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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在哪个阶段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怎么写?如何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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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90号令)已从2017年5月1日起施行。此《办法》规定: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编制预评价报告。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符合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并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主要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工作制度、岗位设置及人员数量等;
(二)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劳动者健康影响与危害程度的分析与评价;
(三)对建设项目拟采取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防护措施进行分析、评价,并提出对策与建议;
(四)评价结论,明确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风险类别及拟采取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防护措施是否符合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
建设单位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时,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劳动者健康影响与危害程度的分析与评价,可以运用工程分析、类比调查等方法。其中,类比调查数据应当采用获得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与建设项目规模和工艺类似的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属于职业病危害一般或者较重的建设项目,其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其指定的负责人应当组织具有职业卫生相关专业背景的中级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或者具有职业卫生相关专业背景的注册安全工程师(以下统称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评审,并形成是否符合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要求的评审意见;属于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其指定的负责人应当组织外单位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评审工作,并形成评审意见。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评审意见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修改完善,并对最终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客观性和合规性负责。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工作过程应当形成书面报告备查。书面报告的具体格式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另行制定。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通过评审后,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等发生变更导致职业病危害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评审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主报告

的章节与内容组成

1.建设项目概况:包括拟建项目名称、拟建地点、建设单位、项目组成及主要工程内容、岗位设置及人员数量等。对于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引进、技术改造项目,还应阐述建设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基本情况以及工程利旧情况。
2.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防护措施评价:概括拟建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存在的作业岗位、接触人员、接触时间、接触频度,可能对人体健康产生的影响及导致的职业病等。针对可能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给出拟设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及其合理性与符合性结论;针对可能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给出拟配备的个体防护用品及其合理性与符合性结论;针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给出拟设置的应急救援设施及其合理性与符合性结论;按照划分的评价单元,针对可能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给出在可研条件下各个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期浓度(强度)范围和接触水平及其评价结论。
3.综合性评价:给出拟建项目拟采取的总体布局、生产工艺及设备布局、建筑卫生学、辅助用室、职业卫生管理、职业卫生专项投资等符合性的结论,列出其中的不符合项。
4.职业病防护补充措施及建议:提出控制职业病危害的具体补充措施;给出拟建项目建设施工和设备安装调试过程的职业卫生管理措施及建议。
5.评价结论:确定拟建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风险类别;给出拟建项目在采取了预评价报告所提防护措施后,各主要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预期浓度(强度)范围和接触水平,明确其是否能满足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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