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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自然资源厅 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 用地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
河北省农业农村厅
关于做好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
用地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
冀自然资发[2020]33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依据《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128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合理测算年度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需求
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需求统计调查,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摸清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需求。农村村民有合理用地需求的,应充分利用存量土地,优先利用现有村内空闲地和闲置宅基地。确需新增建设用地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农村村民住宅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需求,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设区市自然资源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于每年10月底前报送省自然资源厅和省农业农村厅。
二、足额保障村民住宅建设新增计划指标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国家单列管理,原则上不低于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总量的5%,专项用于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按照自然资源部有关规定年底实报实销。当年保障不足的,下一年度优先保障。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建立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指标管理台账,确保计划管理封闭、规范运行。鼓励将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等产生的建设用地指标,用于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
三、加强村民住宅建设规划引领
各地要结合国家乡村振兴战略,研究村庄人口变化、区位条件和发展趋势,综合考虑资源禀赋、发展潜力等因素,统筹谋划县域村庄规划布局。各地可在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中预留不超过5%的建设用地机动指标,用于村民居住、农村公益设施等用地。村庄规划要按照上位规划确定的农村居民点布局和建设用地管控要求,合理确定宅基地规模和布局,划定宅基地建设范围。已有村庄规划的,要严格落实。村庄规划暂未批准的,在审批宅基地用地时,统筹考虑宅基地规模和布局,与未来规划做好衔接。暂时没有条件编制村庄规划的,应在乡镇国土空间规划中明确村庄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规则和建设管控要求,作为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依据。
四、统一落实村民住宅建设耕地占补平衡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占用耕地的,耕地占补平衡任务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在农用地转用报批前,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国家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中挂钩,落实占补平衡。各地要进一步拓宽补充耕地渠道,加大补充耕地力度,提升补充耕地指标储备。县级无法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所需耕地占补平衡的,市级要统筹调节予以解决。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涉及的耕地开垦费或补充耕地指标调剂费由县级人民政府统筹解决,不得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收取。
五、规范村民住宅建设用地转用审批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涉及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应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土地调控政策的实施意见》(冀政办〔2007〕2号)和《河北省土地转用征收报批办法》(冀国土资发〔2016〕12号)相关规定,单独分批次报设区市人民政府批准转用;申报材料中应说明申请用地村的空闲地利用、申请用地涉及保障农村村民的户数及符合我省宅基地标准等情况。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原则上每季度组织申报一次村民住宅建设用地转用审批,确有必要的,可按需适时组织报批。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格履行用地报批相关规定,确保高效快捷审批。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用经设区市人民政府批准后3个工作日内,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省政府批准建设用地备案系统中完成备案。
六、切实落实农村村民建房相关规定
认真落实《河北省农业农村厅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指导意见》(冀农发〔2020〕52号),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建房规划许可、宅基地审批、农房建设等联动运行的联审联批机制,按照“农户申请、村组审查、乡镇审批”的法定程序,及时受理、依规审批农村村民合理的用地建房申请。严格执行“一户一宅”要求和我省农村村民新建住宅用地标准。注意分户的合理性,做好与户籍管理的衔接,不得设立互为前置的申请条件。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可以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依法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不提倡、不鼓励在城市和集镇规划区外拆并村庄、建设大规模农民集中居住区,不得强制农民搬迁和上楼居住。
七、落实责任切实维护农民权益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以县级人民政府为主导,乡镇人民政府为主责,村级两委为主体。县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统筹组织协调有关部门、乡镇政府、村级组织依法履行职责。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属地责任,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切实承担起宅基地审批和管理职责。各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建立部门协调机制,实现信息互通共享,采取强有力措施,共同做好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保障服务工作,保障农村村民户有所居,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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