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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明确:四种耕地“非农化”行为具体情形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关于印发《四种耕地“非农化”
行为的具体情形》的通知

浙自然资规〔2022〕12号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四种耕地“非农化”行为的具体情形》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发展粮食生产的意见》等有关规定要求,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禁止违反规定占用耕地开展绿化造林、超标准建设绿色通道、挖田造湖造景等活动,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扩大自然保护地。各地确需占用耕地开展绿化造林、建设绿色通道等活动,以及自然保护地调整确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在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耕地进出平衡、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措施后,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或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一律不得实施。

本通知明确的《四种耕地“非农化”行为的具体情形》,自2022年9月19日起施行。

2022年8月17日


四种耕地“非农化”行为

的具体情形


一、违规占用耕地绿化造林的具体情形以下情形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认定为违规占用耕地绿化造林行为:1.开展国土绿化;2.以城乡绿地建设名义种植草皮、花卉;3.建设林业基地;4.超标准建设农田防护林;5.擅自退耕还林还草;6.其他不符合规定的绿化造林行为。二、违规占用耕地超标准建设绿色通道的具体情形要严格控制铁路、公路两侧用地范围以外绿化带用地审批,道路沿线是耕地的,两侧用地范围以外绿化带宽度不得超过5米,其中县乡道路不得超过3米。以下情形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认定为超标准建设绿色通道行为:1.在铁路、公路、水利、航道工程用地审批范围以外建设绿化带,或者在用地审批范围以内超标准建设绿化带;2.在河渠两侧以及湖泊、水库、塘堰、堤防等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外建设绿色通道、生态涵养林、草皮绿地等;3.以生态建设等名义建设城市生态隔离带、生态廊道、绿色走廊等;4.以休闲、健身等名义建设绿道;5.其他不符合规定的绿色通道建设行为。三、违规占用耕地挖田造湖造景的具体情形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挖田造湖造景。以下情形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认定为违规占用耕地挖田造湖造景行为:1.以河流、湖泊治理等名义,建设人工湖、人造水利景观;2.建设湿地公园、森林公园、城市公园、乡村公园、遗址公园,以及各类主题公园、影视基地、游乐园等;3.建设文化广场、休闲广场、体育广场、演艺广场等;4.在旅游、农旅、农文旅项目中建设园林或旅游景观等设施;5.其他不符合规定的造湖造景行为。四、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扩大自然保护地的具体情形新建或者扩大自然保护地,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以下情形未经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认定为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扩大自然保护地:1.设立、调整和划定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未按相关规定将永久基本农田划出,或者将永久基本农田划入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后,不按照数量不减、质量不降的要求落实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措施的;2.设立、调整和划定风景名胜区,未按相关规定将永久基本农田划出,或者将永久基本农田划入风景名胜核心保护区后,不按照数量不减、质量不降的要求落实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措施的;3.设立、调整和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未按相关规定将永久基本农田划出,或者将永久基本农田划入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后,不按照数量不减、质量不降的要求落实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措施的;4.其他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扩大自然保护地的行为。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

国办发明电〔2020〕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耕地是粮食生产的重要基础,解决好14亿人口的吃饭问题,必须守住耕地这个根基。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耕地保护,习近平总书记作出重要指示批示,李克强总理提出明确要求。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出台了一系列严格耕地保护的政策措施,但一些地方仍然存在违规占用耕地开展非农建设的行为,有的违规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绿化造林,有的在高速铁路、国道省道(含高速公路)、河渠两侧违规占用耕地超标准建设绿化带,有的大规模挖湖造景,对国家粮食安全构成威胁。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采取有力措施,强化监督管理,落实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决制止各类耕地“非农化”行为,坚决守住耕地红线。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禁违规占用耕地绿化造林。要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违规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造林的,不予核实造林面积,不享受财政资金补助政策。平原地区要根据资源禀赋,合理制定绿化造林等生态建设目标。退耕还林还草要严格控制在国家批准的规模和范围内,涉及地块全部实现上图入库管理。正在违规占用耕地绿化造林的要立即停止。


二、严禁超标准建设绿色通道。要严格控制铁路、公路两侧用地范围以外绿化带用地审批,道路沿线是耕地的,两侧用地范围以外绿化带宽度不得超过5米,其中县乡道路不得超过3米。铁路、国道省道(含高速公路)、县乡道路两侧用地范围以外违规占用耕地超标准建设绿化带的要立即停止。不得违规在河渠两侧、水库周边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超标准建设绿色通道。今后新增的绿色通道,要依法依规建设,确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应履行永久基本农田占用报批手续。交通、水利工程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用地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其中涉及占用耕地的必须做到占补平衡。禁止以城乡绿化建设等名义违法违规占用耕地。


三、严禁违规占用耕地挖湖造景。禁止以河流、湿地、湖泊治理为名,擅自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挖田造湖、挖湖造景。不准在城市建设中违规占用耕地建设人造湿地公园、人造水利景观。确需占用的,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和规划许可手续。未履行审批手续的在建项目,应立即停止并纠正;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要限期恢复,确实无法恢复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补划。


四、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扩大自然保护地。新建的自然保护地应当边界清楚,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目前已划入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内的永久基本农田要纳入生态退耕、有序退出。自然保护地一般控制区内的永久基本农田要根据对生态功能造成的影响确定是否退出,造成明显影响的纳入生态退耕、有序退出,不造成明显影响的可采取依法依规相应调整一般控制区范围等措施妥善处理。自然保护地以外的永久基本农田和集中连片耕地,不得划入生态保护红线,允许生态保护红线内零星的原住民在不扩大现有耕地规模前提下,保留生活必需的少量种植。


五、严禁违规占用耕地从事非农建设。加强农村地区建设用地审批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坚持农地农用。不得违反规划搞非农建设、乱占耕地建房等。巩固“大棚房”问题清理整治成果,强化农业设施用地监管。加强耕地利用情况监测,对乱占耕地从事非农建设及时预警,构建早发现、早制止、严查处的常态化监管机制。


六、严禁违法违规批地用地。批地用地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凡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以及不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的建设项目,不予批准用地。各地区不得通过擅自调整县乡国土空间规划规避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审批。各项建设用地必须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报批,按照批准的用途、位置、标准使用,严禁未批先用、批少占多、批甲占乙。严格临时用地管理,不得超过规定时限长期使用。对各类未经批准或不符合规定的建设项目、临时用地等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责令限期恢复原种植条件。


七、全面开展耕地保护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结合2016―2020年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对本地区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情况进行全面检查,严肃查处违法占用和破坏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的行为,对发现的问题限期整改。自然资源部要会同农业农村部、国家统计局按照《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进行全面检查,并将违规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开展绿化造林、挖湖造景、非农建设等耕地“非农化”行为纳入考核内容,加强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严肃追究责任。


八、严格落实耕地保护责任。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实行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极端重要性。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承担起耕地保护责任,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及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负总责。要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公众参与、上下联动的共同责任机制,对履职不力、监管不严、失职渎职的领导干部,依纪依规追究责任。各地区要根据本通知精神,抓紧制定和调整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行为立即纠正,坚决遏制新增问题发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在2020年底前将本通知执行情况报国务院,并抄送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履行耕地保护责任。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对本通知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国务院办公厅

2020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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