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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废止《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的决定(201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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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网站


(2015年7月1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海关总署同意  2015年11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海关总署第175号公布  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并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海关总署同意,决定废止《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海关总署令第60号,2004年3月12日发布),本决定自2016年1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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