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蓬安县县城区农村居民建房审批管理办法

蓬安县政府办公室 宅基地管理与利用
2024-09-15


蓬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蓬安县县城区农村居民建房

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相如、周口街道办事处,河舒镇、锦屏镇、利溪镇、新园乡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蓬安县县城区农村居民建房审批管理办法》已经十七届县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蓬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0月31日


蓬安县县城区农村居民建房审批管理办法

蓬安府办发〔2020〕2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县城区内农村居民建房管理,规范建设行为,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19号)《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的通知》(川农〔2020〕4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县城区是指国土空间规划(含原有蓬安县城市总体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县城区范围,以及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控制的区域。县城区控制范围为(以图件为准):


(一)相如街道:油坊沟社区,塔子山社区,檬子垭社区,罐子坝社区,回龙沟社区,土祖庙社区,火车站社区,凤凰山社区,团包岭社区1、2、3、4、5、6、7、9、10组,三星桥社区1、2、3、4、5组,玉龙山社区1、2、3、4、5组,龙滩桥社区1、2、3、4组,凤仙寨社区1、2、3、4、6组,相如山社区1、2、3、4组,真武山社区1、2、3、4、5、6、7、8组,城南桥社区1、2、3、4、5、6、7、8组,铧厂社区1、2、3、4、5、6、7、8组,黄金沟村3组;


(二)周口街道:茅店子社区6、7、8、9、10、11组,木桥沟社区3、4、5、6组,龙角山社区5组,三湾堰社区4、6、10、11、12、15组;


(三)锦屏镇:西门社区,龙潭社区1、4、6组,北门社区,嘉陵社区1、2、3、6组;


(四)河舒镇:燕子村1、2、3、4组,河西社区1、2、3、4、5、6组,红光社区4、5、6组,桂花村1、2、3、4、5、6、7组,金龙岭社区1、2、3、4、5、6、7、8组,燕山社区1、2、3、4、5、6组,河东社区1、2、3、4、6组,乐山社区1、2、3、4、6组;


(五)利溪镇:高峰山村2组,冯家坝村1、2组;


(六)新园乡:新桥村1、5、7组,吕家山村1、6组。


第三条  蓬安县县城区内除县人民政府依据集中建设区规划划定的征收(拆迁)区域外的农村居民建房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农村居民建房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含原有蓬安县城市总体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农村居民建房管理坚持集约、节约用地和改建优先的原则,从严审批新建房屋,农村居民新建房用地总面积指标不得超过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当年下达的年度用地计划指标。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五条  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对本辖区的农村居民建房申请人的户主身份、家庭成员、住房信息、建房资格、一户一宅、用地四至范围进行认定,组织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公示和签署意见;负责监督申请人及时拆除原有旧房和危房,将闲置的宅基地或易地新建住房村民的老宅基地收归集体所有;负责建立村规民约,保障村规划贯彻实施,参与编制村规划;建立村级宅基地协管员制度,在村级组织负责人中明确1人兼任村级宅基地协管员,协助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管理,开展日常监管,及时收集掌握宅基地使用、农房建设施工等状况,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本村范围内农村居民违法违规建房信息。


第六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责任,负责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相关工作,核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及时向农业农村局、城建国土综合执法大队、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报告农村居民涉嫌违法违规建房信息并及时口头阻止;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及时将有关资料整理归档、妥善保管,并报县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备案。


第七条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会同城建国土综合执法大队、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乡镇政府(街道办)等相关部门建立动态巡查机制,依法组织开展农村用地建房动态巡查;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及时将农村宅基地新增用地需求通报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规划;牵头指导宅基地改革工作。


第八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规划许可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


第九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农村住房建设,推广农房建设有关标准和规范,加强农村建筑工匠管理,提供建房技术服务。


第十条  县城建国土综合执法大队依法对县城区的农村居民建房情况进行规划检查及动态巡查,发现或接到乡镇政府(街道办)报告的规划违法行为及时进行纠正和查处;负责农村居民建房规划批后管理(放验线及建设过程监管)。


第十一条  县公安局按规定负责对农村居民常住户口进行立户、分户等登记管理,保障农村居民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第十二条  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负责对旅游景区内农村居民建房的风格风貌进行指导。


