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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发文‖用地审批权下放后建设用地如何报批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做好近期建设用地报批工作的通知

冀政办字〔2020〕37号

 

2020年1月1日,经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开始施行,对土地征收范围、征收程序、补偿标准等作出了新的规定。2020年3月1日,国务院印发《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国发〔2020〕4号),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用审批权授权省级政府。为落实《土地管理法》规定和国务院国发〔2020〕4号文件精神,做好近期全省建设用地报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界定审批权限

 (一)分批次报批。石家庄、张家口、秦皇岛、唐山、保定、邯郸等6市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国务院授权省政府审批;原已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的,按程序报省政府批准实施。除以上6个城市中心城区以外的市、县,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报省政府或者其授权的设区的市政府批准。符合公共利益需要,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同时报省政府批准。

  (二)按项目报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国务院授权省政府批准。涉及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依据法定权限报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其中,属于国务院征地批准权限的,省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后报国务院批准土地征收;属于省政府征地批准权限的,同时报省政府批准土地征收。

  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重大建设项目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同时报国务院批准。

二、做好项目用地预审

 (一)批准权限。建设项目用地实行分级预审,由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和备案机关同级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国务院或其投资主管部门、中央军委及其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需新增建设用地且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自然资源部授权省自然资源厅预审。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重大建设项目,报自然资源部预审。

  (二)预审阶段。批准类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用地预审申请。核准类建设项目在项目申请报告核准前,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用地预审申请。备案类建设项目在办理备案手续后,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用地预审申请。

  三、规范开展土地征收

  (一)征收范围。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一)至(四)项规定的情形,确需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可依法实施土地征收。《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五)项规定成片开发建设确需征收集体土地的,在国家成片开发建设标准出台前,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区范围内可依法实施土地征收,其他土地征收范围待国家标准出台后按规定办理。

  (二)征收程序。市、县政府要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履行“调查、评估、公告、听证、登记、协议”六步土地征收程序,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方可申请征收土地。履行土地征收程序的相关资料在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卷宗中留存,用地报批时由市、县政府就土地征收有关情况作出说明。

  (三)补偿标准。在省政府公布新的征地区片价之前,土地征收补偿继续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2008〕132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发〔2015〕28号)规定执行。

四、依法做好工作衔接
(一)落实主体责任。市、县政府作为土地征收的实施主体,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依法履行征地程序,及时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安置措施,做好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工作,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二)做好工作衔接。2019年12月31日前,国家和省已经受理的建设用地卷宗,按原《土地管理法》继续完成审批。2019年12月31日前,已履行“告知、确认、听证”征地程序的,需按照新的规定,完善“调查、评估、公告、听证、登记、协议”六步土地征收程序。

  (三)保障用地需求。市、县政府要根据建设项目用地需求,引导建设项目合理选址,提前开展土地征收前期工作,拟定用地报批计划,加快组卷报批速度。省自然资源厅要加强对各地建设用地报批工作的指导和服务,明确审批要求和标准,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统筹做好建设用地报批工作,切实提高审批质量和效率。

  雄安新区建设用地报批工作可参照执行。

  

                        2020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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