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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核准重大变更规定和条件?哪些情况需要申请变更项目核准、变更项目备案?

言江 企业管理大百科
2024-09-15

一、《行政许可法》的规定: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第九条 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第四十九条 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所谓行政许可变更,是指在行政许可有效期内,行政主体对已生效行政许可内容作出改变的行为。对于被许可人申请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情形,应当由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实施。

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变更: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企业拟变更已核准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拟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应当向核准机关提出变更申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依据上位法规定,进一步明确存在“(一)建设地点发生变更的;(二)投资规模、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发生较大变化的;(三)项目变更可能对经济、社会、环境等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四)需要对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内容进行调整的其他重大情形。”情形的,项目单位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原项目核准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特别提示,部分地方政府对于项目发生的某些变更情形,规定应当重新办理核准手续。如《山东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已核准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原核准机关提出变更申请:(一)建设地点、项目法人拟发生变更的;(二)投资规模、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拟发生较大变化的;(三)项目变更可能对经济、社会、环境等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四)对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其他内容拟进行重大调整的。原核准机关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内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三、核准权限下放后仍应由原核准机关实施变更

近年来,随着国家“放管服”改革力度的加大,许多行政审批事项由省级下放至市、县级。对于权限下放后作出的行政许可,其许可事项变更应当由作出行政许可的机关实施,对此并无争议。但是,对于权限下放前作出的行政许可,其许可事项变更到底应由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原机关实施,还是由权限下放后的行政机关实施,现有法律法规并未明确。

首先,行政许可不同于一般的行政行为,其是对特定主体从事特定活动作出的许可。行政许可作出后,被许可人享有信赖保护利益,即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行政机关不得撤销或者变更已生效的行政许可。其次,行政机关不同于一般的民事主体,职权法定以及法无授权不可为是其实施行政行为的基本原则,除法律、法规、规章明确授权或行政主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将自己拥有的行政职权授予其他组织外,行政机关不得在无法定授权的情形下实施相应行政行为。因此,除非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取得下放权限的行政机关有权对权限下放前上级机关作出的行政许可进行变更,否则,相应行政许可变更仍应由原作出行政许可行为的机关实施。以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的变更为例,关于“核准权限下放后,已核准项目向谁申请变更或延期”的问题,国家发改委在其官网“政策咨询”栏明确:对于核准权限下放前已办理核准手续,核准权限下放后拟申请变更或延期的项目,企业应向原核准机关提出变更、延期申请。同时,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也有相同的回复,明确: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许可事项的变更和延续,都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综上可知,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的变更应由原作出行政许可行为的机关实施,无论该核准权限是否已下放。

四、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的变更

项目备案后,项目法人发生变化,项目建设地点、规模、内容发生重大变更,或者放弃项目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及时告知项目备案机关,并修改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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