第十三条  县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工业园区内农村居民建房选址进行初审。


第三章  建房条件及规模


第十四条  原房屋位置不符合规划但确需建房的,应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引导在规划的村民居住点集中建设。


第十五条  农村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建房:


(一)现有房屋属危旧房的;


(二)房屋位于地质灾害等避让搬迁范围的;


(三)因重点项目建设需搬迁房屋的;


(四)无住房或原住房建筑面积低于人均45平方米的;


(五)符合分户条件而分户且原住房建筑面积低于人均45平方米的。


第十六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居民申请建房不予受理:


(一)拟建地位于政府统征土地范围内的;


(二)拟建地位于规划的城市道路、广场、市场等设施用地或五年内计划开发利用的土地范围内的;


(三)农村居民一户多宅,不符合分户条件而分户,以出卖、出租、赠与等各种方式转让住房,将住房改作他用的;


(四)户口虽已合法迁入,但原籍仍有宅基地的;


(五)拟建地位于县城区段内的公路路段: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燕山大道、青云大道、顺蓬营一级公路、凤凰大道西延线、绕城北路少于100米,百牛渡江景区旅游环线少于50米的;


(六)拟建地位于县城区段外的公路路段: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高速公路少于30米,国道少于20米,省道少于15米,县道少于10米,乡、村道少于5米的;


(七)国家政策规定其他不符合申请建房条件的。


第十七条  申请改建、迁建的建房户不能提供房屋土地使用证明的,需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安排人员实地测量原宅基地面积,并由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公示5日后由村(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署意见并盖章后可作为该户原房屋的土地使用参考。


第十八条  农村居民申请建房以户为单位,由户主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一个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使用权人。


第十九条  农村居民建房申请用地面积按家庭农业人口(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含依法婚嫁、生育的人口)计算,用地面积为:每人30平方米,3人及以下的户按3人计算,4人的户按4人计算,5人及以上的户按5人计算,扩建住宅所占的土地面积连同原宅基地面积一并计算。


第二十条  农村居民建房规模按相关文件执行;重点项目聚居点等有统一规划建房规模的,按规划执行。


第四章  审批程序


第二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于每年12月底前将下一年度县城区农村居民建房计划送相关职能部门审核,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分批次组织实施。具体程序为:


(一)提出申请。符合县城区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提出宅基地用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申请应当载明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外观风貌等内容,并填报《县城区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附件4)、签署《县城区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附件5)和提交身份证明、住房信息证明、农房设计图等相关申请要件;


(二)资格初审。村(居)民委员会收到农户申请后,召开村(居)民委员会会议讨论审查,并将以上申请材料在本村公示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5日。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外观风貌是否符合相关要求等,已编制村规划的核实是否符合村规划。审查和公示时间合并不超过10个工作日,审查通过且公示无异议的,由村(居)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并盖章后,报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联合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窗口受理后,即日转交乡镇(街道)乡村振兴和经济发展办公室(城乡建设和生态环境办公室),并及时组织乡村振兴和经济发展办公室(城乡建设和生态环境办公室)、自然资源和规划所、村建中心等相关部门与申请人所在的村(居)民委员会联合现场踏勘。乡村振兴和经济发展办公室(城乡建设和生态环境办公室)具体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及外观风貌等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等内容,并及时将申请材料和《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附件6)送相关部门进行审查和签署意见。涉及交通、公安、林业、水利、电力等部门的,乡村振兴和经济发展办公室(城乡建设和生态环境办公室)要及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有关部门原则上应在10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乡村振兴和经济发展办公室(城乡建设和生态环境办公室)综合有关方面意见后,签署意见,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签署审核意见,将相关资料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受理用地建房申请到出具审核意见,原则上不超过20个工作日;


(四)宅基地和规划许可。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接到申请材料后,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审核通过后报经县政府批准,县政府批准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附件8),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7)。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审批结果在申请人所在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进行公布,并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有关资料归档留存,每季度末将审批情况报县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备案;


(五)房屋建设。建房审批手续办齐后,建房户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划定宅基地用地范围及开工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申请5个工作日内牵头组织城建国土综合执法大队、乡村振兴和经济发展办公室(城乡建设和生态环境办公室)、自然资源和规划所、村建中心、村(居)民委员会等部门及建房户本人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合格后方可开工建设;


