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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供地,看各地创新性政策规定

自然风整理 自然微论坛 2024-01-10

对建设用地供应,自然资源部印发的《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2019年版)》(点击查看原文)有具体政策和明确规定。建设用地供应政策也需要适应经济形势和市场变化,不断调整优化。目前各地在合理高效配置土地资源方面,也有一些创新性政策规定,有的正在逐步推广。


“标准地”出让

01.



“标准地”最初是由浙江省德清县在2017年开展试点,浙江省以省级标准在全省推广,目前不少地方都在推行“标准地”出让。


2022年8月2日,自然资源部印发的关于积极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点击查看原文)提出:按照供地即可开工的原则,推行产业用地“标准地”出让机制。在土地供应前,由地方政府或依法设立的开发区(园区)和新区的管理机构统一开展地质灾害、压覆矿产、环境影响、水土保持、洪水影响、文物考古等评估和普查。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和相关控制指标应通过出让公告公开发布,并纳入土地出让合同。


对“标准地”出让,各地具体规定不太一样。以河北省为例。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分为五步。(推荐阅读:河北加快推进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的指导意见


一是开展区域综合评估。就是在一定区域,比如开发区或园区,由市、县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先统一组织开展区域综合评估,主要包括环境影响评价、矿产压覆、地质灾害、水资源论证、水土保持、文物保护、地震安全性、气候可行性等8项评估评价事项。


二是制订控制性指标。根据产业准入、功能区划和相关区域评估要求,制订工业“标准地”控制性指标,主要包括投资强度、亩均税收、建筑容积率、单位能耗标准、单位排放标准以及亩均产值、安全生产管控、碳排放强度、科技创新、就业要求等地方性特色指标。


三是纳入土地出让条件。在当地工业用地“标准地”控制性指标基础上,结合具体项目准入和地块实际情况,合理调整用地标准,提出拟出让土地的具体控制性指标,纳入土地出让条件。

四是明确履约承诺要求。“标准地”出让后,市、县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与用地单位签订“标准地”履约监管协议,监管协议中应载明“标准地”控制性指标、开工建设、竣工验收、达产复核、奖励措施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五是建立联合验收监管体系。各市、县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合同履行、承诺兑现情况实施监管,按照约定予以奖惩。对提前或按期达产的,按监管协议有关条款给予奖励。对竣工验收和达产复核不通过的,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一般不超过一年,整改后仍不能达到监管协议约定的,其违约责任按监管协议有关条款执行。用地单位有关违法违规行为纳入企业信用记录,并按规定将相关信息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河北)”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北)”。

实行“标准地”出让,企业拍得土地后,必须按照法定条件和既定标准开工建设,可以防止一些企业出现“多圈少建、圈而慢建甚至圈而不建”等现象,有效解决土地粗放利用问题,也能避免出现新的“毛地”出让,实现“净地”出让,对企业和政府来说是一件双赢的事,有利于招商引资,有利于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当然,实行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需要多部门联动,不是自然资源部门一家能独立完成的,而且批后监管尤为重要,为此,多年前,上海就提出对项目用地实行全生命周期管理。



“带项目”供应

02.



“带项目”供应,是对现行土地出让招拍挂制度的一种完善,主要是为了解决在地方招商引资中普遍遇到的“招来的”与“挂出去”难题,把过去在公开出让中的“装模作样”变成“阳光交易”。


2021年7月20日,广东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工业用地市场化配置改革的若干措施(点击查看原文),提出对于市场需求建议、招商引进的工业项目,由负责招商的部门或机构会同相关产业主管部门对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建设内容、建设规模等进行论证,提出产业准入条件、履约监管要求、产业监管协议等,由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纳入供地方案,实行“带项目”招标拍卖挂牌供应。


2019年12月20日,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实施点状供地助力乡村产业振兴的通知》(点击查看原文),还提出点状供地项目可按规定合理设定供地前置条件,带项目实施方案供应土地,并将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的产业类型、标准、形态及规划条件、建筑标准、节地技术、公建配套、用途变更、分割转让限制等要求,与履约监管责任、监管措施、违约罚则等内容一并纳入供地方案、土地划拨决定书或出让合同。


混合用地

03.



2022年5月27日,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加强自然资源要素保障能力助力稳经济若干政策措施》(点击查看原文),提出探索增加混合产业用地供应,单一工业用地中可突出主导用途(其中工业建筑面积占比不得低于50%),兼容仓储、物流、研发、办公、商业等混合用途。


点状供地

04.



2019年6月17日,国务院出台的《关于促进乡村产业振兴的指导意见》提出:探索针对乡村产业的省市县联动“点供”用地。目前,已有一些省份出台了“点状供地”具体政策措施。


2019年7月1日,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在全国率先印发《关于规范实施“点状用地”助推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试行》)(点击查看原文),提出“点状用地”参照批次用地方式组件报批,点状用地项目区涉及多个地块的,各地要结合项目开发建设实际,依法依规灵活确定地块面积、组合不同用途和面积地块搭配供应等。


2019年12月20日,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实施点状供地助力乡村产业振兴的通知(点击查看原文),规定单个项目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超过30亩;可以单独组件报批,不受报批面积和批次数量限制;点状供地项目应优先消化历史遗留建设用地;实行“农业+”混合供地,可按规划主导用途对应的用地性质确定供地方式等。(推荐阅读:广东版的“点状供地”如何落地?


弹性出让

05.



弹性出让,就是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出让等弹性供应方式。


对弹性出让,2022年5月13日,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印发的山东省国有建设用地弹性供应暂行办法(点击查看原文)规定的比较具体。


比如,山东明确:长期租赁,具体租赁期限由合同约定,一般不低于5年,最高年限为20年,期满可续期。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先行租赁期限由合同约定,但不得超过20年,转为出让时,租让年限合计不得超过该宗土地法定出让最高年限。依法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实行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招标、拍卖、挂牌程序可在租赁供应时实施,承租人使用租赁土地达到合同约定条件后办理出让手续时,可参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有关规定,采取协议方式出让。


交地即开工

06.



“交地即交证、拿地即开工”,是目前各地比较通行的做法。


2021年7月20日,广东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工业用地市场化配置改革的若干措施(点击查看原文)提出对于规划建设条件明确的工业项目,市县级人民政府可组织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同步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施工图设计方案,由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纳入供地方案,实行“带方案”招标拍卖挂牌供应。在项目单位签订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并按规定完成相关手续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依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相关证书。


2022年7月13日,河北省七部门联合印发推进“交地即交证”“交房即交证” 改革的指导意见》(点击查看原文),提出“交地即交证”改革适用于土地交付时已完成地籍调查,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和相关税费,用地单位申请且符合不动产登记条件的新供地项目。“交房即交证”改革适用于房屋交付时已完成房屋竣工验收备案或联合验收,缴清相关税费,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群众申请且符合不动产登记条件的新建商品房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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