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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长青律师:刑事申诉六大难关

李长青 知鸦书舍 2021-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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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难,难于上青天。

「找不到法官,我对着天空喊,对着空气喊。我只能这样做」。

任何一个国家的司法体制都避免不了冤假错案,刑辩律师的存在,是司法体制内极为重要的一环,这一环直接平衡着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强大的控告权、侦查权。

在司法实践中,一桩冤案,往往需要通过当事人、律师、法院和社会公众的关注四方合力,用上十年二十年的时间去平反。

平反冤案不仅关系到当事人的生命和自由,对社会的影响和司法体制建设的推进都是重大的。

司法的资源是有限的,接近真相的需求是无限的。利用专业的知识和技能,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为接近事实真相努力,是每个刑辩律师漫长艰辛的修行之路。

今天的文章整理自李长青律师在「大案刑辩论坛」中的演讲,主题为「攻坚克难,刑事申诉六大难关」。

李长青是刑事辩护界知名律师,这几年收获了多起无罪案件。他的申诉经验,能为我们律师带来什么启发,对当事人及其亲属有什么帮助?欢迎阅读他的分享。

主讲人|李长青
内容来源|大案刑辩论坛

非常感谢徐昕老师组织论坛,给我以机会展示自己,也和大家一起沟通刑事申诉的经验。
我的题目是「攻坚克难,刑事申诉中的6个难关」。具体来说有选案难、收费难、阅卷难、会见难、诉说难和文书难。主要从律师的视角来谈一谈刑事申诉当中,我们遇到的一些难题,以及克服它的方法。


 第一难:选案难


2008年四五月份,我当时还在律所实习,有一天主任安排我去永定门最高法院的申诉大厅,提交刑事案件的申诉材料,让我去立申诉案件,这是我第一次接触刑事申诉。
第二天我们起了大早,赶到永定门,现场的景象让我惊呆了。
从马路边起,一直穿过破烂的胡同,再进入到大厅,沿路全是人。有人在胡同两边埋锅造饭,有的人据说已经申诉了十几年,有的人甚至可能精神方面都出现了问题。
是不是真的有这么多冤案?我不清楚。但是喊冤的确实是太多了,这也可能是后来最高法院在全国各地设立巡回法庭的原因。

李长青律师
我做律师这十几年来,也经常有朋友或者熟人推荐一些申诉案件,或者当事人会从网络上找到我,但是大部分案件我都没接。
为什么没接呢?因为有的案件,根本看不到申诉的可能性。
有些案件,我们看完之后认为判决没有问题;有些是量刑轻重的问题,但如果申诉案件定罪不存在问题,想改判太难了;还有些案件的重量不够。
喊冤、需要申诉的人太多,所以对于律师来说就面临着选择哪些案件去申诉的问题。
涉及到申诉案件的选择,我有些标准可以参考:
一、案件拿到手之后有很多疑点,这类案件存在比较大的申诉空间。
二、案件对当事人重大意义。
比如说最近几年平反的廖海军案、吴春红案。这些在证据上很不充分,一开始可能就暗示了存在问题,对当事人的自由和生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这是我接案的标准。当然,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收费也是重要的考量因素。

 第二难:收费难


代理申诉案件,律师费收取因人而异。
对于有支付能力的当事人,当然要随行就市的收取费用。因为费用不仅仅代表金钱,也代表了品格。
如果当事人明明有钱,却不肯支付,一定要胜诉之后才给钱,其实这就是品质问题。他的心态可能就会是:「反正案子我输了,有枣没枣打一杆子,万一赢了呢?如果输了我就不付律师费,反正也没有多高的成本」。我不会接这样的案件。
官司属于当事人自己,绝大部分诉讼风险应当由当事人自己承担,这才是代理诉讼风险的合理分配。
对于遇到这类将诉讼风险完全转嫁给律师的当事人,各位律师一定要小心。很可能即使你打赢了这个官司,也收不回律师费。
至于大部分来申诉的老百姓,他们收入不高,前期的诉讼可能就已经耗尽了家财。如果这个案件意义重大,符合受案的标准,我也会免费代理。廖海军案、吴春红案就是如此。
廖海军的母亲在出狱之后,一直为申诉奔波,在石家庄北京等地打零工,就着咸菜吃馒头,也挣不了多少钱。吴春红的女儿吴丽丽和她婆家一家人四处奔波,他们拿不出一大笔律师费。但这样人命关天的案件,值得去做。

