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视安全,以考促学:中国铁建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内容总结
一.事故调查处理的原则
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安全生产法第83条)
“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不查清楚不放过、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职工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受到处理不放过(管理:P212)
二.生产安全事故分级、报告、调查汇总表
事故等级 | 事故等级 | 上报的部门 | 调查的部门及时限 | 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 ||||
死亡人数 | 重伤人数(含急性工业中毒) | 直接经济损失 | 部门 | 时限 | 批复部门 | 批复时限 | ||
一般事故 | <3人 | <10人 | 100万元≥,<1000万元 | 逐级上报至市级安监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 县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事故调查组 | 60日,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需要技术鉴定的时间不包含在内) | 县级人民政府 | 15日 |
较大事故 | 3人≥,<10人 | 10人≥,<50人 | 1000万元≥,<5000万元 | 逐级上报至省级安监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 市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事故调查组 | 市级人民政府 | ||
重大事故 | 10人≥,<30人 | 50人≥,<100人 | 5000万元≥,<1亿元 | 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 省级人员政府或其授权的事故调查组 | 省级人民政府 | ||
特别重大事故 | ≥30人 | ≥100人 | ≥1亿元 | 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 国务院或其授权的事故调查组 | 国务院 | 30日,特殊情况下可延迟不超过30日 |
备注:统计一般原则
1.跨地区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统计。
2.甲单位人员参加乙单位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纳入乙单位统计。
3.两个以上单位交叉作业时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纳入主要责任单位统计。
4.分承包工程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凡分承包单位为独立核算单位的,纳入分承包单位统计;非独立核算单位的,纳入总承包单位统计;凡未签订分包合同或分包单位的建设活动与分包合同不一致的,不管是否为独立核算单位,都纳入总承包单位统计。同时,应在A1表中填写建设单位名称及其所属行业。
5.从事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以及石油天然气外包工程施工与技术服务活动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纳入发包单位统计。
6.乙单位在甲单位中租赁场地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若乙单位为独立核算单位,纳入乙单位统计;否则纳入甲单位统计。
7.因设备、产品不合格或安装不合格等因素造成使用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不论其责任在哪一方,均纳入使用单位统计。
8.生产经营单位人员参加社会抢险救灾时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纳入事故发生单位统计。
9.非正式雇佣人员(临时雇佣人员、劳务派遣人员、实习生、志愿者等)、其他公务人员、外来救护人员以及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居民、行人等由于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受到伤害的,纳入生产安全事故统计。
10.正式雇佣人员在单位所属宿舍、浴室、更衣室、厕所、食堂、临时休息室等场所由于非不可抗拒因素导致的事故受到伤害的,纳入生产安全事故统计。
11.各类景区、商场、宾馆、歌舞厅、网吧等人员密集场所,因自身管理不善或安全防护措施不健全造成的旅客、游客及顾客人身伤亡的,纳入生产安全事故统计。
12.由建筑施工单位(包括不具有施工资质、营业执照,但属于有组织的经营建设活动)承包的城镇、农村新建、改建、修缮及拆除房屋过程中导致的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的,纳入生产安全事故统计。
13.生产经营单位存放在地面(或井下)(包括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用于生产经营建设所购买的炸药、雷管等爆炸物品意外爆炸造成的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的,纳入生产安全事故统计。
14.服刑人员在劳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纳入统计。
15.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纳入统计。
16.公立或私立医院、学校等机构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纳入统计。
17.专业救护队救援人员、生产经营单位所属非专业救援人员或者其他公民参加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造成人员伤亡的纳入生产安全事故统计(解放军、武警官兵,公安干警因参加事故抢险救援时发生的人身伤亡,不计入统计报表制度规定的生产安全事故等级统计范围,仅作为事故伤亡总人数另行统计)。
18.急性工业中毒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有关规定,作为受伤事故的一种类型进行统计,其人数统计为重伤人数。
19.重伤(含急性工业中毒)人数
重伤是指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甚至丧失,或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和劳动能力重大损失的伤害,经医院诊断需歇工105个工作日及以上,不构成死亡的受伤人数。
急性工业中毒是指人体因接触国家规定的工业性毒物、有害气体,一次吸入大量工业有毒物质使人体在短时间内发生病变,导致人员立即中断工作,需歇工3个工作日及以上。
重伤(含急性工业中毒)人数是指不构成死亡,遭受重伤(急性工业中毒)的人数。
三.生产安全事故分级、报告、调查详细内容
1.事故分级三要素:人员伤亡(含急性工业中毒)、直接经济损失、社会影响
2.事故报告的时限
1)事故发生单位报告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2)政府职能部门报告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注:
a.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报告至国务院安委办,最长需要9H ,即:单位(1H)→县(2H)→市(2H)→省(2H)→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2H)→国务院安委会
b.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3.事故报告的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4.事故现场保护
1)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2)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5.事故嫌疑人的控制
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根据事故的情况,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犯罪嫌疑人逃匿的,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追捕归案。
6.事故补报(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1)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2)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补报时限:7日
3)矿山井下事故补报时限:30日
7.事故调查组的组成(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
注: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派人参加。
8.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题干中有描述)
2)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的原因
1)直接原因:人的不安全行为、机物的不安全状态、环境的不安全条件;
2)间接原因:培训缺陷、生理原因、操作规程不完善、隐患管理不力、技术设计缺陷、劳动组织不合理、检查和指导错误。
事故性质的认定:责任事故、非责任事故
责任:
a.直接责任: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事故
b.主要责任:违章指挥、监护失误、指挥错误造成事故
c.领导责任:
(1)由于安全生产规章责任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健全,职工无章可循,造成伤亡事故的;
(2)未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或职工未经考试合格上岗操作造成伤亡事故的;
(3)机械设备超过检修期限或超负荷运行,或因设备有缺陷又不采取措施,造成伤亡事故的;
(4)作业环境不安全,又未采取措施,造成伤亡事故的;
(5)基本建设工程和技术改造项目中,尘毒治理和安全设施不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产使用,造成伤亡事故的。
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依据安全生产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建议对事故责任者某某某,给予行政处分、纪律处分、行政处罚、涉嫌构成刑事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民事责任
总结事故教训:
事故教训和整改措施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虑:
(1)是否贯彻落实了有关的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2)是否制定了比较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
(3)是否制定了合理的安全技术防范措施。
(4)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防范措施执行是否到位。
(5)安全培训教育和宣传及贯彻是否到位,职工的安全意识是否到位。
(6)有关部门的执法力度是否到位。
(7)企业负责人是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
(8)是否存在官僚和腐败现象,因而造成了事故的发生。
(9)是否落实了有关“三同时”的要求。
(10)是否有合理有效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事故调查时限:60日,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需要技术鉴定的时间不包含在内)
9. 事故调查报告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题干中有描述)
2)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题干中有描述)
3)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题干中有描述)
4)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5)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6)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
“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专栏1“十三五”安全生产指标" | ||
序号 | 指标名称 | 降幅 |
1 | 生产安全事故起数 | 10% |
2 | 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 | 10% |
3 | 重特大事故起数 | 20% |
4 | 重特大事故死亡人数 | 22% |
5 | 亿元国内生产总值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 | 30% |
6 | 工矿商贸就业人员十万人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 | 19% |
7 | 煤矿百万吨死亡率 | 15% |
8 | 营运车辆万车死亡率 | 6% |
9 | 万台特种设备死亡人数 | 20% |
注:降幅为2020年末较2015年末下降的幅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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