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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汽车“双积分”制度即将退出!

中美碳中和 2024年10月01日 10:08

9月27日,工信部副部长辛国斌在2024世界新能源汽车大会上表示,工信部将进一步完善绿色低碳政策,建立健全汽车碳排放标准体系,研究将现有新能源汽车双积分管理政策逐渐向碳排放管理转变,探索建立与全国碳市场的衔接机制。

随着中国新能源汽车产业的蓬勃发展,正积分供应量远超负积分,供大于求。正向积分已经严重过剩,交易价格下滑严重。工信部2023年度双积分明细显示,国内车企2023年全年共计产生了-443万油耗负积分、4092万油耗正积分、-49万新能源负积分、2111万新能源正积分,。正负积分之间的差值进一步拉大,2023年所需的新能源正积分数量总计为342万,仅比亚迪一家,2023年有765万正积分可以出售。

此外工信部公布的2022年度双积分实施情况报告,2022年度双积分交易总额30.5亿元,相较于上一年度的109.4亿元下滑72%,新能源汽车积分交易订单均价为1128元/分,同比下滑46%。

随着我国的新能源汽车产业已经蓬勃发展,同时有了碳排放约束等节能管理办法,该制度有了调整必要性和替代方案,这意味着新能源汽车双积分制度即将逐步退出。


1、什么是新能源汽车双积分制度?


新能源汽车双积分政策,全称“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主要包含两个部分:燃料消耗量积分和新能源汽车积分。

燃料消耗量积分:要求汽车制造商生产的乘用车平均燃料消耗量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未达标的部分将产生负积分,企业需要采取措施减少油耗或购买积分来弥补不足。

新能源汽车积分:鼓励企业生产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等新能源汽车。每生产一辆符合标准的新能源汽车,企业可以获得相应的正积分。这些积分可以用来抵消燃料消耗量负积分,也可以出售给其他制造商。

2、如何实施机制

积分计算与管理

油耗积分:根据企业生产或进口车辆的平均燃料消耗量与设定的目标值来衡量。达标时,企业将获得正积分;未达标则会产生负积分。

新能源积分:根据车辆的续航里程和企业新能源汽车比例要求来确定。生产或进口的新能源汽车数量越多,积分越多。超出目标的新能源汽车将产生正积分,反之为负积分。

积分交易与抵消

新能源汽车积分与油耗积分可以相互抵消,即新能源汽车积分可以用来抵消燃料消耗量负积分。

如果企业在某一年度内无法通过自身生产的新能源汽车积分抵消负积分,那么它必须从其他企业购买新能源汽车积分,否则将面临罚款或其他行政处罚。

积分池制度

为进一步稳定积分交易市场供需平衡,引入“积分池”管理制度。当年度新能源汽车正积分与负积分供需比超过一定倍数时(如2倍),启动积分池存储。

允许企业按自愿原则将新能源汽车正积分存储至积分池,以备未来使用或出售。

政策监管与调整

政府部门对积分交易过程进行监管,确保交易的公平性和合法性。

根据市场变化和政策效果,适时调整积分计算方法和交易规则。


2023双积分”比亚迪、特斯拉前大量合资品牌不达标


2023年双积分成绩单,可以看到,平均燃料消耗量达标的企业共有67家。其中,比亚迪果然不负众望,旗下的两家公司的平均燃料消耗量积分分别为9007849和5632062,共产生积分数量分别为4528054和3163943,是“双积分”最多的企业。

而紧跟其后的则是特斯拉,平均燃料消耗量积分为3798184,共产生积分数量为2869673,虽说是第二名,但比亚迪实在是遥遥领先,分数上的差距还是非常大的。而第三名的广汽乘用车,平均燃料消耗量积分为3419631,共产生积分数量为2026577,与2022年相比进步了1名。