■ 吴春红与李长青律师
如果后期有国家赔偿,可以象征性地收一些代理费用,但也不能收取太多。这毕竟是当事人拿生命跟自由换来的金钱,上面沾染着鲜血。这和商业案件中纯粹的利益纠纷,有着本质的不同。
当然,刑事申诉和国家赔偿是分两个阶段委托的,如果国家赔偿时,当事人不委托你,这个钱你同样也收不到。
所以一旦接了申诉案件,特别是免费案件,律师就要做好永远也收不到钱的思想准备。接了就不要后悔,要把这件事儿办完。
律师收费中,有一笔费用叫差旅费,就是出差办案住店交通的基本费用,这些费用我会坚持收取。
同样的,这不仅仅是经济问题,也是对当事人的一种考验。
如果当事人自己都不愿意为案件付出,我又何必往前冲呢?毕竟国家经济发展到现在,拿不出、借不到五百一千的差旅费的当事人,也基本上不存在。

律师服务本质上是平等交易的商业服务。如果我既付出了时间,又要搭钱去服务,这是没道理的。
如果有的人没有劳动能力,没有经济来源,怎么办?可以找政府申请法律援助,让政府来支付律师费用。


 第三难:阅卷难


阅卷难,这是刑事申诉案件当中最核心、最难的区域。
这本不应该是问题,但是因为制度的安排,阅卷现在变成了刑事申诉中首先需要克服的难关。
这里的阅卷是指,从办案单位复制拍照或者拷贝卷宗。我在这只讲复制之难。

阅卷是申诉代理工作的起点,没有案卷就没办法清楚了解案件。但不同于普通的一审二审案件,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律师具有阅卷权,刑事申诉中没有这样明确的规定。
两高三部,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在2015年发布了《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通知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辩护律师办理申诉、抗诉案件,在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立案后,可以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到案卷档案管理部门、持有案卷档案的办案部门查阅、摘抄、复制已经审理终结案件的案卷材料。


这一条所规定的时间点,是在法院检察院审查决定立案之后。

很多法院检察院理解为,申诉代理律师只有在法院检察院审查决定立案之后才能阅卷,而在此之前的立案审查阶段不能阅卷。这给律师代理申诉工作制造了很大的障碍。
律师在接受了申诉委托之后,需要撰写申诉书、申诉代理意见,向承办法官检察官提出法律意见。可这些工作的基础是什么?就是要拿到卷,对案卷材料分析研判,最后得出结论。
律师阅卷,除了在帮助当事人之外,也是在帮助法官检察官查明事实。我们利益是一致的,只是工作站位不同。

在立案审查阶段,律师的阅卷权可以在最高法院的一些文件中找到依据。
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和国家档案局在2012年颁发的《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和人民法院电子诉讼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了:

律师持执业证、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当事人授权委托书、当事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可以查阅诉讼档案正卷有关内容。



但是,有的法院认为文件中的「正卷」指的是法院的审理卷,但实际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文书材料立卷规范》,法院诉讼过程当中所形成的材料,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归入正卷,第二部分归入副卷。

审委会讨论记录,领导的批示等等不宜对外公开的资料,会放到副卷里面。其他东西都归入正卷。
而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文书材料立卷规范》诉讼文书,正卷为调查询问、讯问笔录;调查取证材料。调查询问笔录、调查取证材料等则为侦查卷。由此看来,侦查卷当然属于正卷。律师有权按照的规定查阅刑事诉讼的侦查卷。
在2017年4月1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还有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逐步实施律师代理申诉制度的意见》,其中第九条规定:

