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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要求:严禁以属地管理为名将执法责任转嫁给基层

自然风 自然微论坛 2022-03-31

摄影/于斌


目前,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正在全面推进之中。按照改革的总体要求,是构建“五加一”综合执法体制,即建立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保护、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农业五大综合执法队伍,在乡镇(街道)组建统一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逐步实现基层一支队伍管执法。

 

五大综合执法具体执法事项和实施主体,主要是通过编制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予以明确。目前,《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0年版)已正式印发,《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0年版)已经国务院原则同意,近日也将正式印发。此前,自然资源部办公厅也已印发了《自然资源部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需要注意的是,在如何处理五大综合执法队伍与乡镇一支综合执法队伍的具体执法职责划分问题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有事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20]1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20〕34号)都提出一个明确的要求,即“严禁以属地为名将执法责任转嫁给基层”。

 

推进行政执法权限和力量向基层延伸和下沉,强化乡镇和街道的统一指挥和统筹协调职责,是解决长期以来乡镇有责无权、执法头重脚轻的重要改革举措。但如果借改革之机,通过授权委托的方式,将部门应承担和履行的执法事项大部分压给乡镇,作为乡镇综合执法队伍,面对专业性很强的执法业务、复杂繁重的执法任务和来自各个层级部门监督检查、追责问责的压力,显然是难以承受的,也是不现实的。

 

所以,到底下放哪些具体执法事项,如何通过编制下放乡镇(街道)行政处罚清单,妥善划分部门与乡镇的执法范围、事项权限、责任主体等,成为当前推进行政综合执法体制改革的关键。这其中必须首先考虑乡镇综合执法队伍的力量和能力问题、部门和乡镇的业务关系问题,同时要注意下放行政处罚权与行政强制权的匹配问题,行政强制权是不可以委托的。


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

的通知

国办函〔2020〕34号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以下简称《指导目录》)是落实统一实行农业执法要求、明确农业综合行政执法职能的重要文件,2020年版《指导目录》已经国务院原则同意。根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有关部署,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目录》实施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扎实推进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统筹配置行政执法职能和执法资源,切实解决多头多层重复执法问题,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二、《指导目录》主要梳理规范农业领域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事项,以及部门规章设定的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将按程序进行动态调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立改废释和地方立法等情况,进行补充、细化和完善,建立动态调整和长效管理机制。有关事项和目录按程序审核确认后,要在政府门户网站等载体上以适当方式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

  三、切实加强对农业领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事项的源头治理。凡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执法事项一律取消。需要保留或新增的执法事项,要依法逐条逐项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和必要性审查。虽有法定依据但长期未发生且无实施必要的、交叉重复的执法事项,要大力清理,及时提出取消或调整的意见建议。需修改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按程序先修法再调整《指导目录》,先立后破,有序推进。

  四、对列入《指导目录》的行政执法事项,要按照减少执法层级、推动执法力量下沉的要求,区分不同事项和不同管理体制,结合实际明晰第一责任主体,把查处违法行为的责任压实。坚持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逐一厘清与行政执法权相对应的责任事项,明确责任主体、问责依据、追责情形和免责事由,健全问责机制。严禁以属地管理为名将执法责任转嫁给基层。对不按要求履职尽责的单位和个人,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五、按照公开透明高效原则和履职需要,编制统一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规程和操作手册,明确执法事项的工作程序、履职要求、办理时限、行为规范等,消除行政执法中的模糊条款,压减自由裁量权,促进同一事项相同情形同标准处罚、无差别执法。将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纳入地方综合行政执法指挥调度平台统一管理,积极推行“互联网+统一指挥+综合执法”,加强部门联动和协调配合,逐步实现行政执法行为、环节、结果等全过程网上留痕,强化对行政执法权运行的监督。

  六、按照突出重点、务求实效原则,聚焦农业领域与市场主体、群众关系最密切的行政执法事项,着力解决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让市场主体、群众切实感受到改革成果。制定简明易懂的行政执法履职要求和相应的问责办法,加强宣传,让市场主体、群众看得懂、用得上,方便查询、使用和监督。结合形势任务和执法特点,探索形成可量化的综合行政执法履职评估办法,作为统筹使用和优化配置编制资源的重要依据。畅通投诉受理、跟踪查询、结果反馈渠道,鼓励支持市场主体、群众和社会组织、新闻媒体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

  七、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深化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全面落实清权、减权、制权、晒权等改革要求,统筹推进机构改革、职能转变和作风建设。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明确时间节点和要求,做细做实各项工作,确保改革举措落地生效。农业农村部要强化对地方农业农村部门的业务指导,推动完善执法程序、严格执法责任,加强执法监督,不断提高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效能和依法行政水平。中央编办要会同司法部加强统筹协调和指导把关。

《指导目录》由农业农村部根据本通知精神印发。

 

2020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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