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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通知(代拟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宅基地管理与利用
2024-09-15


现将《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通知(代拟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建议,请于2月10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书面修改意见及联系方式邮寄至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地址:杭州市凤起东路29号,邮编310020,联系人:丁汉正,联系电话:86757581),或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法规处的电子邮箱(zjnyncfg@163.com)。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2021年2月9日


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

管理工作的通知

(代拟稿)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切实破解当前农民建房难问题,有力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文件,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省委十四届八次全会精神,以处理好农民和土地的关系为主线,以保障农民基本居住权为前提,以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体系为重点,依法依规加强农村宅基地及农房建设管理,不断增强农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为奋力打造“重要窗口”夯实基层基础。


(二)基本原则


——尊重农民意愿,保障合法权益。坚持尊重农民意愿,倾听农民诉求,发挥农民集体自主协商作用,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农民合法权益。


——加强规划引领,节约集约用地。按照“城乡统筹、区域一体、全域规划”的要求,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科学安排农村生产、生活、生态空间,推动宅基地资源精准高效配置。


——坚持“三权分置”,稳慎推进改革。坚持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改革方向,完善宅基地所有权行使机制,切实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和农民房屋财产权,适度放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


——严格依法依规,规范监督管理。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宅基地审批和农房建设管理。


二、强化土地资源要素支持


(一)保障农民建房用地规划空间。在新一轮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中,合理安排农村居民点布局,在县、乡级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中,要为农民建房预留空间,探索规划“留白”机制,在村庄规划中预留一定比例的建设用地机动指标。优先安排农民建房所需林地定额,允许使用保护等级为Ⅱ级及以下林地,合理确定边坡施工用地范围,免收森林植被恢复费。


(二)实行农民建房计划管理。县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每年应组织开展农民建房需求调查,综合考虑农房建设节奏、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规模等因素,编制年度农民建房计划,经市级审核后报省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自然资源厅根据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规模等因素制定全省年度农民建房计划,作为向国家申报农民住宅建设用地计划需求和安排农民住宅建设用地指标的主要依据。


(三)实行计划指标单列。根据国家核定的年度农民住宅建设用地指标,由省自然资源厅会省农业农村厅单列安排农民住宅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根据实际需要可先行下达一定数量的预安排农民住宅建设用地指标,各级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四)统一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对农民住宅建设占用耕地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通过储备补充耕地指标、实施土地整治补充耕地等多种途径统一落实占补平衡,不得收取耕地开垦费。县域范围确实无法落实占补平衡的,可按规定在市域或省域范围内落实。


三、完善农村住房保障体系


(一)明确农村住房保障责任主体。各级人民政府要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多渠道落实农民住房权利,发挥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用,确保农户住有所居。


(二)着力保障“一户一宅”。宅基地是农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各地要在面积管控的前提下,努力实现一户农民拥有一处宅基地。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外的传统农村区域,原则上应采取宅基地分配的方式。充分利用农村存量建设用地安排农民建房;审慎开展宅基地复垦,对通过宅基地复垦获取的建设用地指标,优先用于农民建房。


(三)稳慎推进公寓式保障。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或者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各地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公寓式住宅的方式保障农民的居住需求,不得以规划控制等原因限制农民合理的新增居住需求。各地应当确定公寓式住宅保障的户均和人均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住房保障最低标准。未制定最低标准的,户均建筑面积不得少于六十平方米,人均建筑面积不得少于三十平方米。


(四)确保住有所居。对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贫困残疾人家庭等无力建房的农户,各地要保障其最低居住需求。各级建设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统筹安排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指导各类农村保障房建设与分配。各地要加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结余指标收益分配使用管理,重点支持农村保障房建设。有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先行开展保障房建设,相关政策性银行要加大贷款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提供建房贷款。


(五)探索建立城乡一体化住房保障体系。对已经在城镇稳定就业并纳入城镇职工社会保障体系的农民,可通过纳入本地城镇居民住房保障体系实现居住权。未申请取得宅基地但已享受保障性住房的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再为其提供宅基地或公寓式住宅。本人已申请取得宅基地再申请保障性住房的,原则上应退出所申请取得的宅基地。


