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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林草)部分执法职责,纳入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
Original
自然风
自然微论坛
2022-03-31
收录于话题 #业务知识
117个
摄影/自然风
此前,自然资源部门与其他部门在执法上存在一些交叉执法、重复执法,主要是在执法范围、职责边界上缺少明确划分,
依据不同的法律法规,对同一违法行为存在多个执法主体,容易出现“谁都可以管,谁都不愿管,谁管追谁责”。
比如在自然保护区内非法采矿,自然资源部门依据《矿产资源法》有权查处,林草部门(含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依据《自然保护区条例》也有权查处。
比如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违法占地建房,自然资源部门依据《土地管理法》
有权查处,生态环境保护部门依据《水污染防治法》也有权查处。
比如养殖项目,如果未补划和备案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自然资源部门依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有权查处;
如果在乡村规划区内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乡镇政府依据《城乡规划法》有权查处;
如果选址在禁止养殖区,生态环境保护部门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也有权查处。
2020
年2月28日,生态环境部印发《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0年版),将自然保护地(包括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自然公园又包括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沙漠公园、海洋公园、地质公园)内非法开矿、采石、挖沙、建设等违法行为统一纳入生态环境部门综合执法清单。
也就是说,此前存在多个执法主体、属于“模糊地带”的执法职责,依据《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0年版),按照范围划分,今后由生态环境综合执法部门统一行使。与自然资源(林草)执法相关的纳入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清单的主要有以下事项。
一、在自然保护地内进行非法开矿、修路、筑坝、建设造成生态破坏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野生动物保护法》《自然保护区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审批管理暂行办法》《森林公园管理办法》相关条款。
移交:
2020年4月10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印发《关于做好林草行政执法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衔接的通知》,将此前由林草部门(含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依据《自然保护区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审批管理暂行办法》《森林公园管理办法》《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行使的部分执法权统一移交生态环境保护部门。也就是说,今后在自然保护地内涉及的自然资源违法行为,主要是开矿、采石、挖沙、取土和违法占地建房等,由生态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查处。
二、对在湿地自然保护地内采矿,倾倒有毒有害物质、废弃物、垃圾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自然保护区条例》《湿地保护管理规定》相关条款
理解:
今后在湿地自然保护地内非法采矿,由生态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查处。
三、对在水产苗种繁殖、栖息地从事采矿、排放污水等破坏水域生态环境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相关条款
理解:
今后在水产苗种繁殖、栖息地非法采矿,由生态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查处。
四、对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地无关的建设项目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水污染防治法》相关条款。
疑问:
《水污染防治法》八十一条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执法主体也是生态环境保护部门,《清单》应该属于表述不够严谨。另外,对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地
有关
的建设项目,或者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
不排放
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但属于违法占地的,是不是还应由自然资源部门查处呢?
五、对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相关条款
理解:
,
今后乡镇政府在查处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自然资源部门在查处未经补划和备案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养殖项目时,首先要确定是否在禁养区,如果位于禁养区,可由生态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拆除。
补充话题:两个执法主体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
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条款没有具体说明
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执法主体是自然资源部门,还是农业农村部门,但不涉及生态环境保护部门。
对此,三个部门都有表态:
《自然资源部行政处罚事项清单》明确:
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
不属于自然资源部门行政处罚事项。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0年版)》表述是:
“对非法占用耕地等破坏种植条件,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行为涉及农业农村部门职责的行政处罚”,法定实施主体为农业农村部门。
主要是对前面“对非法占用耕地等破坏种植条件”,不太好理解。
最不理解的是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0年版)也将对“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
”
行政处罚纳入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事项。这样就形成了依据同一法律规定,出现两个执法主体,到底归谁管呢?
相关链接
+
执法宝典(第三版)‖自然资源执法业务实用电子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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