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再傻傻分不清环评"重新报批""重新审核"及"后评价"的区别!看完这篇就明白了!
什么是环评“重新报批”、“重新审核”、“环境影响后评价”?至今,好多人傻傻分不清!
可是,一些不规范的称谓,如:环评“重新审批”、“变更审批”、“延续审批”却挺流行。
今天,给大家专门梳理一下这几个概念。
首先,我们用一句话概括一下大致定义:
“重新报批”是由于项目出现了重大变更情形,而引起的审批程序;
“重新审核”是由于在环评报告批准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而引起的审批程序;
“环境影响后评价”是项目建成后的事情,比如:出现了与原环评报告及环评批文不相符的情况,或者有权限的生态环境部门要求进行后评价。
然后,我们逐一进行区分、解读:
01关于“重新报批”根据《环评法》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从上述规定中可以看出,如果“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这五个因素中的一项或一项以上发生重大变动的,就属于我们常说的“重大变更”或“重大变动”情形,就需要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评。
具体来说:
建设项目性质,通常指“新建、扩建或改建”。如果你的项目当时审批时,说的是“改建或扩建项目”,但实际建设的是个“新建项目”,那当然就得“重新报批”项目环评;
如果规模发生了变化,那么肯定对环境的影响也发生了变化,当然就得“重新报批”项目环评,若其它方面都不发生变化,只是规模变小,而且环境影响减小,可以不需要变更,建成后在验收报告中把变化的情况说清楚;规模变大的,通常指规模增加30%以上的,算重大变更,但还要看对环境的不利影响是否加重,如果对环境影响变小或不变化,可不走变更审批程序。
如果项目选址发生了变化,这个好理解,项目建设地重新换了个地方,就意味着,这个地方来了个新项目,那肯定要“重新报批”项目环评。如果地点位移比较小,而且对环境的不利影响不变或变小,也没有新增其他影响,可不进行重大变更审批。
如果生产工艺发生了变化,而且生产工艺的改变导致污染物排放增加,对环境影响加重,就要进行变更审批;如果是对生产工艺进行了优化,采用了更先进的工艺技术,使得污染物排放减少,对环境影响减小,可不做变更,在验收报告中说清楚就可以。
对于“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主要看两个方面的情况:(1)主要环保措施发生变化,导致污染物排放量增加,风险加大,环境影响加重;(2)环保措施或防风险措施、特殊敏感目标保护措施弱化。通常,在环保措施优化后,对环境影响减少或不变的情况,可不做变更,在验收报告或验收监测报告中说清楚就可以。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项目重大变动对环境产生的不利影响加重较大,那你的项目也存在“被否决”或“不同意”的可能。
3、地点
4、生产工艺
5、环保措施
02关于“重新审核”根据《环评法》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其实,做出上述规定,主要是由于随着时间的变迁,原来的环境影响评价可能已不适应建设项目所在地坏境变化或国家相关政策变化。但是,顾名思义,“重新审核”与“原审批”、“重新审批”截然不同,通常只是对过去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予以重新核实。重新审核的结果大体有三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建设项目所在地的环境状况未发生改变或者环境状况的变化不影响该建设项目继续建设的,予以审核同意,也就是对原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重新予确认其法律效力;第二种情况是,建设项目所在地的环境状况发生根本改变,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及地方政府有关规定,原项目在该地已经属于禁止建设项目,对该建设项目予以否决,也就是在该地不同意建设本项目;第三种情况是,建设项目所在地的环境状况发生较大变化,原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经不能准确地说明该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在这种情况下,决定该建设项目应当重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编制报批环评报告(也就是说重新开展环境影响评价)。不管属于上述哪一种情况,原审批部门都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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