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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妈妈基本法(草案)》全文发布

青法平台 法律经典 2021-07-06

来源:青苗法鸣





2021.05.09

《妈妈基本法(草案)》


【发布部门】爱护妈妈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1.05.09

【实施日期】2021.05.09



编者按:今天是五月的第二个星期日,也是母亲节。这仅仅是五月中的一天,而母亲的爱却是岁岁年年。这种与生俱来的羁绊岁月无法拆散,感恩一路有妈妈的陪伴,我们才有了回家的方向。一则《妈妈基本法》献给天下母亲,祝所有的妈妈们节日快乐,永远笑口常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为了维护妈妈在家庭中应有之尊严,歌颂妈妈在家庭经营中不可磨灭之功勋,保障妈妈在家庭中不可撼动之地位,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制定本法。


第二条 【调整范围】 本法调整家庭中妈妈与丈夫、子女等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第三条 【妈妈的权益受法律保护】妈妈在家庭中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家庭成员不得侵犯。
第四条 【优先原则】妈妈在家庭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优先于其他家庭成员。
第五条 【尊重原则】其他家庭成员从事家庭活动,应当尊重妈妈的意愿,参照妈妈的意思妥善调整自己的言行举止。
第六条 【诚信原则】其他家庭成员进行家庭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对妈妈保持诚实。
第七条 【公序良俗原则】家庭成员进行家庭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八条 【保护原则】其他家庭成员进行家庭活动,应当有利于妈妈保持心情愉悦、维护妈妈的家庭地位。
第九条 【法律适用】处理家庭纠纷,可以参照本法;本法没有规定或妈妈的意志与本法不同的,应当遵从妈妈的意志,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十条 【仪式原则】每年五月第二个星期日,其他家庭成员应当为妈妈送上康乃馨及节日礼物,并严格贯彻落实本法精神。


● 严格贯彻落实本法精神




第二章 

妈妈的基本权利


第十一条【财产管理权】妈妈有权全盘掌握家庭的财产情况,具体体现为:(一)子女红包代管权;(二)丈夫收入来源知情权;(三)丈夫私房钱没收权;(三)制定家庭生活经济方针;(四)了解家庭的开支项目。其他家庭成员若有维持必要生活外的重大开支,须经妈妈审核批准。
第十二条【报酬请求权】妈妈有向具备稳定收入来源的家庭成员请求支付家务劳动合理报酬的权利,支付的数额及方式应根据妈妈的意思确定。
第十三条【礼物请求权】每逢妇女节、母亲节、生日、结婚纪念日等重要节日时,妈妈有权要求其他家庭成员赠与其经济能力范围内的礼物,礼物的种类及赠与方式应根据妈妈的意思确定。               
第十四条【对丈夫的监督权】丈夫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妈妈责令改正,并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给予处理:(一)建立个人小金库;(二)游手好闲;(三)酗酒;(四)其他不利于夫妻和睦、家庭团结的行为。
第十五条【对子女的监督权】子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妈妈责令改正,并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给予处理:(一)夜不归宿;(二)篡改考试分数;(三)谎报学习进度;(四)晚睡晚起;(五)好吃懒做;(六)沉迷不良嗜好;(七)其他不利于个人成长的行为。
第十六条【惩戒权】丈夫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在家中建立小金库的,其行为视为向妈妈赠与相应财产;丈夫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二)、(三)、(四)项规定的,妈妈可对其处以罚金,情节严重的参照本条第二款处理。
子女违反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妈妈可对其进行口头批评教育;批评教育无效者,可进行警告;再三警告无效者,妈妈可借助以下工具进行惩罚:(一)巴掌;(二)衣架;(三)树枝;(四)抹布;(五)笤帚;(六)拖鞋;(七)皮带;(八)搓衣板;(九)其他有助于长记性的生活用品。
但惩罚的手段和程度不得违反比例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七条【人身自由权】妈妈的个人行动不受其他家庭成员的过问和干涉,除非该活动有需要其他家庭成员主动献殷勤。
第十八条【权威话语权】妈妈在家庭中的发言具有绝对权威,具有法律效力,不受其他家庭成员反驳;违抗者视为违反本法第十四、十五条的规定,可类推适用本法第十六条规定进行惩罚。
第十九条【健康快乐权】妈妈有权利在家中以最适合保持自己健康快乐的方式生活,其他家庭成员应无条件支持。
第二十条【妈妈的义务】妈妈在家庭中不负有任何强制性义务。


● 严格贯彻落实本法精神



第三章 

其他家庭成员的行为规范


第二十一条【照顾义务】当妈妈身体不适时,其他家庭成员负有关心、照顾义务。

第二十二条【安心义务】 平日保持良好作息,维持健康体魄,让妈妈安心。逢年过节应尽量归家,让妈妈放心;若因不可抗力因素无法归家,应积极地与妈妈联络,给妈妈相伴身边的温暖。
第二十三条【学习义务】认真阅读妈妈在家族微信群中转发的各类有关养生、事业、理财、传统文化、个人品德等内容的文章,做好笔记,并立即回复:“谢谢妈妈,已收藏!”
第二十四条【劳动义务】其他家庭成员应主动负担家务劳动,看到妈妈在做家务时应主动帮忙。
第二十五条【丈夫的报告义务】丈夫应定期主动向妈妈如实汇报以下情况:(一)工资收入;(二)奖金数额;(三)股票、基金等隐形资产;(四)个人开支;(五)应酬安排;(六)异性同事、好友的交往情况;(七)其他有利于增加夫妻间相互信任的事项。
第二十六条【子女的报告义务】子女应定期主动向妈妈如实汇报以下情况:(一)红包收入;(二)个人开支;(三)婚恋状况;(四)学习成果;(五)健康状况;(六)行动去向;(七)其他可能会让妈妈担心的事项。
第二十七条【餐前义务】当妈妈在做饭时,其他家庭成员应垂手侍立一旁帮厨,同时在言语上应进行恰到好处的赞美与鼓励;饭菜快做好时应主动端菜,摆好碗筷。
第二十八条【餐中义务】用餐时其他家庭成员负有以下义务:(一)主动往妈妈碗里夹菜;(二)真诚赞美妈妈的手艺;(三)安静地倾听妈妈的发言,同时面带微笑;(四)许诺饭后洗碗;(五)其他有利于妈妈愉快用膳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餐中禁止行为】用餐时其他家庭成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坐在椅子上抖腿;(二)玩手机、东张西望;(三)用筷子指着别人;(四)将筷子插在米饭上;(五)用饮料代替喝汤;(六)狼吞虎咽,不懂谦让。(七)挑食、偏食、厌食、暴饮暴食;(八)其他有违餐桌礼仪的行为。
第三十条【餐后义务】妈妈用膳完毕后,其他家庭成员负有以下义务:(一)回味妈妈的精湛手艺;(二)许诺下次自己会大展厨艺;(三)主动收拾、刷洗碗筷;(四)说声“妈妈辛苦了!”;(五)制定减肥计划;(六)迅速投入状态学习、工作;(七)其他有利于调动家庭成员积极性的行为。


● 严格贯彻落实本法精神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法所称的“等”应结合妈妈的意思从宽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法自颁布之日立即施行。


● 严格贯彻落实本法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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