当然,我们也发现,这些不达标的企业,以合资品牌车企和进口车企居多,当中也有个别自主品牌,这就不难理解为什么这些企业会不达标。目前,很多合资品牌在新能源领域的发展相对滞后,即使推出了新能源产品,销量表现也不太理想,这就能解释为什么这些车企在的“双积分”会不达标了。同时,“双积分”考核标准越来越严格,也是导致不达标的企业不降反升的原因之一,这是为了倒逼车企加快新能源化发展的步伐,对于新能源领域处于落后位置的车企来说,压力必然会越来越大。


政策积极影响及弊端


推动新能源汽车发展:双积分政策促进了新能源汽车的研发和生产,推动了汽车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

减少碳排放:有助于减少汽车尾气排放,改善空气质量,符合国家对环境保护的总体要求。

提高行业竞争力:促使汽车制造商更加注重产品的能效和环保性能,提高了整个行业的竞争力。

随着全球汽车产业加速电动化转型,中国新能源汽车产业也进入规模化发展新阶段。面对消费市场和汽车产业快速发展、持续变化的新形势,双积分政策也在不断完善和调整中。例如,研究双积分管理政策向碳排放管理政策转变等,以适应新的市场环境和产业发展需求。


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

最新全文

(2017年9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质检总局令第44号公布,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根据2020年6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3号公布的《关于修改〈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根据202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4号公布的《关于修改〈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升乘用车节能水平,缓解能源和环境压力,建立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管理长效机制,促进汽车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实施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乘用车,是指《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GB/T 3730.1–2001)第2.1.1.1款至第2.1.1.10款规定的、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00千克的车辆,包括新能源乘用车和传统能源乘用车。

 本办法所称新能源乘用车,是指采用新型动力系统,完全或者主要依靠新型能源驱动的乘用车,包括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乘用车、纯电动乘用车和燃料电池乘用车等。

 本办法所称传统能源乘用车,是指除新能源乘用车以外的,能够燃用汽油、柴油、气体燃料或者醇醚燃料等的乘用车(含非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

 本办法所称低油耗乘用车,是指综合燃料消耗量不超过《乘用车燃料消耗量评价方法及指标》(GB 27999)中对应的车型燃料消耗量目标值与该核算年度的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要求之积(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原则保留两位小数)的传统能源乘用车。

 第五条 乘用车企业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乘用车生产企业、进口乘用车供应企业。

 本办法所称境内乘用车生产企业,是指取得工业和信息化部乘用车生产企业准入并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乘用车企业。

 本办法所称进口乘用车供应企业,是指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进口并在境内销售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乘用车的企业,包括获境外乘用车生产企业授权的进口乘用车供应企业和未获授权的进口乘用车供应企业。

 第六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汽车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管理平台,统筹推进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公示、转让、交易等工作。

乘用车企业应当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的要求(见附件1),报送其生产、进口的乘用车燃料消耗量和新能源乘用车相关数据;通过汽车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管理平台,开展积分转让或者交易。

第二章 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积分核算

 第七条 境内各乘用车生产企业和各进口乘用车供应企业,是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积分的核算主体,单独实施核算。

 第八条 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积分,为该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的达标值和实际值之间的差额,与其乘用车生产量或者进口量的乘积(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原则保留整数)。

 实际值低于达标值产生正积分,高于达标值产生负积分。

 第九条 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达标值,是指该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目标值与该核算年度的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要求的乘积(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原则保留两位小数)。

 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目标值,按照《乘用车燃料消耗量评价方法及指标》第5.2款计算(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原则保留两位小数)。同一车型在核算年度有多个不同的燃料消耗量目标值的,按照不同的目标值分开计算。

 核算年度的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要求,是指《乘用车燃料消耗量评价方法及指标》第5.3款规定的相关比值。

 第十条 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实际值,按照《乘用车燃料消耗量评价方法及指标》第5.1款计算(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原则保留两位小数)。同一车型在核算年度有多个不同的燃料消耗量的,按照不同的燃料消耗量分开计算。