在诉讼服务大厅或者信访接待场所建立律师阅卷室、会见室。为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等提供方便和保障。对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复制相关材料的费用予以免收。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提供网上阅卷服务。



基于以上这些文件规定,我们律师可以和档案保管单位据理力争,坚持争取查阅、复制案卷的合法权利。同时我也在此呼吁,希望最高人民法院、检察院能就这个问题作出明确的规定。

而在阅卷的过程中,我自己也遇到了几个波折的案件。
吴春红案。在2015年10月26号,我到了河南高院交了阅卷手续,很顺利的拍到了高院保管的二审的卷宗4本。第二天再去商丘中院阅卷的时候,档案室的领导说正卷不包括侦查卷,只允许拍4本法院的正卷。但是我们最想拍的、最不可或缺的就是侦查卷。
经过据理力争,他说要给原案件承办人打电话。原案件承办人都不管案子了,还有什么权利决定给不给律师阅卷?他就指了指墙上的规定。我一看那是个早就作废的规定,还挂在墙上。
我拿出预先准备好的最高法院的文件,说应该按照最高院的规定来执行,不给我侦查卷,我怎么代理申诉?如何提出代申诉代理意见?他依然不答应,给原承办的法官打了电话,得到的答复是,属于国家秘密不予查阅。
大概过了半个月,我说再去试试。这次换了个小姑娘值班,该着吴春红运气好。我出示完手续,没怎么废话,小姑娘就拿出了两本侦查卷。我按纳住自己的心跳,当时心情像偷东西得手了一样,赶紧溜了出去。这是偶然的机缘,偶然当中也有必然,因为我有所坚持,所以阅到了吴春红的侦查卷。
去年年底,我又接了满公章的贪污案,申诉人被判了无期,坐了20年牢,刚刚出来不久。
在向山东省检察院申诉的过程中,原承办法院一直不给查阅复制侦查卷,我们就去找了档案室。
档案室的人答复和其他法院如出一辙:正卷不包括侦查卷,要想看侦查卷,需要联系原来的承办人。原来的承办人说我不管这个案子了,你还是直接找档案室,推来推去互相踢皮球,我无功而返。
不过回去之前我找了邮局,把阅卷的手续寄到法院,包括院长和原来的承办人。
回去之后也没闲着,给当地的人大写信反映。两个礼拜后没有动静,我又起草给了最高法院的信,我要求最高法院明确什么是「审查决定立案之前」,律师在此之前有没有查阅复制案卷的权利,能查阅哪些,不能查阅哪些。
这封信还没寄出,法院的档案室就来电话了,告诉我说可以阅卷。
再说说江西高院的点蜡烛阅卷,这被称为史上最为惨烈的阅卷案件。
2015年江西高院,大概有十几位律师在江西高院,白天举牌,晚上点蜡烛,坚持要求阅卷,坚持了19天,风雨无阻,有一位公民还因为这个事抗争激烈入狱服刑,现在还在监狱里,代价非常惨烈。
我也去了现场,希望能够调停律师和法院之间这种僵局,给当时的法院写了一封信,法院院长在第二天给我打了18分钟的电话,最终还没有解决问题。所有的答复都是要「等到审查决定立案之后」。

截止到目前,律师们仍然在风箱里来回乱撞,没有万能的方法可以阅到侦查卷。这需要律师们在个案上坚持抗争和沟通,在制度上不断呼吁,直到有一天这不再是问题。
总而言之,就是要坚持,不拿到案卷誓不罢休,要想尽各种办法,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难:会见难