四、依法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


(一)明确宅基地资格权人。宅基地资格权人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户,一般以公安机关户籍登记为依据。宅基地资格权人享有依法取得宅基地的权利。各地应开展宅基地资格权人认定工作,登记造册并建立数据库。


(二)规范申请建房的条件。宅基地资格权人申请宅基地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未申请过宅基地且在本村无自有住宅的;


2.原有宅基地面积低于当地可申请面积标准70%的;


3.现有住宅无法满足分户后居住需要的;


4.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它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1.除实施村庄、集镇改造外,宅基地面积已达到当地规定标准的;


2.将农房出租、出卖、赠予住宅或以其他形式流转宅基地使用权的;


3.原有宅基地及住宅被征用,已进行补偿安置的;


4.拟用地块权属有争议的;


5.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不予批准的其它情形。


(三)核定宅基地面积。各地应合理确定农民人均占有宅基地面积的最低标准,作为核定农户申请宅基地的重要依据。申请宅基地的家庭成员人数最多可按户内未分配过宅基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人数计算,并可按大户、中户、小户分类控制。每户宅基地的上限面积标准,使用耕地的,最高不得超过一百二十五平方米;使用其它土地的,最高不得超过一百四十平方米;利用荒地、荒坡的,最高不得超过一百六十平方米。


五、优化农民建房审批服务


(一)规范农民建房审批程序。各地要按照农民建房“一件事”办事指南完善审批程序。农民申请建房需经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讨论审核,经公示后,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递交申请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重点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是否符合相关规划,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是否有农房设计方案等,符合条件的核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审核审批一般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二)建立健全农民建房联审联办制度。按照“最多跑一次”要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建立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的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联审联办制度。


(三)推动实现农民建房线上审批。部署应用农民建房“一件事”审批办理软件,加快与浙江政务服务网、“浙里办”对接联通,推进农民建房“一件事”审批网上办、掌上办。


(四)强化农房设计管控。农民要严格按照村庄规划确定的农房间距、基底面积、层数和高度实施新建、改建、扩建、翻建等。要加强农房建筑风貌管控,优化村庄风貌体系,体现浙派民居特色。低层农房可选用建设部门通用标准图集进行建设,也可委托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或者建筑、结构专业的注册设计人员设计。


(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农民建房要严格按照宅基地批准书和规划许可证实施,建房人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或者建设部门备案的农村建筑工匠施工,并签订施工合同,明确质量安全责任、质量保证期限和双方权利义务。建筑施工企业和农村建筑工匠应当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施工,并采取安全措施,不得偷工减料和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及设备,不得为未取得宅基地用地审批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建房人提供施工服务。建房人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或者相应资格的监理人员对农房建设进行监理。鼓励各地建立农民建房保险制度。明确各部门的监管职责,严格落实农民建房四至放样、基槽验线、施工过程、竣工验收“四到场”制度。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定期开展宅基地及农民建房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置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对农民建房审批和监管过程中形成的文书、照片、影音等资料应进行归档,形成“一户一档”电子档案并及时报送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


六、因地制宜推进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


(一)推进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全国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市、县要按照中央和省相关政策文件,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鼓励非试点地区聚焦宅基地制度的突出矛盾和主要问题,在法律政策框架内探索创新。在分配环节,探索农民住房保障的多种实现形式,强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行使宅基地所有权的权能;在流转、使用、退出等环节,探索扩大宅基地流转范围、有偿使用、自愿有偿退出的多种形式;在收益分配环节,探索农民宅基地收益保障机制,明确宅基地收益在集体内部的分配机制和使用办法;在审批、监管环节,进一步完善审批制度,健全执法监管体制。 