 第十一条 境内乘用车生产企业的乘用车生产量,按照该企业在核算年度内生产的、用于境内销售的乘用车实际产量核算。

 进口乘用车供应企业的乘用车进口量,按照该企业在核算年度进口用于境内销售的、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并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乘用车数量核算。

 第十二条 对核算年度生产量2000辆以下并且生产、研发和运营保持独立的境内乘用车生产企业,进口量2000辆以下的获境外乘用车生产企业授权的进口乘用车供应企业,放宽其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积分的达标要求:

 (一)2016年度至2020年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较上一年度下降6%以上的,其达标值在《乘用车燃料消耗量评价方法及指标》规定的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要求基础上放宽60%;下降3%以上不满6%的,其达标值放宽30%;

 (二)2021年度至2023年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较上一年度下降达到4%以上的,其达标值在《乘用车燃料消耗量评价方法及指标》规定的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要求基础上放宽60%;下降2%以上不满4%的,其达标值放宽30%;

 (三)2024年度及以后年度的核算要求,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另行公布。

 未获境外乘用车生产企业授权的进口乘用车供应企业按照前款的规定管理,并自2019年度起实施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积分核算;但是,核算年度进口量2000辆以下的,暂不实施积分核算。


第三章 乘用车企业新能源汽车积分核算


 第十三条 境内各乘用车生产企业和各进口乘用车供应企业,是新能源汽车积分的核算主体,单独实施核算。

 第十四条 乘用车企业新能源汽车积分,为该企业新能源汽车积分实际值与达标值之间的差额。

 实际值高于达标值产生正积分,低于达标值产生负积分。

 第十五条 乘用车企业新能源汽车积分实际值,是指该企业在核算年度内生产或者进口的新能源乘用车各车型的积分与该车型生产量或者进口量乘积之和(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原则保留整数)。

 前款规定的生产量、进口量,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方法核算。

 新能源乘用车车型积分按照《新能源乘用车车型积分计算方法》(见附件2)确定。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对《新能源乘用车车型积分计算方法》作出调整,重新公布。

 第十六条 乘用车企业新能源汽车积分达标值,是指该企业在核算年度内传统能源乘用车的生产量或者进口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比例要求的乘积(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原则保留整数)。

 传统能源乘用车中低油耗乘用车的生产量或者进口量按照以下规定计算:

 (一)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低油耗乘用车的生产量或者进口量分别按照其数量的0.5倍、0.3倍、0.2倍计算;

 (二)2024年度及以后年度的低油耗乘用车生产量或者进口量计算倍数,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另行公布。

 第十七条 对传统能源乘用车年度生产量或者进口量不满3万辆的乘用车企业,不设定新能源汽车积分比例要求;达到3万辆以上的,从2019年度开始设定新能源汽车积分比例要求。

 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的新能源汽车积分比例要求分别为10%、12%、14%、16%、18%。2024年度及以后年度的新能源汽车积分比例要求,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另行公布。


第四章 积分报告和公示


 第十八条 乘用车企业应当于每年12月20日前,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下一年度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年度预报告。

 预报告的内容包括本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预期达标值、预期实际值和新能源汽车积分预期值等(见附件3)。

 第十九条 乘用车企业应当于每年3月1日前,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上一年度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执行情况年度报告。

 报告的内容包括本企业生产或者进口的各车型乘用车数量、关键参数、燃料消耗量、电能消耗量和对应车型的燃料消耗量目标值,以及本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达标值、实际值和新能源汽车积分等(见附件3)。

 第二十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于每年4月10日前,通过汽车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管理平台,向社会公示上一年度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相关情况。

 对公示的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相关情况有异议的,可以在30日内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工业和信息化部在收到异议后30日内作出答复。

