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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九稳律师事务所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交往的频繁,法律知识的普及,在民间借贷纠纷中,有越来越多的原告选择在其住所地法院起诉借款人偿还借款。这种管辖选择,对于降低原告的诉讼成本有较大帮助,因而被人们普遍采用。然而,在这种管辖方式下,由于许多案件的被告的住所地或者经常民居住地不在受诉法院本地,因而由原告所在法院管辖的方式,会给受诉法院带来在跨域送达、跨域执行等方面的麻烦和诸多不便,这无疑增大了诉讼司法成本。如此,在司法实务中,有的法院告知当事人去被告所在在地法院起诉,以减少对这类案件的受理。那么,就民间借贷纠纷而言,诉请被告还钱的原告能否在其所地(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其住所地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小编对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进行了梳理和收集。根据这些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的要求,对该问题便可得出恰当的判断结论。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院刚批复:小贷、担保、融资租赁公司、典当行等七类机构不适用民间借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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