(六)竣工验收。房屋竣工后,建房户要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房屋竣工验收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申请10个工作日内组织城建国土综合执法大队、乡村振兴和经济发展办公室(城乡建设和生态环境办公室)、自然资源和规划所、村建中心、村(居)民委员会等部门进行验收,实地检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是否符合我省农村住房竣工验收管理指导意见要求,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及竣工)验收意见表》(附件9);


(七)不动产登记。住宅建成后应拆旧的,要严格按照建新拆旧要求,原则上在通过乡镇政府(街道办)验收后90天内拆除旧房,原有宅基地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排使用,能复耕的必须复耕。通过验收的农户,在拆除旧房并将原有宅基地交还村集体后,可依法依规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第二十二条  建房户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农村宅基地批准书》之日起两年内应建而未建的,审批手续自行失效。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经批准核定的建房位置、占地面积、建筑层数、建筑面积等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报原审批部门同意;凡未经审批和违反审批内容建设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第二十四条  经审批的农民建房用地,不得变相进行房地产开发,农村居民所建房屋不能出售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


第二十五条  凡在县城区农村居民建房审批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纪依规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五年;原《蓬安县县城规划区农村居民建房审批暂行办法》(蓬安府办发〔2011〕76号)同时废止;本办法实施有效期内,国、省、市有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商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

1.县城区控制范围图

2.县城区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办理流程图

3.县城区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办理需提交资料目录

4.县城区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5.县城区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6.县城区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

7.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8.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9.县城区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及竣工)验收意见表















1、欢迎转载本公众号文章,转载请联系我们设置白名单。

2、征集宅基地管理与利用相关稿件。来稿请告知单位及联系方式,发表时将署作者名并标识原创。


联系方式

微信:Mr_zhu198312
邮箱:zhulijun@51jianku.com
电话:4008315151


陕西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保障实施细则

“三权分置”下农村宅基地流转的困境与出路

六部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节录)

长垣市:试点观察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

国家规定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自然资源部对“关于推广土地制度改革试点经验助力乡村振兴战略的建议”的答复

农村妇女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益保障

河南一地对宅基地超占部分实行阶梯收费

宅基地灭失后怎么办?

“沈北模式”破解资源盘活难题

广东省疏堵结合坚决遏制农村新增乱占耕地建房行为

昆明市推进解决农村“立户分户”难问题

用“面积问题”解决“面子问题”,看江西上饶整治任性的农村建房乱象

宅基地分配重在公平

浙江诸暨唤醒“沉睡”的农房资源 农户增收1亿多元

“十四五”宅基地改革能否破壁入市流转?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的意义

西安市高陵区:用活农村土地共享模式 激发乡村活力

农业农村部将完善农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政策,加快盘活农村闲置宅基地

龙门县认真扎实推进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四字诀”

明确城镇子女可以继承宅基地,除了解决农民的后顾之忧,还有深远意义

宅基地改革的余江样本

城镇子女继承农村宅基地将释放诸多利好

允许城镇户籍子女继承宅基地,接下来该干什么?

农村宅基地改革重点是放开搞活宅基地和房屋使用权

国家明确:对农村宅基地,该批的一定要批

义乌市:大胆探索与尝试农村宅基地及房屋发证新举

唤醒“沉睡”资产 激发乡村活力 乐清创新推进宅基地试点改革

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象山样本

泸县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实践与管理思考

农村宅基地管理与改革涉及的几个关键问题

宅基地改革政策沿革和发展方向

乡村振兴,如何啃下宅基地改革这块“硬骨头”

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 亟须解决的几个问题 ——河南长垣改革试点观察

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的实践探索——浙陕赣宅基地改革调研报告

如何理解稳慎推进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

如何理解积极稳妥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工作

如何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

如何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

哪些主体可以代表农民集体行使宅基地所有权?#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

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研究

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 内在要求、权利性质与实现形式

农村宅基地产权结构的经济分析

这个地方外地人可“买”宅基地使用权——各地宅基地改革试点梳理

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宣传标

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



点击“在看”的人最美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宅基地管理与利用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