 第二十一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于每年6月30日前,对乘用车企业提交的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执行情况年度报告和相关数据进行核实,并发布上一年度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核算情况报告。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于每年6月30日前,按照《乘用车燃料消耗量评价方法及指标》规定的评价方法,对上一年度乘用车企业平均二氧化碳排放量进行核算,核算结果纳入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核算情况报告,一并发布。


第五章 积分并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 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正积分可以结转或者在关联企业间转让。

 乘用车企业新能源汽车正积分可以依据本办法自由交易,并按照下列规定结转,结转有效期不超过三年:

 (一)2019年度的新能源汽车正积分可以等额结转一年;

 (二)2020年度的新能源汽车正积分,每结转一次,结转比例为50%;

 (三)2021年度及以后年度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实际值(仅核算传统能源乘用车)与达标值的比值不高于123%的,允许其当年度产生的新能源汽车正积分结转,每结转一次,结转比例为50%。只生产或者进口新能源汽车的乘用车企业产生的新能源汽车正积分按照50%的比例结转。

 乘用车企业有平均燃料消耗量负积分、新能源汽车负积分的,应当在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核算情况报告发布后90日内,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其平均燃料消耗量负积分和新能源汽车负积分抵偿报告(见附件4),并在核算情况报告发布后120日内完成负积分抵偿归零。

 工业和信息化部可以根据汽车行业发展情况决定延长抵偿期限和调整2020年度新能源汽车正积分结转比例。

 第二十三条 具有下列关系之一的乘用车企业,属于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关联企业:

 (一)境内乘用车生产企业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持股总和达到25%以上的其他境内乘用车生产企业;

 (二)同为第三方直接或者间接持股总和达到25%以上的境内乘用车生产企业;

 (三)获境外乘用车生产企业授权的进口乘用车供应企业,与该境外乘用车生产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股总和达到25%以上的境内乘用车生产企业,以及直接或者间接对该境外乘用车生产企业持股总和达到25%以上的境内乘用车生产企业。

 第二十四条 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正积分结转后续年度使用的,按照一定比例进行结转,结转有效期不超过三年。2018年度及以前年度的正积分,每结转一次,结转比例为80%;2019年度及以后年度的正积分,每结转一次,结转比例为90%。

 第二十五条 乘用车企业受让的平均燃料消耗量正积分,仅限其在当年度使用,不得再次转让。

 第二十六条 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负积分应当采取下列方式抵偿归零:

 (一)使用本企业结转的平均燃料消耗量正积分;

 (二)使用本企业受让的平均燃料消耗量正积分;

 (三)使用本企业产生、结转的新能源汽车正积分;

 (四)购买新能源汽车正积分。

 前款所列的抵偿方式,可以组合使用。

 新能源汽车正积分可以抵扣同等数量的平均燃料消耗量负积分。

 第二十七条 乘用车企业的新能源汽车负积分,应当通过新能源汽车正积分抵偿归零。

 第二十八条 乘用车企业2019年度产生的新能源汽车负积分,可以使用2020年度产生的新能源汽车正积分进行抵偿。

 工业和信息化部可以根据汽车行业发展情况,决定乘用车企业使用2021年度产生的新能源汽车正积分对2020年度产生的新能源汽车负积分进行抵偿。

 第二十九条 乘用车企业购买的新能源汽车正积分,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结转,不得再次交易。

 第三十条 乘用车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等情形,影响积分结转、转让、交易、抵偿等的,应当及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办理变更手续。


第六章 新能源汽车积分池管理


 第三十一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新能源汽车积分池,用于乘用车企业储存或者提取新能源汽车正积分。

 第三十二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全国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供需情况,于每年7月30日前决定是否开放积分池。决定开放的,同时确定积分池储存比例或者提取比例以及相关实施方案,通过汽车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管理平台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经核算,全国乘用车企业新能源汽车正积分,高于全国乘用车企业新能源汽车负积分与平均燃料消耗量负积分(扣减结转和可受让获得的平均燃料消耗量正积分)之和的200%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开放积分池,允许乘用车企业在积分池中储存新能源汽车正积分。

