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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指导意见

文件要点


2022年初,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山西省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指导意见》提出:

1、主要目标

2018年1月1日以后取得采矿许可证的矿山须按照省级绿色矿山建设要求进行建设,正常投产满1年后,2年内须经评估达到省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

到2025年底前,全省部、省级发证矿山达标率95%以上,市、县级发证矿山达标率逐年提升,达到省级绿色矿山建设基本条件。矿山生态环境明显改善并得到有效保护,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显著提高,矿山综合管理能力进一步提升;全省范围内建设10个以上的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矿业步入绿色可持续高质量发展的良性循环轨道,基本建成管理规范、节约高效、环境优美、矿地和谐的绿色矿业发展新格局。

2、由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建立《山西省绿色矿山创建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统一管理,实行“能进能出”的动态管理机制,保障入选质量。

3、创建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主要目标任务包括:

(1)优化矿山布局,落实规划分区管理,构建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总体布局相协调的矿产开发保护格局;

(2)调整产业结构,提升矿企经营管理水平、开发利用效率和经济效益,形成以现代化矿山企业为主体的规模化集约化总体格局;

(3)全域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大中型矿山全部达到绿色矿山标准,小型矿山管理规范;

(4)全面推进绿色勘查,建立区域绿色勘查标准,建设绿色勘查示范项目,区内实施的勘查项目全面推进绿色勘查,大幅减少勘查工作对环境带来的扰动:

(5)全面推进闭坑矿山、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修复治理,统筹矿区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实现天蓝、地绿、水净、土地可持续利用;

(6)创新绿色发展管理,构建绿色矿业发展标准体系、工作体系、政策体系、监管体系和利益共享体系,形成绿色矿业发展长效机制。

4、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撤销其绿色矿山称号,从《名录》中予以剔除:

(1)矿山关闭、破产的;

(2)绿色矿山经复查且整改后仍未达到建设要求的

(3)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自然资源、生态环境部门行政处罚的;

(4)弄虚作假骗取绿色矿山称号的;

(5)矿山主动申请退出《名录》的;

(6)其他原因不宜继续保留绿色矿山称号的;

对已入选《名录》的绿色矿山,如发生变更矿区范围、开采方式、开采规模、企业分立或合并、变更名称、基本信息和联系方式变化等情况,采矿权人应及时向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逐级上报进行《名录》调整

文件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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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微信公众号企业管理大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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