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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教养人员守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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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司法部


1992810日司法部令第23号发布)

 

第一条 拥护共产党和社会主义制度,不准散布敌对言论和煽动敌对情绪。

 

第二条 遵守社会公德,讲究文明礼貌,不准阅读、传抄黄色书刊,散布淫乱思想,不准在交往中中有粗俗、野蛮的行为。

 

第三条 尊重干部,服从管教,不准无理取闹。

 

第四条 认罪认错,接受教育,不准消极对抗、自伤自残、图谋报复。

 

第五条 遵纪守法,矫正恶习,安心改造,不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不准擅自离开规定的活动范围,不准逃跑或唆使、拉扰、协助他人逃跑。

 

第六条 互相监督,互相帮助,共同进步,不准恃强凌弱、敲诈勒索,不准损坏、侵占公物和他人财物,不准弄虚作假欺骗干部、包庇坏人坏事、栽赃陷害他人。

 

第七条 增强集体观念,建立正常关系,不准搞江湖义气、拉帮结伙、刺字纹身。

 

第八条 努力学习政治、科学文化知识,不准旷课、迟到、早退,不准违反课堂纪律、损坏教学设施器具。

 

第九条 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按质按量完成生产,不准旷工、抗工、消极怠工,伪造病情逃避劳动,损坏生产设施和劳动工具。

 

第十条 遵守作息制度,服从统一安排,不准无故不参加集体活动、扰乱公共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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