 乘用车企业可以在积分池开放之日起120日内储存新能源汽车正积分。储存的数量不超过乘用车企业上一年度新能源汽车正积分与储存比例的乘积。

 储存在积分池中的新能源汽车正积分不设结转比例要求,储存有效期5年。

 第三十四条 经核算,全国乘用车企业新能源汽车正积分,未达到全国乘用车企业新能源汽车负积分与平均燃料消耗量负积分(扣减结转和可受让获得的平均燃料消耗量正积分)之和的150%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开放积分池,允许乘用车企业提取储存的新能源汽车正积分。

 提取的新能源汽车正积分数量,不超过乘用车企业储存在积分池中的新能源汽车正积分与提取比例的乘积。

 提取的新能源汽车正积分,在年度积分交易结束后未使用的,应当返还到积分池。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建立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信用管理制度。

 乘用车企业提交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执行情况年度报告时,应当同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信用承诺书(见附件5),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向社会公示其信用承诺书。企业法定代表人未发生变动的,信用承诺书无需逐年提交。

 乘用车企业不履行承诺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其作为失信乘用车企业进行通报,并录入车辆生产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平台。

 第三十六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对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进行核查。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境内乘用车生产企业及其乘用车燃料消耗量、新能源乘用车参数、乘用车生产量等进行核查。

 商务部负责对进口乘用车供应企业有关情况进行核查。

 海关总署负责对乘用车进口量进行核查。

 市场监管总局负责对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进口新能源乘用车参数、进口乘用车燃料消耗量等进行核查。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工业和信息化部举报。接到举报后,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部门及时依法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乘用车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按照职责给予通报,并按照核查值核算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情节严重的,作为失信乘用车企业进行通报,并录入车辆生产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平台:

 (一)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报送乘用车燃料消耗量和新能源乘用车相关数据的;

 (二)报送的乘用车燃料消耗量数据、新能源乘用车数据与核查结果不符的;

 (三)报送的乘用车生产量、进口量数据与实际数量不符的;

 (四)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提交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报告,或者报告的内容与事实不符的。

 第三十九条 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负积分、新能源汽车负积分未按照本办法抵偿归零的,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其本年度乘用车生产或者进口调整计划,使本年度预期产生的正积分能够抵偿其尚未抵偿的负积分。

 第四十条 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管理要求,纳入乘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条件。乘用车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其负积分抵偿归零前,对其燃料消耗量达不到《乘用车燃料消耗量评价方法及指标》车型燃料消耗量目标值的新产品,不予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或者不予核发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并可以依照《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处罚:

 (一)平均燃料消耗量负积分未按照本办法抵偿归零的;

 (二)新能源汽车负积分未按照本办法抵偿归零的;

 (三)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提交年度乘用车生产或者进口调整计划,或者提交生产或者进口调整计划但本年度平均燃料消耗量积分、新能源汽车积分未满足要求的。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核算年度是指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境内生产的乘用车以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的发证日期为准确定相应的年度;进口乘用车以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车辆的海关报关单证放行日期为准确定相应的年度。

 工业和信息化部收到乘用车企业依据本办法规定提交的材料后,转送其他相关部门。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涉及的标准修订的,按照修订后的文本执行。

 本办法中的“以上”“以下”“不超过”均含本数,“不满”不含本数。

 第四十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将根据产业发展情况和碳排放管理工作需要,适时研究建立本办法规定的积分制度与其他碳减排体系的衔接机制。

 第四十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完善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管理的经济措施。

 根据我国国情和汽车产业发展的需要,适时调整本办法有关制度、附件,并重新公布。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2013年3月14日公布的《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2013年15号公告)、2014年10月14日公布的《关于加强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管理的通知》(工信部联装〔2014〕432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前制定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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