(二)探索宅基地资格权“权票”制度。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先行探索宅基地资格权“权票”制度,即以宅基地资格权为价值基础,采取核发资格权票证的方式加以固化,并作为核定农户申请宅基地建房资格和面积的主要依据。“权票”发放实行一人一票、一人一次,可单独使用,也可以家庭为单位统筹使用,还可以流转给符合条件的第三方。


(三)开展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盘活利用。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通过自营、出租、入股、合作等多种方式,盘活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资源,发展乡村产业。支持有条件的地区稳妥探索宅基地和农房使用权抵押贷款。


七、妥善处置农村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


(一)开展全面排查。各地要建立农村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处置专项工作机制,由党委、政府牵头,自然资源、建设、农业农村、信访、综合执法等相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共同参与、分工负责,有条件的可抽调人员集中办公。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结合信访积案化解,对农村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进行全面排查梳理,并按照违法建设、土地(房屋)确权、矛盾纠纷、信访举报等类别建档立册,汇总报送县(市、区)党委、政府,并抄送相关部门。


(二)推进分类处置。对违法建设类遗留问题,区分违法行为发生时间节点和情节轻重,依法应当处罚的,作出相应处罚;应当拆除的,要坚决拆除到位;符合条件可以补办用地手续的,限期补办。对土地(房屋)确权类遗留问题,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做好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对矛盾纠纷类遗留问题,依托社会矛盾纠纷化解调处机制,就地化解、销案处理。对信访举报类遗留问题,做好调查核实工作,事实清楚、诉求合理的,要予以落实;对已依法终结的信访事项,不再受理;对应当通过行政、诉讼等渠道解决的信访事项,告知法定途径。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制定农村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处置办法。


八、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研究制定农村宅基地相关政策,建立健全市县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宅基地管理体制。


(二)落实工作责任。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管理和改革有关工作;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明确宅基地用地标准;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申请、审批、使用、流转、退出、收回制度,编制农民建房计划;建设宅基地管理信息平台;健全宅基地管理体系,规范开展宅基地监管,依法查处宅基地违法违规行为。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行使宅基地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执法权。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计划,办理农用地转用、耕地占补平衡、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组织开展确权登记发证。建设部门负责农房建设的风貌管控、施工管理、安全监督等工作,加强农村建筑工匠的管理、监督和培训。其他部门协同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各地应按照“编随事走、人随编走”的原则,转隶划转宅基地管理人员,明确相应的处(科)室承担宅基地管理职能,配足配强工作力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明确相应机构承担宅基地管理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应落实宅基地专管员。村经济合作社、村民委员会等村级组织要发挥主体作用,在村庄规划范围内,通过有偿退出或调剂、置换承包地等方式为农民建房储备宅基地用地。建立村级土地协管员队伍,具体做好农民建房资格认定、申请核实、日常巡查、矛盾纠纷调处等工作。


(三)夯实工作基础。各地应结合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和住房确权登记发证等工作,进一步完善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调查统计制度,摸清宅基地规模、布局、利用状况等信息。开展宅基地管理数字化建设,整合现有自然资源、建设等部门数据资源,依托省、市公共数据工作平台,全面建立包含宅基地权利人、地类、四至方位、宗地面积、农房建筑面积以及审批、流转、执法等信息在内的农村宅基地基础数据库,形成宅基地信息管理“一张图”,实现“以图管地、人地挂钩”。


(四)加强政策支持。统筹现有新时代美丽乡村建设、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地质灾害搬迁、农房改造等专项资金,逐步提高农村宅基地复垦新增耕地省级资金补助标准,进一步加大资金保障力度。探索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节余指标市场化配置机制,所获收益优先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


(五)强化监督核查。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农村宅基地管理和改革工作纳入乡村振兴实绩考核和目标责任制考核,重点考核职能划转、机构健全、人员落实、履职尽责、信访处置等方面情况。各有关部门要依法履行土地、规划、建设等相关监督管理职能。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每年组织对各地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指标落实、使用情况进行核查,核查结果与各地下一年度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安排相挂钩。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宅基地管理实施细则,在规范推动工作落实中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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