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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立信会计所违规违法出具司法会计鉴定的实名投诉之一

退伍老兵为儿喊冤 张建宁父亲张京会
2024-09-08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我叫张京会,今年83岁,山东潍坊昌邑市(县级)人,我1961年起到海军部队服役23年,后转业到地方后退休。2021年党给我颁发了“光荣在党50年纪念章”。

我这个行将就木的人,现在被逼无奈实名举报:潍坊立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立信会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于春芝冯春荣向司法机关出具的《鉴定报告》及《补充鉴定》严重违法违规,直接导致我儿子创办的潍坊滨海新源热力公司、昌邑市龙之源热力公司我儿子张建宁等人被错误追究刑事责任,后果非常严重恳请有关部门依法对其立案调查严惩该所法定代表人杨春城、注册会计师于春芝、冯春荣依法撤销或责令所撤回上述鉴定文书。

因为上述会计所及会计师违法违规之处太多,所以本人被迫将投诉分为几个部分,今天为投诉内容之一。

事实经过如下:

2020年2月19日立信会计所向司法机关出具潍立信会事鉴报字[2020]3001号关于昌邑市新源热力有限公司、昌邑市龙之源热力有限公司、潍坊滨海新源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偷逃税款案的鉴定报告2020年4月9日向司法机关出具《关于昌邑市新源热力有限公司、昌邑市龙之源热力有限公司、潍坊滨海新源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偷逃税款案的鉴定报告的补充鉴定》但是该《鉴定报告》首先性质不明,实际上属于鉴证报告,存在大量严重违规的情形

立信所名义上出具《鉴定报告》,但该报告却是按照财经类法规而非司法类法规操作,其实质是一份戴着“司法会计鉴定报告”帽子的鉴证报告。

第一,立信所在鉴定文书中明确提及审计底稿。立信所2020年3月6日出具的《更正说明》明确说到“经我们对审计底稿进行复核发现,在统计昌邑新源公司2016年度神木煤和运费发票过程中,将神木煤及运费发票金额错误统计到对方项目里面,导致2016年度昌邑新源公司神木煤和运费分项统计错误,神木煤金额少统计5156520.82元,增值税少统计1275328.18元,合计少统计6431849.00元,相应金额多统计到运费里面,但合计数额无误。……”立信所在这里使用的是“审计”字眼。

第二,公安机关的《情况说明》明确指出“以上账目及记账凭证原件均保存于昌邑市公安局执法办案中心物证保管室,在审计过程中,潍坊立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已将审计涉及到的所有账目留存底稿”。

第三,立信所引用的法律依据全是财经类法律法规,也说明这并非司法会计鉴定意见。《鉴定报告》“一、鉴定依据3、《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及有关的财经法规。”《鉴定报告》依据的均是税法、会计相关法律法规,并无司法鉴定相关的法律依据,未按照司法鉴定程序进行鉴定,严重违背了司法会计鉴定意见的相关规定。由此亦可知,其不属于司法会计鉴定意见。

根据《鉴定报告》,立信所接受委托事项系“对昌邑市新源热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邑新源)、昌邑市龙之源热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邑龙之源)、潍坊滨海新源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滨海新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偷逃税款案中的有关事项进行鉴定。”委托事项属于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其他鉴证业务。故《鉴定报告》实质上是鉴证报告,应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控制》等规定。但《鉴定报告》多处严重违反相关规范与准则。

其次,该所未能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未能使用适当的标准,违规承接业务

《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10规定:“在初步了解业务环境后,只有认为符合独立性和专业胜任能力等相关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并且拟承接的业务具备下列所有特征,注册会计师才能将其作为鉴证业务予以承接:(一)鉴证对象适当;(二)使用的标准适当且预期使用者能够获取该标准;(三)注册会计师能够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以支持其结论;(四)注册会计师的结论以书面报告形式表述,且表述形式与所提供的保证程度相适应;(五)该业务具有合理的目的。如果鉴证业务的工作范围受到重大限制,或委托人试图将注册会计师的名字和鉴证对象不适当地联系在一起,则该业务可能不具有合理的目的。”第11条规定:“当拟承接的业务不具备本准则第十条规定的鉴证业务的所有特征,不能将其作为鉴证业务予以承接时,注册会计师可以提请委托人将其作为非鉴证业务(如商定程序、代编财务信息、管理咨询、税务服务等相关服务业务),以满足预期使用者的需要。”

1、财务会计资料不完整、不充分

立信所《鉴定报告》一、鉴定依据2、昌邑市公安局提供的:(1)滨海新源、昌邑新源、昌邑龙之源2016年1月至2019年12月税务明细账、税务财务报表、税务原始凭证及税务纳税申报表。(2)滨海新源、昌吕新源、昌品龙之源2015年11月至2019年10月合并登记的内账经济活动资料、内账库存商品明细账、内账煤炭入库报告单及自购煤对账表、煤炭库存表、自购煤入库日报表。(3)滨海新源、昌吕新源、昌邑龙之源2017年1月至2019年10月合并登记的内账记账凭证。”

显然,《鉴定报告》依据的主要是部分税务材料和内帐资料,但税务报表只显示单一的数据结果,并没有对虚开或未虚开业务进行区分。事实上,虚开或未虚开属于法律判断,不是鉴定业务所能涉及的范畴。《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在法院未对虚开业务进行认定的情况下,任何机构、个人不能将某业务认定为虚开业务。

鉴定材料缺乏成本明细账、存货明细账、费用明细账目等原始财务会计资料,缺乏涉案公司、开票方的银行流水明细、过磅单、税务机关防伪税控系统电子底账等关键资料,尤其欠缺税务机关的申报、缴税材料,无法审查是否存在真实货物交易及其数额,不可能正确计算出“实际应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实际增值税进项税额”“实际应取得发票价税合计金额”,不能正确计算企业所得税,亦不能得出是否虚开以及虚开多少数额的结论。同理,是否应当纳税、纳税多少都是税务机关的工作范畴,审计机构不能通过计算得出结论。而在税务机关未提供材料之前,审计机构无权自行判断。

2、鉴定依据中电子数据来源不明

《鉴定报告》对于增值税进项税额的确认,主要依据是褚爱蕊的U盘上的电子数据,但本案电子数据的提取不规范,违反法定程序。载体U盘并未依法在第一时间封存,而是在案件受理一个月才进行扣押,其间还让褚爱蕊进行辨认。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66条:“收集、调取电子数据,能够扣押电子数据原始存储介质的,应当扣押原始存储介质,并制作笔录、予以封存。”昌邑公安电子数据提取不规范,没有依法封存U盘,导致电子数据有被污染、被篡改的风险,鉴定材料的相关性、可靠性无法保证,无法得出正确结论。因此,存在财务会计资料不完整、不充分及电子数据来源不明、被污染等情形,注册会计师明显不能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立信所及其会计师承接业务显然违反规定。

未完待续

投诉人:张京会15662586982

2023年8月4

有关证据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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