这里提两个问题,一是监狱会见的特殊性,二是当事人本身带来的特殊问题
在监狱会见,不同于看守所会见,监狱会见不受刑事诉讼法的调整,而是按照监狱法跟司法部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前期在会见吴春红的时候,要求会见的时候必须配备两个律师,这对于比较忙的律师来说,其实有很大难度。我和金宏伟律师在会见吴春红的时候,经常几个月才碰到一次共有的时间。
另外在监狱会见,比看守所更加严格,去了要存包,要搜身,要过安检,除了带纸和笔,其他任何东西都不好带。带个拉杆箱去监狱会见,放大宗的案卷等,不太现实。
■ 监狱会见
另外,看守所会见不被监听,而在监狱会见,狱警要在场看着,有的还会拿摄像机录像。而且办理手续比较繁琐,早早的去了估计也只能见一个小时,很多时间就耗在办理批准手续上。
每个监狱执行的标准和规范化程度也不一样,每到一个地方都要重新学习。
会见的另一个问题来自当事人本身。
有的当事人文化水平比较低,也不会说普通话,沟通存在障碍,这时候最好是再配一个能够听懂当地方言的律师。


 第五难:诉说难


伸直了脖子不停地诉说,这就叫申诉。
向谁诉说?诉说的对象无非就是承办的法官、检察官,媒体,社会公众这几类。
诉说的过程对于案件走向有决定性的意义。但这个过程很难,难在两点。
诉说的第一难,见承办人难
受理申诉的法院在决定再审之前,很难见到法官。申诉律师只能定期或者不定期,去申诉大厅窗口查询。大多数情况下根本不知道承办法官是谁,也没有电话可以打。更不要指望去试探法官的想法、意见、态度等,没有这个机会。
第二是向社会公众诉说。
既然无法对法官诉说,那我们就通过媒体、自媒体向社会公众诉说。这时策略要转向公开案件。
公开是防止司法腐败的阳光,公开是公平和公正的基础。律师制度是司法机器上的重要组成部分,律师公开案件是司法公开的一部分。
公开喊冤,是中国人自古就有的权利,但是现在律师的行业规范,对于律师公开案件做了限制性的规定,即「对恶意炒作案件给予处罚」。
但是什么是炒作?什么是恶意?没有明确的标准。
我理解的恶意炒作是编造或者歪曲事实,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而律师公开案件的部分,只要事实没问题,保密性没问题,至于观点是对还是错,应当属于合法的言论自由的范畴,不应当被处罚,不应当动辄得咎。
律师不仅是代理人,同时也是公民,享有依法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宪法权利。


 第六难:文书难


申诉案件当中最重要的三个法律文书是:
申诉立案阶段、申请再审阶段的申诉书;审查阶段的的申诉代理意见书;决定再审之后的辩护词。
这三个文书是申诉过程中最重要的诉说工具,这些文书决定了诉说的质量和效果。
申诉书是当事人向受理申诉的办案单位提出的意见。
申诉书站位要偏重主观,不能偏重客观,仅仅陈述自己的经历感受和意见就好,不能像律师写的代理意见辩护词一样。包括法官在内的读者,最想听到的是,当事人如何叙述这件事。
有的申诉书写得很像律师写的文本,写「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但你是当事人,为什么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另外,也不要把申诉书写成情绪的堆砌,一连篇都是血泪的控诉。法官要的是事实而不是情绪,这会影响申诉的效果。适当表达情绪可以,但不要整篇如此。如果你是当事人,记住我这句话。
第二个文书是申诉代理意见。
申诉代理意见针对的是原审判决,目的是要推翻原审判决。那这个文书,就要通过律师的条分缕析,来指出原审判决所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三个方面:
事实问题、证据问题和法律问题。
这三个方面存在哪些问题,都要逐个列举出来。语言上要尽量避免情绪化。要理性、客观、持中,如果做不到,很可能就没有说服力。

律师在撰写文书的时候,一定要言之有据,且简练。
我追求的标准是:
  1. 全面。案件当中有哪些问题全部呈现出来,不要有遗漏。
  2. 不要有废话,哪怕多一个字都不要有。
第三个文书就是辩护意见。
决定再审之后,在开庭之后向法庭提交,目的是提出「被指控的罪名不成立」。
辩护意见和代理意见只在针对的对象上有所区别,前者是针对原审判决提出,后者是针对起诉书。但它的标准其实是一样的,都是全面列举问题,不要有废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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