盼那样,小警也期待其他省市的好政策赶快出台落实,希望辅警兄弟们的好消息越来越多,各项工作越来越好!


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19年9月27日通过《山西省警务辅助人员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全文如下)



向上滑动即可查看辅警条例全文


来源:黄河新闻网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二十一号)

《山西省警务辅助人员条例》已由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19年9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9年9月27日

山西省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2019年9月27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维护警务辅助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警务辅助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警务辅助人员招聘使用、权益保障、监督管理等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警务辅助人员(以下简称辅警),是指根据社会治安形势发展和公安工作实际需要,依法招聘,为公安机关日常运转和警务活动提供辅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身份人员。

辅警分为文职辅警和勤务辅警。

辅警应当严格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四条  辅警管理遵循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

上级公安机关指导、监督下级公安机关辅警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辅警队伍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会同同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辅警用人额度,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根据社会治安状况和经济发展水平,统一调配本行政区域内核定的辅警用人额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机关核定辅警薪酬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辅警经费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辅警优抚工作。

第二章  招聘

第七条  辅警招聘应当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统一招聘条件和程序,严格选拔聘用。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在用人额度内,提出招聘计划。

辅警招聘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会同省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组织实施,也可以委托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会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实施。

第九条  应聘辅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品行端正;

(三)年满十八周岁;

(四)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和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工作能力;

(五)具备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以及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

退役士官和士兵应聘辅警的,其学历可以为高中,但是应当在聘用合同期限内取得大专以上学历;未取得的,合同期满后不予续签。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招聘为辅警:

(一)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犯罪尚未结案的;

(二)曾被行政拘留或者有吸毒史的;

(三)有较为严重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的;

(四)曾因违法、违纪被开除或者解聘的;

(五)曾因违反公安机关管理规定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六)不适合从事辅警工作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辅警招聘时,应聘人员具有国家和省规定的优先情形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第十二条  辅警招聘按照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能测试、考察、体检、公示、签订劳动合同等程序进行。

第十三条  辅警招聘时应当发布公告。公告应当载明招聘的岗位、名额、报考资格条件、报考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以及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应当根据报考资格条件对报考申请进行审查。

报考者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

第十五条  公示期满后,公安机关应当与拟聘用辅警签订劳动合同,并约定试用期。

第三章  权利、义务和保障

第十六条  辅警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必需的工作条件;

(二)依法获得劳动报酬,享受福利、社会保险待遇;

(三)参加警务技能培训和业务知识培训;

(四)对所在单位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依法对侵害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

(六)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辅警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法规;

(二)服从公安机关管理,听从人民警察指挥;

(三)忠于职守,文明履职;

(四)严守工作纪律,保守工作秘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八条  辅警薪酬标准应当根据其职业特点、分类分级管理方式以及所从事工作,参照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合理确定,并动态调整。

第十九条  辅警和其所在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参加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工伤等社会保险,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条  公安机关应当为一线以及高危险岗位的辅警,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二十一条  辅警因工受伤、致残的,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辅警牺牲被评定为烈士的,其遗属依照《烈士褒扬条例》有关规定享受相关抚恤待遇。

第二十二条  辅警履行职责有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公安机关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公安机关面向优秀辅警招录人民警察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结合辅警工作特点,建立健全辅警分级管理、考核奖惩、薪酬调整、教育培训等管理和监督制度。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应当对辅警进行岗前培训、晋升培训、年度培训等专业培训和政治教育、保密教育。

第二十五条  公安机关应当对辅警的履职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晋升、奖惩,续签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辅警应当按照规定配发统一的工作证件,统一着装、统一标识,持证上岗。辅警离职时,公安机关应当收回配发的证件、服装和标识。

根据工作需要,辅警可以配备必要的执勤和安全防护装备,但不得配备或者使用武器、警械。

辅警的证件、服装和标识,应当与人民警察的证件、服装和标识在外观上存在显著的区别。

第二十七条  辅警履行职责应当接受监督。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辅警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十八条  辅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遇有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职的情形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前款规定的回避,由辅警所在的公安机关决定。

第二十九条  辅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一)双方协商一致的;

(二)试用期考核不合格的;

(三)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四)严重违反辅警管理规章制度的;

(五)严重失职给公安机关造成重大损害或者不良影响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劳动合同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辅警招聘和管理工作中,有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辅警履行职责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聘用辅警的公安机关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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