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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上签名时未表明保证人身份,是否承担保证责任?

山东高法
2024-08-23

▶每周三、周六,速览全省法院资讯

封面新闻

(图源网络 侵删)

鲁法案例【2024】439

■枣庄市山亭区法院借条上签名时未表明保证人身份,是否承担保证责任?

 2022年12月份,李某某因经营需要,向郝某某借款,李某某为郝某某出具借条一份,载明“李某某向郝某某借到拾万元整,借款期限为2022年12月24日至2023年12月24日,借款人现已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收到上述借款。”李某某在该借条右下方借款人处签名捺印,王某在该借条左下方空白处签名捺印。借款到期后,李某某未按照约定还款。郝某某将李某某、王某诉至人民法院,要求李某某承担还款责任,王某承担保证责任。庭审中,王某辩称,其与李某某长期存在业务关系,当日李某某拿着很多单据让其签字,签字时由于单据众多且几乎都是在同一位置签名,认为都是一样的单据,并未仔细查看具体内容,就直接签字了,起诉之后才知道可能当时签了该张借条,王某表示其不是保证人,也未借款不应当承担责任。根据法律规定,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名或者盖章,但是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根据当事人陈述及提供证据材料,借款人为李某某,王某在借条中未表明保证人身份,借条内容中也未表示承担保证责任,郝某某要求王某承担保证责任的请求无法律依据,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判决由李某某承担还款责任。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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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强三优

■聊城中院书记员被“缺席” 东阿法院无书记员模式首秀成功

“本次开庭运用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记录庭审活动,庭审记录以全程录音录像为准,庭审语音同步转换文字记录供参考……”东阿县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响起了AI语音对于法庭纪律的告知播报。民事审判庭庭长田帅采用“无书记员记录”庭审新模式,首次探索以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智能语音识别等技术代替庭审笔录方式审理了两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这标志着该院在推进审判信息化、智慧化方面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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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周村区法院: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持续发力,不断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效能

7月23日,周村区法院刑事审判庭与知识产权审判庭通过“三合一”合议庭,共同审理了一起涉及知识产权的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案件。被告人宫某某系青岛某服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9年至2022年,被告人宫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权人许可,伪造“斐乐”“耐克”等注册商标的刺绣,后销售给李某、管某等人。经统计,被告人宫某某伪造并销售注册商标的刺绣共计279082个,非法经营数额616991.9元。案件将择期宣判。近年来,周村区法院充分发挥刑事审判的威慑作用,切实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2024年上半年,共审理涉知识产权犯罪案件8件,对10名被告人判处刑罚。同时,优化审判资源配置,综合运用刑事、民事、行政保护手段,使“三合一”审判机制落到实处,有效遏制了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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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环翠区法院:坚持“提速+降费”高效化解一起标的额2700万金融纠纷

金融案件的高效审理,关乎金融安全与经济稳定;涉企案件的妥善化解,是法治服务企业发展的重要载体。在二者相互结合的考卷上,环翠区法院不断探索着“提速”与“降费”的更优解,在环目皆翠的幸福底色中,描绘着“和合有威·和润环翠”的司法注脚。

近日,环翠区法院经诉前、诉中调解,最终在立案一周内成功化解金额超过2700万元的涉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有效降低企业诉讼成本,高效维护良好金融秩序与企业发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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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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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法案例【2024】440

■高唐法院在雇主家中干活,受伤了谁负责?

高唐县鱼邱湖街道居民刘某向劳务中心支付了10元报酬,经劳务中心介绍,到李某家中砌墙。后来,他在李某家施工过程中受伤,劳务中心和李某的责任如何划分?

刘某与李某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务合同关系。刘某与李某之间的权利义务为:刘某提供劳务,李某支付报酬;在施工过程中,刘某受李某的指挥监督,隶属于李某管理,所以两者之间为劳务合同关系,此案中,李某理应承担责任。劳务中心作为从事劳务介绍工作的机构,向刘某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且刘某已向其支付报酬,符合中介人的身份特征,与刘某系中介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劳务中心只是起到介绍作用,若不存在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出现损害委托人利益的情形,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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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法案例【2024】441

■沂南法院婚姻存续期间家庭经营产生的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2020年2月8日,田某(女)与张某(男)登记结婚,生育一女一子。2023年10月25日双方离婚。2020年至2022年,被告张某从事生猪养殖业,原告孙某为其提供猪饲料,后双方结算,张某拖欠孙某饲料款60000元并出具欠条。在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张某生猪养殖的经营收入多次偿还住房贷款(婚后共同财产),且田某于2020年9月、10月份,多次通过微信转账向孙某支付饲料款。孙某多次催要未果后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张某、田某支付饲料款60000元。本案争议焦点为涉案饲料款是否属于被告张某与田某的夫妻共同债务。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从事的生猪养殖属于家庭经营,其收入主要用于偿还房贷和抚育子女等家庭生活需要,案涉债务产生于张某与田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属于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田某亦未提交婚姻存续期间关于家庭财产、子女抚养等方面“AA”制协议等证据证明,且田某在双方交易过程中有过向孙某支付饲料款的情形,故涉案猪饲料款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故孙某要求张某、被告田某共同支付饲料款600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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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普法

菏泽经济开发区法院:待售车辆被砸,其贬值损失应否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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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马聪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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