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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办理“三同时”需要完成哪些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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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

建设单位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依法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及相应的评审,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建立健全建设项目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与档案。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可以与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一并进行。建设单位可以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安全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合并出具报告或者设计,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与安全设施一并组织验收。

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按照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设计依据;

(二)建设项目概况及工程分析;

(三)职业病危害因素分析及危害程度预测;

(四)拟采取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应急救援设施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分布,并对防控性能进行分析;

(五)辅助用室及卫生设施的设置情况;

(六)对预评价报告中拟采取的职业病防护设施、防护措施及对策措施采纳情况的说明;

(七)职业病防护设施和应急救援设施投资预算明细表;

(八)职业病防护设施和应急救援设施可以达到的预期效果及评价。

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完成后,属于职业病危害一般或者较重的建设项目,其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其指定的负责人应当组织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进行评审,并形成是否符合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要求的评审意见;属于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其指定的负责人应当组织外单位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评审工作,并形成评审意见。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评审意见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进行修改完善,并对最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的真实性、客观性和合规性负责。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工作过程应当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在完成评审后,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等发生变更导致职业病危害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对变更的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和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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