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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第三方施工破坏燃气管道,如何防?如何治?

2016-08-25 赵洪升 讯腾博燃资讯

导读案例

  2012年8月6日下午,被告人黄某某雇佣民工黄某甲、黄某乙、张某某三人在保定市七一路凤凰城小区北门西侧人行道的通讯井内施工。被告人黄某某明知现场有天然气管道仍指挥工人在无技术设备保障的情况下工作。施工过程中水钻机打漏地下燃气管道,造成天然气泄漏,并导致凤凰城小区及周边地区6000余户停气。因天然气泄漏致使施工现场的黄某甲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赔偿黄某甲近亲属285000元。2012年9月18日被告人黄某某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被取保候审。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8月10日向河北省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并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符合依法可以宣告缓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于2014年10月22日判决:被告人黄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随着城市建设步伐的加大,楼宇建设、道路改造、绿化施工、通信电缆铺设、雨污水管道改造等第三方活动,给燃气管网安全带来隐患。燃气管道受第三方施工破坏是引发燃气安全事故最主要的原因之一。

  从目前统计的情况看,对管道安全威胁最大的还是外部因素,主要是乱挖、乱钻和占压。第三方施工数量多,分布广,时间不确定,难以监控。如何有效地减少和规避第三方施工对燃气管网及其他管网的破坏是燃气业必须积极探索的课题。



一、多管齐下,预防为主

  预防方法一:燃气公司与政府职能部门建立工作联系和对接机制,通过信息对称将预防关口提前

  燃气公司在预防第三方施工破坏管道方面应按法律、法规规定积极同政府部门及社会联合协作,将预防关口提前,及早的消弭危险隐患。在规范第三方施工的法规方面,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条法规明确规定建设施工单位在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时需要主动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保护方案,而现实状况却是,大多施工单位大多数都没有办理施工许可,对施工地点的燃气管道走向及埋深不了解,施工人员抱着侥幸心理施工,甚至使用小型定向钻穿越、钻探施工,完毕随即撤场,埋下极大安全隐患。预防这种随意无证开挖的情况,燃气公司应多与政府职能部门如建立同住建、城管、公路等负责城市道路规划管理,办理施工、开挖许可的政府管理部门的工作联系和对接机制。第一时间获取区域内各类施工申报、审批进程、工程范围、开工时间、拟采用的开挖方式等情况。对未办理许可证的非法或野蛮施工,燃气公司要积极配合管理部门执法取证和调查处理,不断提高施工单位保护燃气管道的安全意识。按期或及时向政府管理部门报告第三方施工破坏燃气管道造成的后果、损失和负面影响情况。

  预防方法二:通过与第三方施工单位签订安全施工协议,明确施工单位应尽的燃气管网安全保护义务

  燃气公司还可以与各地政府研究出台政策,对施工项目只要涉及道路开挖就必须与燃气公司签订安全施工协议,将管网保护关口提前,化被动变为主动。

  燃气公司按前述思路及时掌握施工情况时即需要对第三方施工单位作施工前和施工中协作。在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到燃气经营企业或者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查明施工范围内地下燃气管道管径、平面位置和埋深等资料并向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提供,设计单位在设计时应综合考虑现状燃气管道与新建管道、建构筑物的安全间距,对不符合要求的要进行燃气管道专项安全保护方案或迁改方案设计。如燃气管道资料不完整的,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单位进行现场探测或者开挖,确定燃气管道的准确位置,燃气管道的具体位置以现场探测为准。在正式开工前,建设单位还应会同施工单位,与燃气经营企业共同制订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明确安全保护责任和安全保护措施。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范围、工期等事项提前通知燃气经营企业。

  预防方法三:燃气经营企业积极检查和巡视燃气管道周边施工  

  在施工中,燃气经营企业派出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现场监护,检查施工单位是否已按保护方案的要求做好技术措施,加强现场巡查,制止可能危害燃气管道设施安全运行的行为。监理单位要委派监理工程师对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的工程开挖活动进行旁站监理,对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施工活动必须立即制止或报告。

  燃气经营企业同时需要做好对管线的巡视检查工作以防止某些施工单位的盲目开挖。燃气管道必须安排巡线员每天细致巡查,如有施工单位在燃气管道周边施工,或将要施工时,尽可能地联系到施工负责人,了解施工范围、走向,当施工可能危及燃气管道运行安全时,巡线人员及时派发关于保护燃气管道的告知书给施工单位,要求他们制定方案并经燃气公司审核确认之后方可施工,并要求严格按已经批准的方案执行。

  保障城市燃气安全不是一家公司就能全部做到的,燃气公司同时要做好宣传工作,如通过电视台、微信、商业区多媒体广泛宣传,引导广大市民关注燃气安全问题,积极预防制止燃气泄漏事故的发生。


二、依法惩治,建立黑名单制

  (一)施工过程中过失导致的燃气泄漏安全事故可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对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构成和量刑做了专门规定,“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故意破坏燃气设备者刑罚更重    

  按照犯罪人主观过错区分,故意破坏燃气设备者构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相较于主观上属于过失的重大责任事故罪而言,刑罚更加严厉。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最高院出台最新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危害生产安全犯罪的规定

  2015年8月12日发生的天津港瑞海公司危险化学品仓库爆炸事故造成大量人员伤亡、大批房屋损毁和巨额经济损失,社会影响十分恶劣。该事故发生以后,国家领导人更加重视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在此背景下,2015年12月16日起施行的《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该《解释》多个条款适用于燃气安全事故案件,针对此类案件起诉、审判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作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定,内容涵盖相关犯罪主体范围、定罪量刑标准、从重从轻处罚情节的具体运用以及相关公职人员贪污贿赂、渎职犯罪的认定处理等方面的多个重要问题。

  尽管以上法条明确规定第三方施工单位及其相关直接人员破坏燃气设备造成刑法规定的后果应负相应刑责。但现状是仍存在政府主管部门执法不严、存在松懈的情况,仍存在仅在发生事故才追究相关责任,这种惩罚与处理方式容易漏掉擦边球的行为。对此政府部门应加大对违法违章施工的处罚力度,对第三方违法违章施工导致燃气管道设施破坏并引发燃气泄漏事故的行为依法严肃处罚,对于多次处罚却屡教不改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个别施工单位,应建立黑名单制度向社会公布,并在政府市政招标工程中排除此类企业投标资格,将此类企业永远逐出建设市场。  

来源:上海赵洪升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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